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勇 選任辯護人 王奐淳律師 田杰弘律師 蘇清水律師 被 告 陳志忠 參 與 人 順成鐵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勇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17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乙○○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順成鐵桶有限公司所有清洗臺貳座、空氣風鼓機壹臺、廢鐵桶肆個(已清洗)、廢鐵桶玖個(未清洗)、盛裝廢溶劑鐵桶壹個、車牌號碼○○○-0○、UL-368號自用大貨車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丙○○為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之順成鐵桶有限 公司(下稱順成公司)之負責人,乙○○則為丙○○之胞弟,受雇在順成公司廠區內負責品管作業,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之貯存、處理業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且廢鐵桶、廢塑膠桶內未留存任何化學原料時,方得認定係再利用之鐵桶、塑膠桶而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予以再利用,否則該廢鐵桶、廢塑膠桶之處理,仍須依照事業廢棄物處理之相關規定,於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該廢棄物貯存、處理業務;又均明知順成公司並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竟基於從事廢棄物處理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自民國101年9月27日起,共同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UL-368號自用大貨車前往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鋁業公司)、南緯實業有限公司、色真顏料廠股份有限公司、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上游廠商收購廢鐵桶、廢塑膠桶後,旋由乙○○在順成公司廠區內以將購回廢桶內殘留化學溶劑抽取後另行集中處理,再注入甲苯清洗廢桶內部剩餘殘液之方式,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之行為,並將清洗過之廢鐵桶、廢塑膠桶出售予華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常顁金屬有限公司等下游廠商以牟利。嗣於104年8月7日,經警會同行政院環保 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人員前往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在順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廠區內扣得「廢鐵桶(R-1301)委 託再利用/清除合約書」3份、「順成公司收支明細表」、「順成公司進場管理紀錄表」各1份、「順成公司送貨單」2張、「順成公司出貨單」5張、清洗臺2座、空氣風鼓機1臺、 「中鋼已清洗廢鐵桶」4個、「中鋼未清洗廢鐵桶」9個、「盛裝廢溶劑鐵桶(100公升)」1個;另在上址對面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扣得車牌號碼000-00號、UL-368號 自用大貨車各1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內有「華 音出貨單」6張、「信富收貨單」4張、「中鋼鋁業出貨單」4張;UL-368號自用大貨車內有「華音出貨單」7張、「色真收貨單」、「高亞收貨單」、「12街收貨單」各1張、「中 鋼鋁業出貨單」2張)等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證人丁○○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作成,被告2人及辯護人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不 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58頁),依前揭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 二、除前開證據外,以下本判決所引用之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或書證等),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復均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提示調查,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之情況,亦認為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乙○○固均坦認有收購廢鐵桶、廢塑膠桶後,予以加工轉售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均辯稱:渠等收受之廢桶內若有殘留化學溶劑,均依規定辦理退運,絕無以甲苯清洗除去桶內殘留廢液之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處理」行為云云。辯護人則以:被告2人 清洗廢桶內部之行為,係經經濟部工業局函釋為再利用過程之一部,於法無違;又證人即中鋼鋁業公司工程師甲○○亦於審理時證稱:被告等確實曾經退運殘留廢液之鐵桶回中鋼鋁業公司等語,且據卷附中鋼鋁業公司103年廢鐵桶統計表 之記載,順成公司每次前往清運廢桶,「車重」、「總重」不一,順成公司內部也有劃分「存放區」、「作業區」、「退貨區」等不同作業區域,在在足證順成公司就收購所得廢桶有殘餘廢液之情形,均依規定辦理退運,並無違法清洗廢桶內殘留廢液情形;況順成公司前往中鋼鋁業公司收購廢桶,係按重量計價,桶內若殘餘廢液,將增加重量而提高順成公司收購廢桶之成本,被告等無動機不將殘留廢液之廢桶退運云云,資為辯護。 (二)經查: 1、被告丙○○為順成公司負責人,其胞弟即被告乙○○受雇在順成公司負責品管作業,順成公司營業項目包括廢鐵桶、廢塑膠桶買賣,被告丙○○、乙○○係於101年9月27日起,在順成公司廠區從事廢鐵桶及廢塑膠桶清洗作業等情,除據被告丙○○、乙○○迭於警詢、偵訊時均供認不諱外(警卷第1至9、23至24、27至33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 度他字第2805號卷【下稱偵一卷】第85至86頁、同前署104 年度偵字第17263號卷【下稱偵三卷】第29至30頁、第70頁 及其背面),並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工業局工廠公示資料查詢系統等在卷可稽(警卷第43、45頁)。