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政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緝字第23號、105年度偵字第7845號、第8792號、第8793號、第8794號、第8795號、第10132號、第10401號、105年度偵緝字第450號、第451號、第452號、第453號、第454號、第456號、第457號、第458號、第459號、第460號、第461號、第462號、第463號、第464號、第465號、第466號),及移送併辦 (105年度偵字第10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政學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楊政學前於民國96年至100年間,因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簡字第2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3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③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96年度上易字第17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④詐 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7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⑤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97年度簡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確定;⑥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 易字第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⑦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7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確定;⑧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⑨詐 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確定;⑩傷害、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1月15日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⑪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 第1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罪、2月確定;⑫詐欺案件 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⑬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 字第27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⑭詐欺案件經本院 以98年度簡字第1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15日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⑮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 第2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 99年度簡字第1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⑰偽造文 書、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 以100年度聲字第12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下稱甲案)。又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 97年度簡字第1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因詐欺案件經 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下稱 乙案)。上開甲、乙2案接續執行,於100年12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2年7月2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而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 列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方法,變易持有 為所有,侵占林顯宗出租之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相機、鏡 頭,並旋即上網販售予不詳之人牟利。嗣林顯宗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㈡又明知自己並無支付能力,且明知如附表一編號2、3、5至9、11至20、22、23、25至29所列之支票,均係其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之男子,以每張新臺幣(下同)7,000 元或15,000元不等之價格所購買,係無法兌現之人頭公司支票(俗稱芭樂票),又明知其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以13,000元所購買,如附表一編號2 所列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花東區處」、負責人「曾懋麟」之支票明顯出於偽造,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行使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29所列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2至29所示之詐術,詐騙戴忠仁、黃冠傑、胡銘哲、陳立升、謝煌鎰、洪啟文、朱冠宇、陳慶泰、王祥麟、吳宏琦、黃至弘、李建融、李秉嶸、許卜文、吳佳晉、張富捷、謝忠利、周志鴻、周謀武、蘇靖惠、陳信州、林淑娟、張信義、胡議惠、黃英瑛、黃煌博、陳貞夙、楊茱瑛等28人(下合稱戴忠仁等28人),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2 至27、29所列之車輛、排氣管與車用電腦設備、農業機械(含配件)、出租房屋、按摩椅、電器、櫥具、現金等物及提供勞力、交付車輛、房屋、停車位等使用利益給被告。嗣因上開支票悉數退票,被告又遲未清償所欠價款,更佯以各種理由拖欠,並拒絕歸還上開物品或金錢予戴忠仁等28人,且於詐得財物後,旋將所得財物處分、花用殆盡或佔據享用,戴忠仁等28人始知受騙。而周謀武、黃煌博、元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皇公司)、楊茱瑛,因楊政學佯稱欲購屋等語,而與楊政學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收取楊政學所交付用以支付房屋價金之芭樂票,而陷入錯誤部分,因尚未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予楊政學,而未得逞。嗣經渠等向檢、警檢舉,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於105年5月5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6樓之2租屋處,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留存之與周謀武、蘇靖惠、黃煌博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各1份。 ㈢又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可供該槍枝或其他槍枝使用而具有殺傷力之子彈,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詎其竟未經許可,於104年10月底某日,在 臺南市新營區富川計程車行,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豪」之成年男子,以50,000元購買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枝 (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以每顆 500元價格購買具殺傷力之子彈50顆(共計25,000元),因 而持有上揭手槍及子彈。 ㈣其亦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可供該槍枝或其他槍枝使用而具有殺傷力之子彈,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販賣,竟於104年11月中旬某日,在其位於臺南市官 田區烏山頭114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奇摩 拍賣網站,以帳號「Z0000000000」刊登內容為「金牛座915CNC金鋼化鍍金刻字板Tanrus直上精準尺寸合法操作槍、起 標價格$70,000」之網頁,拍賣其持有之上開具殺傷力之改 造手槍1枝及子彈23顆(原扣得子彈24顆,經鑑驗後1顆不具殺傷力)。嗣於同年11月22日上午10時許,經警網路巡邏察覺,警方於同年月23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 ○路0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喬裝買家向楊政學購買上揭槍彈,為警當場查獲而未遂,並扣得上開改造手槍1枝及子彈 24顆。 ㈤其又於105年5月2日晚間10時30分至11時許,在國道3號臺南烏山頭交流道下,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以30,000元代價,向申設LINE帳戶為「TAI FONG」之施泰烽(業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購買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子彈10顆,因而持有上揭手槍及子彈。嗣於同年5月5日上午8時許,在其 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6樓之2租屋處,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子彈10顆。 ㈥楊政學於104年8月20日,在其位於臺南市官田區烏山頭114 號住處前,因不滿債權人黃士芫夥同友人黃炫諭、謝煥陞上門催討債務,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與上開3人互 毆,致黃炫諭因此受有頭部外傷、軀幹及上肢擦傷等傷害。二、案經陳立升、王祥麟、洪啟文、吳宏琦、許卜文、謝忠利、張信義、黃炫諭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戴忠仁、黃冠傑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林顯宗、陳慶泰、李秉嶸、吳佳晉、周志鴻、周謀武、蘇靖惠、胡議惠、陳信州、林淑娟、黃英瑛、黃煌博、楊茱瑛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學甲分局、麻豆分局、永康分局、第四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胡銘哲、謝煌鎰、黃至弘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張富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朱冠宇、李建融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移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楊政學及其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各項傳聞證據,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27頁背面) ,檢察官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並非違法取得,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證明力亦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均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書證、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依法提示、調查,故上揭書證、物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楊政學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事實欄一㈠、㈡部分:有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綦詳,及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載各項證據可稽。 ㈡事實欄一㈢、㈣部分: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楊政學拍賣槍枝之拍賣網頁列印各1份、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槍砲案蒐證照片19張在卷可稽(見偵17卷第70頁、第80-84頁、第92-101頁、第116-123頁、第127-133頁)。此外,並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 之子彈23顆(原扣案24顆,經鑑驗後1顆無殺傷力)扣案可 佐。而上開扣案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一、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二、送鑑子彈24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8顆試射:7顆, 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 ,認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2 月2日刑鑑字第1048012628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偵17卷第124-126頁)。 ㈢事實欄一㈤部分: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2張在卷可稽(見警4卷第12-20頁、24-26頁、第32頁)。此外,並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子彈10顆扣案可資佐證。而前揭扣案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一、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 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二、送鑑子彈10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 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5月27日刑鑑字第1050044019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警4卷第9-11頁)。 ㈣事實欄一㈥部分:有證人即告訴人黃炫諭、證人黃士芫於偵查中之證述,並有現場錄音光碟及譯文、警察勘驗報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105年3月29日(105)奇醫字第1226號函暨所附病歷資料、照片9張、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 (見偵34卷第22-37頁、偵35卷第7頁、第23-39頁)。 ㈤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綜上,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事實欄一㈠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 ㈡事實欄一㈡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至29): ⒈附表一編號3至9、11至16、18至19、22、24至25部分: 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至9、11至16、18至19、22、24至25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⒉附表一編號2部分: 按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本即含有詐欺性質,如所交付之財物,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但如行使該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係供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之行為,已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以外之另一行為,始應再論以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57號、90年度台上字第541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係持發票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花東區處曾懋麟、發票日104年5月2日、票號DY0000000號、金額475,000元之偽造支票向告 訴人戴忠仁詐購車輛,其交付偽造支票係單純以該支票作為支付工具,告訴人戴忠仁所交付財物相當於該支票面額之價值,故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之所為,係 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⒊附表一編號10部分: 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0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耕農股份有限公司」、「陳一祥」印章之前階段行為,為偽造印文所吸收,而其偽造「耕農股份有限公司」、「陳一祥」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利用不知情成年之刻印業者偽造上開2印章,以遂行前揭犯行,為間接正犯。 ⒋附表一編號17、26部分: 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7、26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條 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其偽造有價證券復持以行使, 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均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起訴書論罪法條雖認被告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惟參照前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57號、90年度台上字第5416號判決意旨,被告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應另論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⒌附表一編號20部分: ⑴按票據上之背書係發票後之另一票據行為,偽造票據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票據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2588號、70年台上第2162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故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0⑴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0⑴所示支票背面(票號XX0000000號、發票人正皓科技有限公司 沈建安之支票)、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莊耿銘」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⑵於附表一編號20⑵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⒍附表一編號21部分: ⑴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1⑴、⑵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停車位租賃契約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蔡文龍」署名、指印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⑵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1⑶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⒎附表一編號23部分: 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3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有價證券復持以行使,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支票背面(票號PC0000000號,發票人鈺龍企業 有限公司連星之支票)偽造「蔡文龍」之背書、於提貨明細單、工程代收款單據上偽造「蔡文龍」署名、指印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至起訴書論罪法條雖認被告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惟參照前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57號、90年度台上字第5416號判決意旨,被告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應另論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⒏附表一編號27部分: ⑴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7⑴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莊耿銘」印章之前階段行為,為偽造印文所吸收,其於租賃契約書上偽造「莊耿銘」署名、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⑵於附表一編號27⑵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⒐附表一編號28部分: ⑴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8⑴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其偽造有價證券復持以行使,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起訴書論罪法條雖認被告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惟參照前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57號、90年度台上字第5416號判決意旨,被告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應另論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⑵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8⑵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支票(票號MD0000000號, 