又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04年8月7日會同員警前往順成公司稽查 ,認為被告丙○○、乙○○違法處理廢棄物,當場將順成公司廠區內「廢鐵桶(R-1301)委託再利用/清除合約書」3份、「順成公司收支明細表」、「順成公司進場管理紀錄表」各1份、「順成公司送貨單」2張、「順成公司出貨單」5張 、清洗臺2座、空氣風鼓機1臺、「中鋼已清洗廢鐵桶」4個 、「中鋼未清洗廢鐵桶」9個、「盛裝廢溶劑鐵桶(100公升)」1個,車牌號碼000-00號、UL-368號等自用大貨車各1輛(955-U2號自用大貨車內有「華音出貨單」6張、「信富出 貨單」4張、「中鋼鋁業出貨單」4張;UL-368號自用大貨車內有「華音出貨單」7張、「色真收貨單」、「高亞收貨單 」、「12街收貨單」各1張、「中鋼鋁業出貨單」2張)等物予以查扣等情,則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 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現場照片50張等附卷可考(警卷第91至93、97、105至107、123至125、153至177頁)。上情均堪認定。 2、據上開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記載,被告丙○○於督察過程中表示:順成公司作業流程為將收購回之廢鐵桶或廢塑膠桶予以檢桶,若有廢液即予退運回廢鐵桶、廢塑膠桶上游來源供應廠商,另外加工後販售予下游客戶之鐵桶、塑膠桶,若經客戶反應桶子不乾淨,則運回順成公司以甲苯清洗桶子內部等語;被告乙○○則於督察過程中表示:伊作業流程為廢桶檢瓶有殘留液者抽至廢液收集桶,認為乾淨(抽)後賣給下游廠商,廠商認為未抽乾淨再退回順成公司廠內以甲苯清理桶子等語(警卷第124至125頁)。經核與本院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勘驗督察過程錄影光碟內容相符(本院卷第215頁至第222頁背面,勘驗錄影光碟內容見附表一至三)。3、被告乙○○雖辯稱:如附表三所示部分,伊向環保署督察人員表示會將桶內液體蒐集起來集中成一桶,係指伊檢桶確認廢桶內無殘留液體後,以甲苯清洗,清洗完後將桶內甲苯用真空抽取機抽起來,集中成一桶,不是說把廢桶內殘留廢液抽取集中成一桶云云(本院卷第222頁背面)。惟如附表三 譯文所示,被告乙○○於督察過程中明確表示警方所指桶內液體,係收購回廢桶內所殘留之不潔廢液,被告乙○○檢桶後予以抽取集中,欲退還上游廢桶來源廠商,並非被告乙○○沖洗廢桶所使用之甲苯。而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在中鋼鋁業公司擔任工程師,迄104年6月30日止在中鋼鋁業公司工業安全處環境保護課負責環保業務,中鋼鋁業自101年12月1日起即與順成公司簽約,將生產過程中產生之廢鐵桶交由順成公司收購,伊有聽乙○○說過,廢鐵桶內如有殘留廢液,會收集起來請環保公司處理等語(本院卷第177頁背面至第178頁、第181頁背面)。再參酌卷附圓立環保 股份有限公司函稱:該公司於103年10月17日收受順成公司 委託處理廢溶劑,成分複雜等語(本院卷第69頁)。及證人即員警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4年8月7日當天會 同環保局督察人員前往順成公司執行搜索,現場鐵桶粗估超過100個以上,隨機採樣,每個鐵桶內倒出來裡面都有廢液 等語(本院卷第128頁)。及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順成公司自101年12月1日起與中鋼鋁業公司簽約,迄伊於104年6月30日不再負責此部分廢鐵桶業務為止,在伊任內,順成公司未曾有因廢鐵桶內殘留廢液而將收購之廢鐵桶退運回中鋼鋁業公司之情形等語(本院卷第182至183頁)。足認被告乙○○於104年8月7日督察過程中陳述之內容與事實相 符而可採,其作業流程應係將收購回之廢桶予以檢桶,若桶內殘留廢液,予以抽取集中,抽乾淨後之廢桶再使用甲苯清洗,加工後之廢桶再出售予下游廠商客戶,若下游廠商客戶反應廢桶不潔予以退回,則使用甲苯再重新清洗桶後交還下游廠商客戶。並非檢桶後一發現桶內有廢液殘留,即不作任何處理原桶退運回上游廢桶來源廠商。否則以員警會同環保署督察人員前往現場稽查,隨機採樣桶內均有廢液之情形,順成公司焉有與中鋼鋁業公司合作多年均未曾有退運情形之可能? 4、又被告丙○○於警詢時供稱:上揭督察紀錄,係經伊親閱後簽名等語(警卷第9頁)。再參酌其於警詢時同時供稱:伊 為順成公司負責人,共同被告乙○○為伊胞弟,順成公司內僅乙○○在廠區內清洗廢桶等語(警卷第4至5、9頁)。以 被告丙○○與共同被告乙○○間關係之親密,且順成公司僅乙○○1人負責清洗廢桶作業,身為順成公司負責人之被告 丙○○焉有不知共同被告乙○○先前違法之作業程序內容之理?堪認被告丙○○對於上情知之甚明。 5、被告乙○○雖辯稱:順成公司領有再利用核可文件云云(本院卷第318頁)。惟: (1)按「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意旨,從事事業廢棄物之再 利用行為者,倘係產出廢棄物之事業自行再利用,即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關於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之限制;倘產出廢棄物之事業將廢棄物交予他人進行再利用,該進行再利用行為之事業亦不須依同法第41條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此係法律規定之當然解釋。惟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並非毫無管制,再利用者進行再利用行為實應遵循之規範如何,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授權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制定法規命令之方式加以管控。而本案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制訂「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於該辦法第3條第2項明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繼而依循前開規定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以下簡稱「管理方式」),明定廢鐵(再利用種類編號一)、廢塑膠(再利用種類編號十)均得逕依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進行再利用。準此,順成公司從事廢鐵桶、廢塑膠桶之再利用,若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原無須申請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 (2)然所謂「再利用」,參照「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3款之規定,本屬事業廢棄物處理行為之一種,再利用業者循上開「管理方式」之規定進行再利用,之所以不須申請核發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係因經濟部制定該「管理方式」之際,業已考量各該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及再利用技術之成熟度,而將再利用風險最低之方法明定於上開「管理方式」中。再者,上開「管理方式」既已明定得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限於廢鐵、廢塑膠等,則附著於廢鐵、廢塑膠上之其餘物質,既非上開「管理方式」容許再利用之對象,自不能任由公民營事業機構假借再利用之名義,從事此等物質之處理行為,而規避主管機關藉由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過程對事業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能力之審查。是倘事業未依循上開「管理方式」之規定,任意以其他方法對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甚或假借再利用之名義,從事其他廢棄物處理行為,此等行為既有造成環境污染之可能,即非經濟部制訂前揭「管理辦法」、「管理方式」之本意,應認為係法所不許。 (3)查本案被告丙○○、乙○○於順成公司內,抽取廢桶內殘留化學溶劑後集中,再以甲苯清洗桶內殘留之化學溶劑之事實,已如前述。此一抽取、集中、清洗行為之最終目的,雖或為該等廢鐵桶、廢塑膠桶之再利用,然就「抽取」、「集中」、「清洗」行為本身而言,此一行為所欲除去者,乃該等廢鐵桶、廢塑膠桶上殘留之化學溶劑。此等化學溶劑本質上亦為事業廢棄物之一種,且非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明定得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則針對此等化學溶劑所為之抽取、集中、清洗行為,自無從認係經濟部核准對廢鐵、廢塑膠等事業廢棄物進行合法再利用行為之一環。況,被告等上開行為,無非意欲使該等化學溶劑與渠等所購入之廢鐵桶、廢塑膠桶分離而已,此一行為顯然係意欲以物理、化學之方法改變該等化學溶劑之物理、化學特性,而使之與廢鐵桶、廢塑膠桶分離。是此一行為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3款第1目所規定之「中間處理:指事 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之定義。是被告等本件抽取廢桶內殘留廢液後予以集中,再以甲苯清洗桶內殘留化學溶劑之行為,屬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行為,至為明顯。是依上開說明,被告等處理系爭廢桶內化學溶劑之行為,非屬再利用之範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之規定,於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後,始得從事此種廢棄物處理業務,被告乙○○辯稱其所為係再利用之範圍云云,殊無可取。(4)況觀被告等所提出所謂再利用許可文件,其中臺南市政府101年9月27日府環廢字第1010814658號函、102年3月27日府環廢字第1020269161號函均一再重申:「貴公司收受之廢塑膠(桶)或廢鐵(桶)不得殘留任何廢棄物(包括廢液、化學原物料等均屬之)……,若收受之廢塑膠(桶)或廢鐵(桶)……有殘留廢棄物等情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退運」(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90號卷【下稱審訴卷】第27至30頁);而順成公司於104年間所檢送、經臺南市政府 以104年10月30日府環事字第1041082111號函核准之事業廢 棄物清理計畫書,雖有在附件「製造流程圖」敘明品管作業程序使用沖洗機以甲苯清洗空桶(內外)之意旨,然亦聲明「本廠收入之空桶皆無殘留廢液及化學藥劑」(審訴卷第41至44頁)。辯護人又提出經濟部工業局106年8月1日工永字 第10600648610號函,聲稱上開清洗鐵桶作業係經經濟部工 業局函釋合法有據云云,然觀經濟部工業局該函稱:有關盛裝化學原物料之廢空桶(塑膠桶、鐵桶),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2條所列之方式依序判定,若原盛裝之 內容物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範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則該空桶應依所認定有害項目認定;查貴公司係以工廠身分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再利用機構資格檢核,故倘所收受之廢鐵桶、廢塑膠桶原盛裝內容物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範之有害廢棄物,且純粹為空桶或已將化學物料清洗乾淨,即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廢鐵」及「 編號10、廢塑膠」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而得收受逕依管理方式再利用;另查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廢鐵」及「編號10、 廢塑膠」再利用管理方式未訂有「工廠」身分再利用機構不得從事廢空桶清洗行為之規定,故貴公司基於品管需求於再利用過程進行廢空桶清洗程序,無違反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廢鐵」及「編號10、廢塑膠」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本 院卷第324至325頁)。細繹其意,係謂順成公司於再利用過程中清洗廢空桶之行為固非法所不許,然限於該空桶原盛裝內容物非屬有害廢棄物,且「純粹為空桶或已將化學原物料清洗乾淨」,非謂順成公司收受之廢桶內縱殘留有廢液,順成公司仍得予以加工清洗。應強調者,本案爭點並非順成公司得否清洗所收購廢桶之內部,而係順成公司再利用許可僅限於「廢鐵(桶)」、「廢塑膠(桶)」,不包括桶內殘留之任何「廢液」(包括化學溶劑等),除了該「廢鐵(桶)」、「廢塑膠(桶)」外,順成公司不得有任何處理行為,故順成公司所收受廢桶內只要有任何殘留廢液(包括化學溶劑等),順成公司僅有退運一途,不得為將該廢液與廢桶本身分離,而從事任何抽取、集中、清洗桶內廢液之行為,而自上開臺南市政府公函一再重申此意旨,及順成公司自身檢送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附件「製造流程圖」亦聲明「本廠收入之空桶皆無殘留廢液及化學藥劑」,被告丙○○、乙○○顯然對此知之甚明,仍一再以順成公司領有再利用許可文件,渠等可清洗廢桶內部云云置辯,無非企圖混淆視聽飾卸刑責之詞,自不可採。 6、辯護人雖以:中鋼鋁業公司工程師甲○○於審理時證稱有看過順成公司退運內有殘餘廢液之廢鐵桶云云(本院卷第252 頁背面),惟證人甲○○係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中鋼鋁業公司擔任工程師,自104年7月1日起接任丁○○辦理環保 業務,有印象順成公司有退運廢桶之紀錄,但不確定為何時等語(本院卷第185頁背面至第190頁),即無法確認順成公司退運鐵桶係在104年8月7日遭查獲之前或之後,又被告等 提出之「不符進廠標準廢棄物退運(委託處理)管制聯單」(本院卷第39至42頁),其開立時間均在104年9月至同年12月間,即在被告等本案遭查獲後,自均不足以證明順成公司於104年8月7日本案遭查獲前曾有因廢桶內殘留廢液予以退 運上游來源廠商之事實。