發票人金黃帝有限公司王長青)背面、訂購單上偽造「莊耿銘」署名、指印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⒑附表一編號29部分: ⑴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9⑴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⑵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9⑵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㈢事實欄一㈢、㈤部分: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按非法持有、寄藏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如果持有、寄藏之客體種類相同(如同為子彈者),縱令持有之客體有數個(如數顆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惟若同時持有兩種不相同種類之客體(如同時持有手槍及子彈),則構成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 字第3508號、96年度台上字第641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事實欄一㈢、㈤,未經許可持有之子彈數量分別為50顆(被告購入50顆,經扣案24顆,經鑑驗後1顆不具殺傷力 )、10顆,各應論以單純一罪。又被告於事實欄一㈢、㈤,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處斷。 ㈣事實欄一㈣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5項、第1 項之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同條例第12條第5項、第1項之非法販賣子彈未遂罪。起訴書論罪法條雖認應以既遂罪論處,惟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論罪法條應以未遂罪論處(見本院卷二第212頁、第268頁背面),併予敘明。被告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非法販賣上開槍枝、子彈未遂犯行,係一販賣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處斷。 ㈤事實欄一㈥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㈥數罪併罰: 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㈦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累犯: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 均為累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未遂: ⑴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0⑵、27⑵、29⑵之所為,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罪之實行而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 ⑵事實欄一㈣部分,係警方網路巡邏時發現被告張貼販賣槍彈訊息,佯以購買扣案槍彈以查緝被告犯行,實並無實際購買之真意,但被告既有販賣之故意,且依約攜帶扣案槍彈前往交付,即已著手實施販賣之行為;惟警方原無買受之意思,本件事實上並未能真正完成買賣之行為,故被告所為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 ⒊按「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事實欄 一㈤之所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並於偵查中供出此部分槍彈之來源為申設LINE帳戶「TAI FONG」之男子,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據覆稱:「檢送本署105年度偵字第11019號等被告施泰烽等起訴書正本1件,本件因楊政學供述因而查獲槍彈來源並已 另行起訴」等語,有該署105年12月13日南檢文修105偵7845字第77898號函暨該署105年度偵字第11019號、第13456號、第17476號起訴書1份在卷足按(見本院卷二第109-122頁)。堪認本件被告於偵查、審判中自白,並供出其持 有槍彈之來源,因而查獲施泰烽,爰依該條項規定,就被告事實欄一㈤所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罪,予以減輕其刑。 ㈧併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一編號8 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㈨量刑: 爰審酌被告年富力強,竟不思以己力正當賺取財物,行使偽造票據、私文書或持以行使、購買無法兌現之芭樂票,侵占、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嚴重侵害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權,且擾亂票據交易秩序甚鉅,復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無視政府嚴格管制槍、彈之政策,對社會治安及他人生命安全,均已構成潛在威脅,嗣後復又將所持有之槍、彈販賣他人而未遂,加深該違禁物流通所可能造成之危險,復又毆打告訴人黃炫諭致其身體受傷,所為應嚴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暨其學歷為國中畢業,入監前幫忙父親務農,月收入約25,000元,已婚,有一女5歲,家裡有妻女、父親、胞妹,父親年約55歲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 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以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是沒收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自應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下而為宣告,合先說明。查: 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至18、21至26所示犯行,向各該告訴人侵占、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2至18、21至26所示之財物,為被告各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而如「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或返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0⑴、27⑴、29⑴所示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乃自承租日起至警方查獲日止之使用利益,以租金估算犯罪利得(計算式詳見附表一各該編號內),屬於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附表一編號9部分,其中被告詐得之開墾刀690支、久升井邊刀30支、M13.6-28輪胎2顆、21頭螺絲2箱、強鹿機油4 桶、強鹿液壓油4桶、曳引機1部均已返還被害人陳慶泰,業據告訴人陳慶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11頁)。附表一編號19部分,被告詐得之車輛3台均已返還告訴人周志鴻,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16頁背面),而告訴人周志鴻於警詢 時就車輛返還情形陳述已返還部分車輛,經本院傳喚及函詢告訴人周志鴻,周志鴻均未到庭說明、亦未查覆本院,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理,宜認車輛均已實際返還告訴人周志鴻。附表一編號23部分,被告詐得之部分電器財物業經告訴人林淑娟取回,業據告訴人林淑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44-145頁、第153頁)。