辯護人又以:據卷附中鋼鋁業公司103年廢鐵桶統計表之記載,順成公司每次前往清運廢鐵桶 ,歷次「車重」、「總重」均有不一致情形,足認順成公司確曾退運殘留廢液之廢鐵桶云云(本院卷第253頁)。然車 重可能因車上每次載運人數、物品不同有所歧異,尚難據此證明順成公司確有退運廢鐵桶之紀錄。辯護人又爭執:順成公司有劃分「存放區」、「作業區」、「退貨區」,足見順成公司確有退運殘留廢液之廢桶云云(本院卷第253至254頁),然順成公司固有劃分不同廠區,被告等未必依照該廠區規劃作業。辯護人又爭執:順成公司向中鋼鋁業公司收購廢鐵桶係以重量計價,廢鐵桶內殘留廢液將增加收購費用支出,被告等無動機不將殘留廢液之鐵桶退運云云(本院卷第260頁),惟被告乙○○於督察過程中自承確實並非將殘留廢 液之廢桶直接辦理退運,而係將桶內廢液抽取集中,有處理之行為如前述,至於如此將支出實際收購廢鐵桶重量以外支出,此或為被告等便宜行事或商業上折讓從寬等考量,本院無從臆測。又被告乙○○於督察過程中供述固有前後反覆不一之情形,惟本院斟酌上開說明,認應以其如附表三所示陳述內容與事實相符而可採。另證人丁○○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負責相關業務時,出售予順成公司之廢鐵桶均無廢液殘留云云(本院卷第180頁),然證人丁○○既為相關業務之 承辦人,自有基於規避相關業務責任考量粉飾其證詞之可能,況據其所證稱中鋼鋁業公司除去廢桶內廢液方式,僅係將廢桶倒扣直立使桶內液體流乾(本院卷第178頁背面),依 一般生活經驗均知此種方式桶內難免殘留部分液體,且證人甲○○亦證稱:實際負責清理桶內廢液人員係協力廠商,不清楚相關規範,可能確實沒有倒乾淨等語(本院卷第188頁 背面),且本件員警前往順成公司查緝當天,確實發現自中鋼鋁業收購得之廢桶多有廢液殘留如前述,是尚難以證人丁○○前開證詞,遽論順成公司自中鋼鋁業公司所收購之廢桶內確實均無殘留之廢液。被告2人及辯護人上揭辯詞均無可 採。 (三)綜上各節,順成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被告2人 明知如此,仍違法為廢棄物之貯存、處理,事證明確,渠等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一)按被告等行為後,廢棄物清理法已修正,並經總統於106年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5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 106年1月20日施行,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 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故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法定刑,有關罰金刑之數額已提高至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經上開新舊法比較, 本案應適用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論處。 (二)是核被告丙○○、乙○○在順成公司廠區貯存系爭殘留廢液之廢桶及清洗之業務,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貯存、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之貯存、處理罪,其廢棄物處理前後之貯存行為,為處理之階段行為,應只論以高度之廢棄物處理罪。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犯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人,作為犯罪主體,再依第41條第1項前 段以觀,乃謂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業務者,應申請核發許可文件。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無併合論罪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丙○○經營順成公司、被告乙○○則受雇於順成公司,渠等平日清洗廢桶內殘留廢液之事業內涵即含有多次繼續反覆實施同一社會活動之性質,所侵害者為單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而為集合犯之一罪。 (四)被告丙○○自101年9月27日起與被告乙○○共同從事本件違法貯存、處理廢棄物罪行,嗣於102年7月2日因另案犯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入監執行,期間仍任順成公司負責人,並由共犯乙○○持續執行本件違法貯存、處理廢棄物犯罪行為,迄被告丙○○於103年7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4年1月14日縮刑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見本院卷第6至7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監後復繼續與共同被告乙○○共犯本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行,至104年8月7日遭查獲止,行為跨越前揭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前後,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丙○○、乙○○前均有因犯同一罪名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渠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仍不知警惕,再度違法為廢棄物之貯存,並假再利用之名,違法為廢棄物之處理業務,藉以減省營運成本,並規避環保機關之查核,惡性非輕,且其違法貯存、處理廢棄物之時間甚長,所為對環境危害甚鉅;兼衡被告2人於本 院審理時自述教育程度均為高職畢業、均已婚,被告丙○○尚無子女,被告乙○○則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均須扶養父 母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 1、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並自被告等行為後之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條第2項亦已明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 相關規定。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2、又本次刑法修正新增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而刑法第2條、第38條之2立法理由特別指出:「參諸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對於 犯罪所得之持有人,難認其有何強過公共利益之信賴保護需求,故適用裁判時法之立法政策決定,亦符合憲法本旨。僅在個案適用時,得透過第38條職權沒收及新增之第38條之2 過苛條款予以調節,兼顧比例原則。觀諸此次沒收草案之內容,新增過苛條款、時效等規定,及犯罪物品是否沒收,賦予法院裁量權,並非全然不利之規定。尤其是過苛條款,更賦予法官可視個案情節,審酌宣告沒收將過於嚴苛而有不合理情形,得不予宣告,以資衡平,兼顧比例原則之要求,縱使個案情節有不宜溯及之例外情形,亦得藉此調節」、「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爰參考德國刑法第73c條及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0條第1項之規定,增訂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產生影響,允由法院依個案情形不予宣告或酌減之,以保障人權」。具體而言,沒收是干預財產處分,本應遵守比例原則考量,利得沒收亦同,本次刑法修正參考德國立法例,將比例原則明文化為過苛調節條款,其具體應用端視個案情節而定。是以衡量具體犯罪情節,倘犯罪之應非難性輕微,或犯罪所得並非全然歸因於犯罪行為所生,亦即犯罪所得之取得,犯罪行為並非最主要因素,而堪認倘逕予剝奪犯罪所得,實有過度苛酷之情者,應有前開過苛調解條款之適用。而前述所謂「最低限度生活者」,參照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第2項規定,查封及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必須酌留或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以及司法院頒「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點第3項:「所稱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 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是否生活所必需,應就債務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人數及當地社會生活水準等情形認定之」之規定,另參酌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所發展出強制執行扣薪之執行慣例,向以查扣薪資三分之一,而酌留三分之二予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實務,於啟動過苛調節條款之操作時,其中「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至少得作為計算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之參考標準,以為調節。 3、查本件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於從事本案廢棄物處理行為期間未曾獲利等語(本院卷第249頁),此部分不 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因本案廢棄物處理行為所得利益,即每月薪資3萬元等語 (本院卷第250頁背面),以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計算其於本 案發生期間即101年9月27日起至104年8月7日遭查獲止所得 薪資總額,去除不滿1月之101年9月,及104年8月,計算其 自101年10月至104年7月共22個月份之薪資,合計為66萬元 ,若予全數沒收,恐未能維持被告乙○○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最低生活而有過苛之虞,因認經調節後酌予沒收其犯罪所得之三分之一比例為宜,從而,被告乙○○應沒收追徵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22萬元(計算式:660,000×1/3=220,00 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 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第三人沒收部分: 1、程序方面:按「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前項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應否沒收之理由、對於參與人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第1項沒收應與本案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分 別為之」,105年6月22日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6 定有明文。次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 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55條之12第1、3項亦規定甚明。查被告丙○○等人等犯本案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犯行,業已如前所述,而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順成公司於本件案發之101年9月27日起至104年8月7日 為警查獲止,售出廢桶數量不詳,但所得金額約三、四十萬元;另扣案文件、清洗臺、風鼓機、鐵桶、自用大貨車等均為順成公司所有之物等語(本院卷第249至250頁),本院認有沒收之可能且有必要,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及第455之13第2項之規定,裁定命第三人順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並已依同法第455條之17、20等規定送達相 關裁定及文書,參與人順成公司並有依同法第455條之21第1項由其負責人即被告丙○○代表到場,本院亦有依同法第455條之22、24等規定,向到場之參與人代表人告知權利事項 ,並使其就沒收其財產事項為辯論,先此敘明。 2、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3項、第38條之1第1至3項分別 定有明文。