上開被告詐得之財物,既已實際發還告訴人,依前揭規定,自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㈡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有明文。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按偽造 、變造之文書,因係犯罪所生之物,若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該偽造、變造之文書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該等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因已連同契約書一併沒收,即毋庸另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重複沒收; 若偽造、變造文書因已行使而非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除該等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 ,原則上即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沒收。查: ⒈如附表一編號2(票號DY0000000號,發票人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花東區處曾懋麟之支票)、17(票號BA0000000號,發票人為榮奕企業有限公司陳奕儒之支票)、23( 票號PC0000000號,發票人為鈺龍企業有限公司連星之支 票)、26(票號PC0000000號,發票人為鈺龍企業有限公 司連星之支票)、28⑴(票號CH562985號,發票人為莊耿銘之本票)所示之票據,為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至編號28⑴ 所示本票上偽造之「莊耿銘」署名1枚、指印2枚,係屬偽造有價證券之一部,已因偽造有價證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無庸重複再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 1054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0偽造之「耕農股份有限公司」、「陳一祥」之印章各1顆,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已滅失, 自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被告行使偽 造之「耕農股份有限公司農機銷售證明書」,已因行使而交付告訴人王祥麟,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耕農股份有限公司」、「陳一祥」之印文各1 枚係屬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詳見附表三編號1)。 ⒊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0⑴所持之支票(票號XX0000000號, 發票人正皓科技有限公司沈建安之支票)背面背書欄偽造「莊耿銘」之署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 該支票因已交付告訴人周謀武而行使之,非屬被告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偽造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1式2份,其中扣案由被告留存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為被告犯 罪所生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至該份契約書上雖有偽造之「莊耿銘」署名,惟該等署名已包含於前開租賃契約書內一併沒收,不另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重覆為沒收之諭知;另由告訴人周謀武留存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既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 惟其上偽造之「莊耿銘」署名,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沒收(詳見附表三編號2)。 ⒋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1⑴偽造之停車位租賃契約書為1式2份,其中未扣案由被告留存之停車位租賃契約書,為被告犯罪所生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由告訴人蘇靖惠留存之停車位租賃契約書,並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蔡文龍」署名及指印,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又被告於 附表一編號21⑵偽造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亦為1式2份,其中扣案由被告留存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被告犯罪所生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由告訴人 蘇靖惠留存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蔡文龍」署名及指印,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至前揭由被告留存之停車位租 賃契約書、房屋租賃契約書上雖有偽造之「蔡文龍」署名、指印,惟該署名、指印已包含於前開租賃契約書內一併沒收,不另依刑法第219條規定重覆為沒收之諭知(詳見 附表三編號3、4)。 ⒌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3所偽造之提貨明細單、工程代收款單據各1紙已交付告訴人林淑娟,非屬被告所有,自不予宣 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蔡文龍」署名、指印,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至被告於偽造之支票(票號PC0000000號,發票人鈺龍企業有限公司連星之支票)背面背書欄偽造「蔡文龍」之署名、指印,因該等署名、指印已包含於前開支票內一併沒收(見上揭⒈所載),不另依刑法第219條規定重覆為沒收之諭知(詳見附表三編號5)。 ⒍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7⑴所偽造之「莊耿銘」印章1顆,雖 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 告沒收。被告偽造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1式2份,其中扣案由被告留存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為被告犯罪所生之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該份契約 書上雖有偽造之「莊耿銘」署名、印文,惟該署名、印文已包含於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內一併沒收,不另依刑法第219條規定重覆為沒收之諭知。另由告訴人黃煌博留存之房 屋租賃契約書1份,既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 ,惟其上偽造之「莊耿銘」署名、印文,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詳見附表三編號6)。 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8⑵所持之支票(票號MD0000000號, 發票人金黃帝有限公司王長青之支票)背面背書欄偽造之「莊耿銘」署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該 支票因已交付被害人元皇公司而行使之,非屬被告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偽造之訂購單共4紙已交付被害 人元皇公司,非屬被告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莊耿銘」署名,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詳 見附表三編號7)。 ㈢事實欄一㈣、㈤:事實欄一㈣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16顆、事實欄一㈤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7顆,經鑑定均具有殺傷力,屬違禁物,業 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至事實欄一㈣扣案之子彈8顆、事 實欄一㈤扣案之子彈3顆業經鑑驗試射,其中1顆因不具殺傷力,其餘子彈因擊發、鑑驗而喪失子彈效用,顯已非可供槍枝使用而具有殺傷力之子彈,非屬違禁物,自毋庸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4項、第5項、第12條第1項、第4項、第5 項、第18條第4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01條、第210條、第216條、第335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205條、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提起公訴、檢察官徐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 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 5 年以上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槍枝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4 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 ,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7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告楊政學侵占、詐騙犯行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 │編│被害人│犯罪時間、地點與方式 │詐騙出示或擔保│詐得標的 │ 證據出處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號│ │ │之票據、物件 │ │ │ │ ├─┼───┼────────────┼───────┼─────┼──────────┼─────────┤ │1│林顯宗│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①押金5千元 │Canon廠牌 │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侵占罪,累│ │ │ │有之侵占犯意,於103 年11│②被告身分證正│之5D2相機 │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月20日下午3 時許,在臺南│本 │1部及EF24 │ (見偵1卷第57至62 │。 │ │ │ │市○區○○路00號「非常好│③被告簽發面額│-70mm鏡頭 │ 頁、偵3卷第41至42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Ca│ │ │ │攝」攝影器材出租店,向林│10萬8千元、票 │1顆 │ 頁、第49至52頁、第│non廠牌之5D2相機壹│ │ │ │顯宗承租右揭相機及鏡頭各│號CH240317號之│ │ 83至84頁、聲羈2卷 │部及EF24-70mm鏡頭 │ │ │ │一部(價值合計153,000元 │本票1張。 │ │ 第23至26頁、本院卷│壹顆均沒收,於全部│ │ │ │),約定租期7日,租金5,6│④發票人儷台實│ │ 一第61至64頁、第85│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00元,同年月27日下午3時 │業有限公司林震│ │ 至90頁、第113至133│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前歸還(後展延至同年12月│東、發票日104 │ │ 頁、本院卷二第136 │其價額。 │ │ │ │3日),並交付右揭①押金 │年7 月11日、金│ │ 頁反面、第210頁反 │ │ │ │ │、②證件及③本票供擔保,│額12萬3千300元│ │ 面、第264 頁反面、│ │ │ │ │嗣被告於同年月26日許,變│、票號JN636578│ │ 本院卷三第190 頁)│ │ │ │ │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右揭相│8號之彰化銀行 │ │2.證人即告訴人林顯宗│ │ │ │ │機及鏡頭,在奇摩拍賣網轉│大直分行支票1 │ │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指│ │ │ │ │售他人牟利。 │紙 │ │ 述及證述(見警1卷 │ │ │ │ │嗣後被告先佯稱相機業已委│ │ │ 第3至5頁、偵2卷第 │ │ │ │ │由謝隆興寄還予告訴人。又│ │ │ 51至52頁、偵3卷第 │ │ │ │ │再佯稱欲與告訴人和解,故│ │ │ 49至52頁、第83至84│ │ │ │ │交付右揭④向姓名年籍不詳│ │ │ 頁、偵4卷第43至44 │ │ │ │ │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以│ │ │ 頁) │ │ │ │ │7,000元購得之無法兌現之 │ │ │3.證人崔潤明於警詢與│ │ │ │ │支票1張,均為掩飾被告業 │ │ │ 偵查中之證述(見偵│ │ │ │ │將相機轉售之事實。 │ │ │ 3卷第49至52頁、偵│ │ │ │ │ │ │ │ 4卷第43至44頁) │ │ │ │ │ │ │ │4.證人謝隆興於警詢與│ │ │ │ │ │ │ │ 偵查中之證述(見偵│ │ │ │ │ │ │ │ 2卷第90至92頁) │ │ │ │ │ │ │ │5.林顯宗提供之票號CH│ │ │ │ │ │ │ │ 240317之本票影本1 │ │ │ │ │ │ │ │ 紙(見警1卷第11頁 │ │ │ │ │ │ │ │ ) │ │ │ │ │ │ │ │6.非常好攝攝影器材出│ │ │ │ │ │ │ │ 租合約書(見警1卷 │ │ │ │ │ │ │ │ 第12頁) │ │ │ │ │ │ │ │7.林顯宗提供之存證信│ │ │ │ │ │ │ │ 函1份(見警1卷第13│ │ │ │ │ │ │ │ 至14頁) │ │ │ │ │ │ │ │8.儷台實業有限公司之│ │ │ │ │ │ │ │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 │ │ │ │ │ │ │ │ 訊連結作業(見偵8 │ │ │ │ │ │ │ │ 卷第9至13頁) │ │ │ │ │ │ │ │9.儷台實業有限公司之│ │ │ │ │ │ │ │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 │ │ │ │ │ │ │ 料查詢(明細)(見│ │ │ │ │ │ │ │ 偵8卷第3頁) │ │ │ │ │ │ │ │10.儷台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之設立登記表及變 │ │ │ │ │ │ │ │ 更表(見偵8卷第49│ │ │ │ │ │ │ │ 至50頁) │ │ │ │ │ │ │ │12.彰化銀行大直分行 │ │ │ │ │ │ │ │ 票號JN0000000號支│ │ │ │ │ │ │ │ 票暨退票理由單影 │ │ │ │ │ │ │ │ 本各1紙(見偵2卷 │ │ │ │ │ │ │ │ 第33頁) │ │ │ │ │ │ │ │13.協議書1份(見偵19│ │ │ │ │ │ │ │ 卷第141頁) │ │ ├─┼───┼────────────┼───────┼─────┼──────────┼─────────┤ │2│戴忠仁│被告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有│①發票人台灣糖│SAAB廠牌、│1.被告楊政學於警詢、│楊政學犯行使偽造有│ │ │ │價證券之犯意,先於104年4│業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0月│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價證券罪,累犯,處│ │ │ │月4 日前某時,向姓名年籍│花東區處曾懋麟│出廠、2000│ 之自白(見偵1 卷第│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男│、發票日104年5│CC排氣量、│ 2至3頁、第57至62頁│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 │ │ │子,以13,000元(起訴書誤│月2 日、金額47│車號0000- │ 、第77至79頁、偵15│張(票號DY0000000 │ │ │ │載為3,000元,應予更正) │萬5 千元、票號│ED號自用小│ 卷第64至70頁、聲羈│號)沒收。 │ │ │ │之代價,購得①之偽造支票│DY0000000 號之│客車一部 │ 2 卷第23至26頁、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 │ │ │。後於104年4月4日下午1時│未指名土銀花蓮│ │ 院卷一第61至64頁、│牌號碼2798-ED 號自│ │ │ │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官田區│分行支票1 紙。│ │ 第85至90頁、第113 │用小客車壹輛沒收,│ │ │ │湖山里114號住處,明知右 │②發票人文夏實│ │ 至133頁、本院卷二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揭①之支票為無法兌現之偽│業有限公司薛宇│ │ 第136頁反面、第210│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造支票,仍持之向戴忠仁購│哲、發票日104 │ │ 頁反面、第264頁反 │,追徵其價額。 │ │ │ │買右揭中古自小客車一部,│年4 月27日、金│ │ 面、本院卷三第190 │ │ │ │ │訛稱伊從事整地代耕,現幫│額48萬元、票號│ │ 頁) │ │ │ │ │台糖花東區處代耕土地,為│JR0000000 號之│ │2.證人即告訴人戴忠仁│ │ │ │ │台糖廠商,工作穩定,有房│合作金庫銀行新│ │ 於警詢、偵查中與本│ │ │ │ │子有土地,急著購車去花蓮│中分行支票1 紙│ │ 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 │ │ │ │,最近購買大型農業機具,│③被告簽發面額│ │ 及證述(見偵15卷第│ │ │ │ │缺現金,須以客戶付款支票│47萬5千元、票 │ │ 118至119頁、偵26 │ │ │ │ │支付,且佯請戴忠仁裝潢房│號WG0000000號 │ │ 卷第43至45頁、偵29│ │ │ │ │屋云云,約定買賣價金48萬│本票1張。 │ │ 卷第34至35頁、偵30│ │ │ │ │元,並簽發交付右揭③本票│ │ │ 卷第27頁、本院卷二│ │ │ │ │供擔保,致戴忠仁陷於錯誤│ │ │ 第137頁反面至138頁│ │ │ │ │於同日交付該車給被告;被│ │ │ ) │ │ │ │ │告復於同年月7日,在臺中 │ │ │3.證人江添旺於偵查中│ │ │ │ │市大肚監理所旁新昌汽車代│ │ │ 之證述(見偵27卷第│ │ │ │ │辦處,為避免戴忠仁提示上│ │ │ 81至82頁) │ │ │ │ │揭①支票時,遭查獲係偽造│ │ │4.證人黃政斌於偵查中│ │ │ │ │支票,而使犯行旋遭查獲,│ │ │ 之證述(見偵27卷第│ │ │ │ │故持右揭②向姓名年籍不詳│ │ │ 81至82頁) │ │ │ │ │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 │ │5.證人薛宇哲於偵查中│ │ │ │ │以7000元購得之無法兌現支│ │ │ 之證述(見偵30卷第│ │ │ │ │票換回①支票,佯稱原支票│ │ │ 109至110頁) │ │ │ │ │有問題,並請求辦理過戶云│ │ │6.證人李承龍於偵查中│ │ │ │ │云,致戴忠仁陷入錯誤同意│ │ │ 之證述(見偵30卷第│ │ │ │ │將該車先行過戶給被告。嗣│ │ │ 121頁) │ │ │ │ │支票跳票,經戴忠仁幾經催│ │ │7.證人董淑貞於偵查中│ │ │ │ │討,被告以各式理由拖延並│ │ │ 之證述(見偵30卷第│ │ │ │ │遲未清償車款,更將該車過│ │ │ 41頁) │ │ │ │ │戶給他人,戴忠仁始知受騙│ │ │8.車輛詳細資料1份( │ │ │ │ │。 │ │ │ 見偵15卷第120頁) │ │ │ │ │ │ │ │9.戴忠仁提供之合作金│ │ │ │ │ │ │ │ 庫銀行新中分行票號│ │ │ │ │ │ │ │ JR0000000號支票暨 │ │ │ │ │ │ │ │ 退票理由單影本、中│ │ │ │ │ │ │ │ 古汽車買賣合約書影│ │ │ │ │ │ │ │ 本、新昌汽車代辦處│ │ │ │ │ │ │ │ 名片各1份(見偵15 │ │ │ │ │ │ │ │ 卷第121至122、126 │ │ │ │ │ │ │ │ 頁) │ │ │ │ │ │ │ │10.支票號碼DY0000000│ │ │ │ │ │ │ │ 之支票影本2紙(見│ │ │ │ │ │ │ │ 偵27卷第78至79頁 │ │ │ │ │ │ │ │ ) │ │ │ │ │ │ │ │11.戴忠仁提出之存證 │ │ │ │ │ │ │ │ 信函暨汽車買賣合 │ │ │ │ │ │ │ │ 約書、本票號碼WG4│ │ │ │ │ │ │ │ 000000號本票、支 │ │ │ │ │ │ │ │ 票號碼JR0000000號│ │ │ │ │ │ │ │ 支票各1份(見偵29│ │ │ │ │ │ │ │ 卷第37至43頁) │ │ │ │ │ │ │ │12.戴忠仁提出之汽車 │ │ │ │ │ │ │ │ 代辦收據1份(見偵│ │ │ │ │ │ │ │ 29卷第52頁) │ │ │ │ │ │ │ │13.交通部公路總局嘉 │ │ │ │ │ │ │ │ 義區監理所臺南監 │ │ │ │ │ │ │ │ 理站104年8月6日嘉│ │ │ │ │ │ │ │ 監南站字第0000000│ │ │ │ │ │ │ │ 008 號函暨檢送之 │ │ │ │ │ │ │ │ 0000-ED號自用小客│ │ │ │ │ │ │ │ 車於104年7 月28日│ │ │ │ │ │ │ │ 過戶、異動登記書 │ │ │ │ │ │ │ │ 、原車主身分證明 │ │ │ │ │ │ │ │ 書暨代辦人資料表 │ │ │ │ │ │ │ │ 電子檔(見偵30卷 │ │ │ │ │ │ │ │ 第31至36頁) │ │ │ │ │ │ │ │14.交通部公路總局臺 │ │ │ │ │ │ │ │ 中區監理所104年8 │ │ │ │ │ │ │ │ 月10日中監車字第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暨 │ │ │ │ │ │ │ │ 檢送車號0000-ED汽│ │ │ │ │ │ │ │ 車車籍資料(見偵 │ │ │ │ │ │ │ │ 30 卷第37至38頁)│ │ │ │ │ │ │ │15.董淑貞提出之存簿 │ │ │ │ │ │ │ │ 內頁影本、汽車買 │ │ │ │ │ │ │ │ 賣合約書(見偵30 │ │ │ │ │ │ │ │ 卷第43至44頁) │ │ │ │ │ │ │ │16.文夏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之法務部-票據信用│ │ │ │ │ │ │ │ 資訊連結作業(見 │ │ │ │ │ │ │ │ 偵30卷第7至19頁)│ │ │ │ │ │ │ │17.臺中市政府104年10│ │ │ │ │ │ │ │ 月5日府授經商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函暨│ │ │ │ │ │ │ │ 檢送之文夏實業有 │ │ │ │ │ │ │ │ 限公司之設立及歷 │ │ │ │ │ │ │ │ 次變更登記表、解 │ │ │ │ │ │ │ │ 散等相關資料(見 │ │ │ │ │ │ │ │ 偵30卷第123至132 │ │ │ │ │ │ │ │ 頁) │ │ │ │ │ │ │ │1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 │ │ 新中分行104 年9月│ │ │ │ │ │ │ │ 3日合金新中字第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暨 │ │ │ │ │ │ │ │ 檢送之文夏實業有 │ │ │ │ │ │ │ │ 限公司帳戶自103年│ │ │ │ │ │ │ │ 6 月27日起迄104年│ │ │ │ │ │ │ │ 8 月3日止開戶資料│ │ │ │ │ │ │ │ 及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歷次申領支票簿簽 │ │ │ │ │ │ │ │ 收單據資料影本( │ │ │ │ │ │ │ │ 見偵30卷第47至73 │ │ │ │ │ │ │ │ 頁) │ │ │ │ │ │ │ │19.