觀諸是項規定立法理由所載:「為免犯罪行為人將其犯罪所得轉予第三人情形,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因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乃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包括: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時,均得沒收之,避免該第三人因此而獲利益」,可見修正後刑法對第三人沒收之規範目的,仍係立基於回復不當財產法益之變動,鑑於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創造在合法財產秩序下所不應許其保有之直接利得,僅行為人非自行持有支配該利得,而係容由欠缺保有利得正當性基礎之第三人受領,故為貫徹沒收作為類似不當得利衡平措施之制度目的,俾免第三人成為犯罪所得之庇護所,乃在特定條件下剝奪第三人對該等利得之持有支配。準此,於解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關於第三人沒收之規定時,自應審究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創造之直接利得,在整體合法財產秩序下,是否對其及第三人而言,均欠缺保有此部分利益之正當性基礎,以免偏背於上述立法意旨,形成對人民受憲法保障財產權之不當干預。故依新修正公布沒收法制及立法理由,未參與犯罪之第三人,不論係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只要其係因正犯或共犯之犯罪而獲有利得,在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定三款情形下,均應對該第三人沒收該利得。其情形包括:一、代理型:即本條項第3款所定「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者。例如A公司負責人B為了A公司犯罪,使A公司獲得利益(如使A公司名義之財產增加或減少A公司之成本等),此時A公司雖非犯罪行為人,其財產增值部分仍應予沒收。二、 挪移型:即本條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及「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者,例如犯罪行為人A為了掩飾其犯罪,而將犯罪所得移 轉至借來之第三人B之帳戶內,或將犯罪所得移轉至以他人 名義登記為負責人之第三人公司C所開設之帳戶內,此時B及C公司雖非犯罪行為人,但其等帳戶內自犯罪行為人A以無償行為轉來之款項仍應予沒收。 3、扣案清洗臺2座、空氣風鼓機1臺,及車牌號碼000-00、UL-368號自用大貨車(見警卷第97、10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據順成公司代表人即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清洗臺、風鼓機均係供清洗廢桶所用之物、扣案兩台大貨車則均有用於載運廢桶等語(本院卷第249頁背面至第250頁、第314 頁背面),顯均係供本件違法處理廢棄物犯行所用之物;扣案自中鋼鋁業公司所收購已清洗、未清洗,及盛裝廢溶劑之鐵桶,亦顯均係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依法沒收。至其餘扣案清除合約書、收支明細表、進廠管理紀錄表、送貨單、出貨單、收貨單,雖或有證據參考價值,然價值甚微,欠缺獨立之經濟意義,若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尚乏刑法上之重要性,徒生執行過程中國家公務人力資源之不必要耗費,不予沒收。 4、又被告2人本案犯罪期間,參與人順成公司共售出數量不詳 廢桶,所得金額約三、四十萬元等情,業據參與人順成公司代表人即被告丙○○供述如前,依有利參與人順成公司之認定方式,估算參與人順成公司因被告2人本件犯罪所得為30 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款、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附表一: ┌───┬───┬───────────────────────┐ │時間 │發言者│ 錄音內容 │ ├───┼───┼───────────────────────┤ │03:02│乙○○│像這個,我們會... │ │ │ │ │ │03:06│警 員│這個抽起來的嗎? │ │ │ │ │ │03:08│乙○○│這個有發現廢棄物我們會退還。 │ │ │ │ │ │03:13│警 員│那這是什麼情形? │ │ │ │ │ │03:14│乙○○│檢查,檢查看裡面有沒有廢棄物。 │ │ │ │ │ │03:17│警 員│為什麼要抽? │ │ │ │ │ │03:19│乙○○│你看看裡面還有沒有? │ │ │ │ │ │03:21│警 員│有你就退,沒有你就用了,這是抽的東西,是不是?│ │ │ │ │ │03:25│乙○○│對。空空的,因為我們現在弄乾淨了。 │ │ │ │ │ │03:30│警 員│我的意思是現在是不是在抽? │ │ │ │ │ │03:33│乙○○│這,對啊。 │ │ │ │ │ │03:34│警 員│在抽什麼? │ │ │ │ │ │03:35│乙○○│抽裡面我們加工的東西。 │ │ │ │ │ │03:36│警 員│什麼東西? │ │ │ │ │ │03:37│乙○○│就是我們裡面,甲苯。 │ │ │ │ │ │03:40│警 員│你也是要洗,你們在這邊洗過之後在抽。 │ │ │ │ │ │03:42│乙○○│嗯,等它空。 │ │ │ │ │ │03:45│警 員│這就是不乾淨的桶子。 │ │ │ │ │ │03:46│乙○○│不是啦,也不是說不乾淨。 │ │ │ │ │ │03:48│警 員│你們是桶子進來,將裡面的東西抽起來,倒在這邊,│ │ │ │再用甲苯沖洗? │ │ │ │ │ │03:55│乙○○│你說這,不是,我們如果看不行的話,就還回去,如│ │ │ │果可以,就是裡面沒有發現廢棄物,我們裡面有寫,│ │ │ │我們如果發現... │ │ │ │ │ │04:04│警 員│你說廢棄物是什麼? │ │ │ │ │ │ │ │ │ │04:46│乙○○│就是它裡面... │ │ │ │ │ │04:07│警 員│就是裡面殘留的東西還是什麼東西? │ │ │ │ │ │04:11│乙○○│對啊,桶子裡面如果有殘留的就是廢棄物。 │ │ │ │ │ │04:13│警 員│什麼廢棄物? │ │ │ │ │ │04:15│乙○○│就是像一些化學物質。 │ │ │ │ │ │04:18│警 員│那就不用洗,你說乾淨的你就不用洗,你就不用這些│ │ │ │設備啊。 │ │ │ │ │ │04:22│乙○○│沒啊,現在我們交貨,就是客戶說不行,我們要再加│ │ │ │工一次。 │ │04:26│警 員│就是要把它處理乾淨就對了? │ │ │ │ │ │04:28│乙○○│我們要再加工一次。 │ │ │ │ │ │04:30│警 員│加工是不是在洗? │ │ │ │ │ │04:32│乙○○│沒啊,它裡面乾淨,客戶... │ │ │ │ │ │04:37│警 員│我們要怎麼知道它乾淨還是不乾淨? │ │ │ │ │ │04:39│乙○○│就是我們鑑定說不乾淨,我們就退掉,有乾淨,可以│ │ │ │的話我就直接交貨。 │ │ │ │ │ │04:47│警 員│可以的話,你就不用洗了啊。 │ │ │ │ │ │04:49│乙○○│現在我的意思是說假設我這件衣服不乾淨,那我現在│ │ │ │要交給你,你說不行,我就再加工一次,表示有乾淨│ │ │ │了,那如果這件衣服是乾淨的,人家賣給我是乾淨的│ │ │ │。 │ │05:01│警 員│所以就是不夠乾淨,你會加工? │ │ │ │ │ │05:03│乙○○│對啦,我會加工。 │ │ │ │ │ │05:05│警 員│我就是在說你的加工,說這麼遠。 │ │ │ │ │ │05:07│乙○○│所以我們收回來,我們裡面確定沒有廢棄物,我們會│ │ │ │加工,有廢棄物我們就退還,我們依照法規來辦理。│ │ │ │ │ │05:17│警 員│從一開始進來,你如果交給客戶,客戶認為不乾淨,│ │ │ │你也會處理一次。 │ │ │ │ │ │05:21│乙○○│對啊。 │ │ │ │ │ │05:22│警 員│就像衣服洗好,你感覺乾淨了,可是人家感覺不乾淨│ │ │ │,你就還要再處理一次,再洗一次,這樣就對了? │ │ │ │ │ │05:30│乙○○│嘿!嘿! │ │ │ │ │ │05:32│警 員│這樣說就清楚了。 │ │ │ │ │ │05:33│乙○○│沒啊,他現在... │ │ │ │ │ │05:34│警 員│我的意思是你進貨,不乾淨,你感覺乾淨的也是要洗│ │ │ │嘛? │ │ │ │ │ │05:43│乙○○│不一定啊,這你要看客戶的要求。 │ │ │ │ │ │05:47│警 員│對啦,有時你感覺乾淨,客戶不一定感覺乾淨,對不│ │ │ │對? │ │ │ │ │ │05:51│乙○○│嘿! │ │ │ │ │ │05:52│警 員│你的意思是這樣? │ │ │ │ │ │05:53│乙○○│對。 │ │ │ │ │ │05:54│警 員│他們如果有要求,你們是不是就要再加工一下,這樣│ │ │ │才夠乾淨,才能交給客戶。 │ │ │ │ │ │06:03│乙○○│對。你這樣問,我就直接... │ │ │ │ │ │06:06│警 員│講清楚,不用這樣拐彎抹角。 │ │ │ │ │ │06:09│乙○○│我也不是拐彎抹角,因為這有卡到... │ │ │ │ │ │06:12│警 員│反正客戶感到不乾淨,你還是要再洗過就對了? │ │ │ │ │ │06:16│乙○○│這有卡到環保的問題,就是說這個不行,我們就退掉│ │ │ │。 │ │06:20│警 員│我先問你一下,你如果要洗,是用什麼下去洗? │ │ │ │ │ │06:24│乙○○│我們有申請,就是用甲苯。 │ │ │ │ │ │06:26│警 員│用甲苯下去洗。 │ │ │ │ │ │06:28│乙○○│用甲苯,我們跟環保局有申請,我們有申請那個,就│ │ │ │是我們的製程都有申請,我們也是將甲苯,就是要加│ │ │ │工,我們也是有申請,這裡面的流程跟裡面的原料,│ │ │ │這裡面都是原料,所以你要抽,你要抽原料的時候,│ │ │ │你... │ │ │ │ │ │06:48│警 員│那我再問你,像你這還要再處理,是用甲苯下去洗?│ │ │ │ │ │06:52│乙○○│嘿! │ │ │ │ │ │06:53│警 員│那洗出來的那些東西呢? │ │ │ │ │ │06:55│警 員│不會也是用甲苯? │ │ │ │ │ │06:57│乙○○│給處理廠處理。 │ │ │ │ │ │06:58│警 員│給哪一間處理廠處理? │ │ │ │ │ │07:00│乙○○│這也是有單據的,一切都是有單據的。 │ │ │ │ │ │07:04│警 員│反正,我現在說給你聽,你就是原料進來,你如果感│ │ │ │覺不乾淨,有廢棄物,你們會交回去。 │ │ │ │ │ │07:11│乙○○│會退貨。 │ │ │ │ │ │07:13│警 員│你們感覺有乾淨,就會交給客戶,客戶感覺不乾淨,│ │ │ │你們再在這邊用甲苯下去洗,洗一洗再交給客戶。 │ │ │ │ │ │07:22│乙○○│對。 │ │ │ │ │ │07:23│警 員│他們說乾淨了才可以。 │ │ │ │ │ │07:24│乙○○│就是他們說沒問題就好,我們也不會有什麼問題,反│ │ │ │正我就是桶子交出去就對了。 │ │ │ │ │ │07:34│警 員│那你剩下的甲苯呢? │ │ │ │ │ │07:36│乙○○│就是交給處理廠,就我剛才說的,交給處理的就是,│ │ │ │現在整理完之後如果不行,因為他們有2個時間,我 │ │ │ │們有用出來,我們有收集起來,交給合法處理廠,那│ │ │ │個有單據。 │ │ │ │ │ │07:51│警 員│那這樣OK了。 │ │ │ │ │ │07:53│乙○○│OK,我們就是兩部分,一部分就是你剛看的那邊,一│ │ │ │部分就是這邊。 │ └───┴───┴───────────────────────┘ 附表二: ┌───┬───┬───────────────────────┐ │時間 │發言者│ 錄音內容 │ ├───┼───┼───────────────────────┤ │00:12│女稽查│這是抽嗎? │ │ │ │ │ │00:13│丙○○│這是臭氧,臭氧因為它上去有時候..活性碳的時候,│ │ │ │它會還原,這你應該知道吧。 │ │ │ │ │ │00:23│女稽查│這是集氣的設備? │ │ │ │ │ │00:24│丙○○│沒有,沒有,這是臭氧,因為在裡面的時候,它會給│ │ │ │它還原,因為臭氧來的時候在裡面,...看有那個嗎 │ │ │ │?...去裡面...你的手電筒,你不要出去,這樣??│ │ │ │會跑出去。 │ │ │ │ │ │01:36│女稽查│你這樣子抽,會有東西... │ │ │ │ │ │01:37│丙○○│等一下,你看就知道,這差一點,來這邊看,這樣有│ │ │ │乾淨嗎?你這樣看。 │ │ │ │ │ │01:49│警 員│沒有。 │ │ │ │ │ │01:50│丙○○│是什麼不乾淨? │ │ │ │ │ │01:52│警 員│還有殘留的東西。 │ │ │ │ │ │01:53│丙○○│還有殘留的東西?沒關係,你拿出來給我看。 │ │ │ │ │ │01:55│警 員│你看是不是還有殘留? │ │ │ │ │ │01:57│丙○○│沒啊,你東西拿出來給我看。 │ │ │ │ │ │02:00│警 員│還有一點殘留,我認為,你說每一個人鑑定都是乾淨│ │ │ │的。 │ │ │ │ │ │02:06│丙○○│啊不過,他們那時候說有廢棄物對不對,第一,廢棄│ │ │ │物你拿出來給我看,因為那是痕跡,因為洗過,都會│ │ │ │有水痕,不代表不乾淨... │ │ │ │ │ │02:17│警 員│就只有抽氣而已? │ │ │ │ │ │02:19│丙○○│就只有抽氣而已,沒東西,沒有,沒有,沒有液體。│ │ │ │ │ │02:24│警 員│為什麼液體會留在你的桶子裡面? │ │ │ │ │ │02:25│丙○○│那是我們的原料。 │ │ │ │ │ │02:27│警 員│那原料是... │ │ │ │ │ │02:28│丙○○│像我們,比如說,客戶拿來不乾淨的時候,我們會拿│ │ │ │來洗,那這裡面就有甲苯,我抽一抽,等一下就可以│ │ │ │給你看,你就會知道為什麼會有那些東西,這樣OK喔│ │ │ │。 │ │02:40│警 員│這樣可以了嗎? │ │ │ │ │ │02:41│乙○○│這就是可以了,洗一洗就可以用了。 │ │ │ │ │ │02:43│丙○○│他說現在不行,因為現在沒東西,你們是想問為什麼│ │ │ │那邊的桶子裡面有東西?現在我們看,裡面完全沒液│ │ │ │體,對不對,你來看,你來看這邊... │ │ │ │ │ │03:14│警 員│這本來就有,這本來就有。 │ │ │ │ │ │03:18│丙○○│他說那個酒精要揮發,然後抽氣,揮發掉,他現在是│ │ │ │說為什麼那個裡面會有東西,所以你將這2桶搬到裡 │ │ │ │面,...,這是我們的原料甲苯,這不是廢棄物,現 │ │ │ │在你看裡面是空的,還有那桶。 │ │ │ │ │ │04:03│警 員│這樣放? │ │ │ │ │ │04:08│丙○○│對,不要緊,我們會...我們現在是一人... │ │ │ │ │ │04:18│乙○○│現在放? │ │ │ │ │ │04:20│丙○○│你放給它跑就好。(機器運作中) │ │ │ │ │ │05:01│警 員│就加壓嘛,噴水出來清洗鐵桶內部嘛? │ │ │ │ │ │05:04│丙○○│沒有,你現在這樣是混為一談,你們剛剛是問說這東│ │ │ │西裡面為什麼會有殘留物?那我剛剛給你們看桶子裡│ │ │ │面是沒有殘留物,我們一步一步來界定,這樣才會準│ │ │ │,對不對,不然你們全部混為一談的時候... │ │ │ │ │ │05:23│女稽查│你剛剛說有殘留物,然後呢? │ │ │ │ │ │05:24│丙○○│沒有,沒有,不是的,我是說從客戶那邊退貨,說不│ │ │ │行的時候,才會這樣,不過,裡面有沒有廢棄物,就│ │ │ │是剛才我給妳們看的裡面沒有廢棄物。 │ │ │ │ │ │05:34│女稽查│那為什麼客戶會退回來給你? │ │ │ │ │ │05:35│丙○○│他就要退給我,他要賺錢退回來給我,我哪有辦法。│ │ │ │ │ │05:38│女稽查│他是跟你說裡面有廢棄物? │ │ │ │ │ │05:40│丙○○│沒有啊... │ │ │ │ │ │05:41│女稽查│不然他幹嘛退給你 │ │ │ │ │ │05:42│丙○○│我現在是說妳問為什麼客戶會退貨...我們剛剛這樣 │ │ │ │處理的時候,裡面沒有東西的時候,現在是說... │ │ │ │ │ │05:53│女稽查│??? │ │ │ │ │ │05:56│丙○○│不行,...不然你站到裡面,看看有沒有增加廢棄物.│ │ │ │.. │ │ │ │ │ │06:04│女稽查│裡面沒有廢棄物嗎?...用甲苯清洗內部,你們核准 │ │ │ │的是清洗外部而已。 │ │ │ │ │ │06:14│丙○○│沒有啦,清洗內部,還是清洗外部,到時候如果被退│ │ │ │貨的時候才這樣細分的。 │ │ │ │ │ │06:30│女稽查│???甲苯 │ │ │ │ │ │06:33│丙○○│沒有,沒有,可以清洗內部,清洗內部...到時候...│ │ │ │營業登記證...,廢棄物的清洗,我們現在來看... │ │ │ │ │ │07:10│女稽查│我現在問你的是說如果有人退給你呢? │ │ │ │ │ │07:14│丙○○│不能,不能洗啊。 │ │ │ │ │ │07:17│乙○○│妳看裡面如果有發現... │ │ │ │ │ │07:20│丙○○│後面的這個,我等一下用給... │ │ │ │ │ │07:22│女稽查│我現在意思是說環保局有沒有給你廢棄物... │ │ │ │ │ │07:24│丙○○│可以,可以...沒關係,我等等再拿給你看,先還妳 │ │ │ │,手電筒,手電筒打開,你將手電筒打開。 │ │ │ │ │ │07:37│警 員│現在裡面就有甲苯在裡面。 │ │ │ │ │ │07:42│丙○○│對,就集中在那邊,桶子都是空的,是不是都是空的│ │ │ │? │ │ │ │ │ │07:51│警 員│不是空的,裡面還有甲苯。 │ │ │ │ │ │07:52│丙○○│對呀,所以現在就是說,那邊的東西就是這樣抽出來│ │ │ │。 │ │ │ │ │ │07:57│警 員│所以說,那桶的東西跟那邊的東西,是一樣的東西。│ │ │ │ │ │08:00│丙○○│對,對,對,去驗就有了,這樣OK了? │ │ │ │ │ │08:05│警 員│所以現在你們用這個抽到那邊去就對了? │ │ │ │ │ │08:08│丙○○│嘿呀!不然這樣不行,這個要抽,不然怎麼出去,我│ │ │ │去拿資料,這樣應該OK了? │ │ │ │ │ │ │ │(結束) │ └───┴───┴───────────────────────┘ 附表三: ┌───┬───┬────────────────────────┐ │26:02│乙○○│對,就是這個,這是空的。 │ │ │ │ │ │26:04│警 員│這是真空抽取機? │ │ │ │ │ │26:05│乙○○│嘿呀! │ │ │ │ │ │26:07│警 員│整理之後用這個... │ │ │ │ │ │26:09│乙○○│就是整理之後,才會抽空,不然有甲苯怎麼會是空的。│ │ │ │ │ │26:12│警 員│那這抽起來。 │ │ │ │ │ │26:14│乙○○│沒有,那邊啦,那邊有一個收集的桶子。 │ │ │ │ │ │26:16│警 員│這邊,這桶,這是收集的桶子,這桶是在洗的。所以,│ │ │ │現在抽起來,這裡面都是甲苯嗎? │ │ │ │ │ │26:24│乙○○│這個嗎? │ │ │ │ │ │26:25│警 員│嗯! │ │ │ │ │ │26:26│乙○○│有的要退還。 │ │ │ │ │ │26:28│警 員│我是說這桶裡面的東西。 │ │ │ │ │ │26:29│乙○○│這桶裡面? │ │ │ │ │ │26:30│警 員│嘿! │ │ │ │ │ │26:31│乙○○│要退還的。 │ │ │ │ │ │26:32│警 員│你要怎麼... │ │ │ │ │ │26:33│乙○○│我還沒有處理 │ │ │ │ │ │26:35│警 員│這桶裡面的東西 │ │ │ │ │ │26:36│乙○○│退還呀 │ │ │ │ │ │26:37│警 員│什麼東西? │ │ │ │ │ │26:38│乙○○│就是裡面無效的,我要退還的。 │ │ │ │ │ │26:41│警 員│這是抽起來要退還的,髒東西要退還,不是鐵桶全部要│ │ │ │退還? │ │ │ │ │ │26:46│乙○○│沒啦,就是我們裡面收集起來要退還的。 │ │ │ │ │ │26:51│警 員│你的意思是說,桶子進來,你看一看裡面不乾淨,你將│ │ │ │不乾淨的抽起來。 │ │ │ │ │ │26:55│乙○○│嘿! │ │ │ │ │ │26:56│警 員│集中之後,再將這些不乾淨的東西退還給那間公司。 │ │ │ │ │ │26:59│乙○○│嘿! │ │ │ │ │ │27:00│警 員│桶子你們再拿來這邊用乾淨,再賣出去。 │ │ │ │ │ │27:03│乙○○│不行的話,我們就賣給收破銅爛鐵的。 │ │ │ │ │ │27:04│警 員│不行就賣給收破銅爛鐵的。 │ │ │ │ │ │27:05│乙○○│對。 │ │ │ │ │ │27:07│警 員│說清楚嘛!這裡面的廢棄物,這裡面的廢棄物可以掀開│ │ │ │嗎,你開給我們看好嗎? │ │ │ │ │ │27:17│乙○○│應該是可以掀開。 │ │ │ │ │ │27:18│警 員│抽的???這就是還沒洗之前先抽起來的東西? │ │ │ │ │ │27:34│乙○○│嘿!檢查,要抽的。 │ │ │ │ │ │27:39│警 員│就是人家桶子給你,你們看是髒的,把這些髒的抽來這│ │ │ │桶,抽起來的這東西,你再退給你買桶子的公司? │ │ │ │ │ │27:48│乙○○│嘿! │ │ │ │ │ │27:50│警 員│你抽過的桶子,再洗乾淨賣掉,這是什麼? │ │ │ │ │ │28:03│乙○○│我不知道。 │ │ │ │ │ │28:04│警 員│都一點一點的,這不是樹酯科,那你怎麼知道這東西是│ │ │ │哪一間公司的?你有分開嗎?還是都摻在一起? │ │ │ │ │ │28:19│乙○○│要分開呀,不然怎麼退。 │ │ │ │ │ │28:26│警 員│那你洗完的東西呢? │ │ │ │ │ │28:28│乙○○│洗完我會先放著,之後我再一次抽。 │ │ │ │ │ │28:31│警 員│你那些是像放著的這些嗎? │ │ │ │ │ │28:46│乙○○│嘿!等一下你要採樣的話,我再讓你看。 │ │ │ │ │ │28:49│警 員│等一下要採樣,你再配合一下,就是不管他桶子來的時│ │ │ │候,狀況如何,就是先檢查? │ │ │ │ │ │29:00│乙○○│我會檢查。 │ │ │ │ │ │29:02│警 員│乾淨的,你就直接洗一洗,交給,賣人。直接甲苯沖一│ │ │ │沖賣人? │ │ │ │ │ │29:07│乙○○│乾淨的就可以直接賣。 │ │ │ │ │ │29:09│警 員│乾淨的就可以直接賣,如果裡面有不乾淨,你將髒東西│ │ │ │抽到這桶裡面,再用甲苯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