臺灣土地銀行花蓮 │ │ │ │ │ │ │ │ 分行104年10月30日│ │ │ │ │ │ │ │ 蓮存字第000000000│ │ │ │ │ │ │ │ 0號函(說明並無發│ │ │ │ │ │ │ │ 票人「臺灣糖業股 │ │ │ │ │ │ │ │ 份有限公司花東區 │ │ │ │ │ │ │ │ 處-曾懋麟」、金額│ │ │ │ │ │ │ │ 新台幣475,000元、│ │ │ │ │ │ │ │ 發票日民國104年5 │ │ │ │ │ │ │ │ 月2日、支票號碼07│ │ │ │ │ │ │ │ 77323號、帳號0180│ │ │ │ │ │ │ │ 00000000號之支票 │ │ │ │ │ │ │ │ 之提示資料)(見 │ │ │ │ │ │ │ │ 偵30卷第152頁) │ │ │ │ │ │ │ │2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84│ │ │ │ │ │ │ │ 3號民事裁定(見本│ │ │ │ │ │ │ │ 院卷二第308至309 │ │ │ │ │ │ │ │ 頁) │ │ ├─┼───┼────────────┼───────┼─────┼──────────┼─────────┤ │3│黃冠傑│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①發票人文夏實│SAAB廠牌、│1.被告楊政學於警詢、│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104年4月21日,在其上址住│業有限公司薛宇│車號0000- │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處,持右揭①向「小陳」以│哲、發票日104 │KV號自用小│ 之自白(見偵1卷第2│拾月。 │ │ │ │7000元購得之無法兌現之支│年5月9日、金額│客車一部 │ 至3頁、第57至62頁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 │ │ │票,向黃冠傑購買右揭中古│54萬元、票號AD│ │ 、第77至79頁、偵15│牌號碼5567-KV 號自│ │ │ │自小客車一部,佯稱伊從事│0000000 號之指│ │ 卷第64至70頁、聲羈│用小客車壹輛沒收,│ │ │ │農地整耕、收入不錯,有聘│名臺灣中小企業│ │ 2卷第23至26頁、本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僱2、3人擴展業務,該支票│銀行民權分行支│ │ 院卷一第61至64頁、│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為客戶交付客票云云,約定│票1紙。 │ │ 第85至90頁、第113 │,追徵其價額。 │ │ │ │買賣價金54萬元,並簽發交│②發票人廣鳴開│ │ 至133頁、本院卷二 │ │ │ │ │付右揭③本票供擔保,致黃│發有限公司柯淑│ │ 第136頁反面、第210│ │ │ │ │冠傑陷於錯誤,當日過戶交│娥、發票日104 │ │ 頁反面、第264頁反 │ │ │ │ │付該車給被告,嗣上開支票│年5月20日、金 │ │ 面、本院卷三第190 │ │ │ │ │跳票,被告復於同年5月18 │額51.5萬元、票│ │ 頁) │ │ │ │ │日,在臺南市新營區某麥當│號FA0000000 號│ │2.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傑│ │ │ │ │勞,持右揭②向「小陳」購│之第一銀行新生│ │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指│ │ │ │ │得之無法兌現支票,謊稱為│分行支票1紙 │ │ 述及證述(見偵15卷│ │ │ │ │建設公司老闆支付之工資及│③被告簽發面額│ │ 第127至128頁、偵38│ │ │ │ │將匯還2.5萬元差額給黃冠 │54萬元、票號WG│ │ 卷第37至38頁、偵39│ │ │ │ │傑云云,致黃冠傑同意換票│0000000號本票1│ │ 卷第34至35頁、偵39│ │ │ │ │,嗣右揭②支票又跳票,且│張。 │ │ 卷第57至60頁) │ │ │ │ │被告並未匯款,後僅支付5 │ │ │3.證人王祥麟於偵查中│ │ │ │ │萬元車款,即避不見面,復│ │ │ 之證述(見偵30卷第│ │ │ │ │將右揭車輛過戶給他人,黃│ │ │ 139至140頁) │ │ │ │ │冠傑始知受騙。 │ │ │4.黃冠傑提出之委託代│ │ │ │ │ │ │ │ 收票據申請書3份、 │ │ │ │ │ │ │ │ 票號WG0000000號本 │ │ │ │ │ │ │ │ 票、第一銀行新生分│ │ │ │ │ │ │ │ 行票號FA0000000號 │ │ │ │ │ │ │ │ 支票影本暨退票理由│ │ │ │ │ │ │ │ 單、被告名片各1份 │ │ │ │ │ │ │ │ (見偵15卷第130至 │ │ │ │ │ │ │ │ 132 頁、偵39卷第36│ │ │ │ │ │ │ │ 至38 頁) │ │ │ │ │ │ │ │5.花旗(台灣)商業銀│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 │ │ │ │ │ │ │ 分行104年12月10日 │ │ │ │ │ │ │ │ 104政查字第0000000│ │ │ │ │ │ │ │ 410號函暨檢送之代 │ │ │ │ │ │ │ │ 收支票(支票號碼:│ │ │ │ │ │ │ │ AD 0000000)之支票│ │ │ │ │ │ │ │ 相關資料(見偵38卷│ │ │ │ │ │ │ │ 第84至85頁) │ │ │ │ │ │ │ │6.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 │ │ │ │ │ │ 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 │ │ │ │ │ │ 104年8月17日嘉監南│ │ │ │ │ │ │ │ 站字第1040099590號│ │ │ │ │ │ │ │ 函暨檢送之5567-KV │ │ │ │ │ │ │ │ 號汽車車主歷史查詢│ │ │ │ │ │ │ │ 表(見偵39卷第64至│ │ │ │ │ │ │ │ 65頁) │ │ │ │ │ │ │ │7.汽車買賣合約書1份 │ │ │ │ │ │ │ │ (見偵38卷第86頁)│ │ │ │ │ │ │ │8.廣鳴開發有限公司之│ │ │ │ │ │ │ │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 │ │ │ │ │ │ │ │ 訊連結作業(見偵38│ │ │ │ │ │ │ │ 卷第46至58頁) │ │ │ │ │ │ │ │9.廣鳴開發有限公司之│ │ │ │ │ │ │ │ 設立登記表及變更登│ │ │ │ │ │ │ │ 記表(見偵38卷第59│ │ │ │ │ │ │ │ 至62頁) │ │ │ │ │ │ │ │10.文夏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之法務部-票據信用│ │ │ │ │ │ │ │ 資訊連結作業(見 │ │ │ │ │ │ │ │ 偵30卷第7至19頁)│ │ │ │ │ │ │ │11.臺中市政府104年10│ │ │ │ │ │ │ │ 月5日府授經商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函暨│ │ │ │ │ │ │ │ 檢送之文夏實業有 │ │ │ │ │ │ │ │ 限公司之設立及歷 │ │ │ │ │ │ │ │ 次變更登記表、解 │ │ │ │ │ │ │ │ 散等相關資料(見 │ │ │ │ │ │ │ │ 偵30卷第123至132 │ │ │ │ │ │ │ │ 頁) │ │ │ │ │ │ │ │1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 │ 民權分行104年11月│ │ │ │ │ │ │ │ 30日104民權字第49│ │ │ │ │ │ │ │ 00000000號函暨檢 │ │ │ │ │ │ │ │ 送之文夏實業有限 │ │ │ │ │ │ │ │ 公司支票存款帳號 │ │ │ │ │ │ │ │ 之開戶、變更負責 │ │ │ │ │ │ │ │ 人資料影本15件及 │ │ │ │ │ │ │ │ 票號AD0000000之支│ │ │ │ │ │ │ │ 票正反面、退票理 │ │ │ │ │ │ │ │ 由單影本二件(見 │ │ │ │ │ │ │ │ 偵38卷第65至82頁 │ │ │ │ │ │ │ │ ) │ │ ├─┼───┼────────────┼───────┼─────┼──────────┼─────────┤ │4│胡銘哲│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自始│無 │改裝汽車用│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即無付款之資力與意願,於│ │之排氣管1 │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04年5月11日,撥打電話向│ │支 │ (見偵20卷第50至51│柒月。 │ │ │ │胡銘哲購買右揭車用排氣管│ │ │ 頁、本院卷一第61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汽│ │ │ │1支,金額計4萬5千元,佯 │ │ │ 64頁、第85至90頁、│車用排氣管壹支沒收│ │ │ │以現金支付,謊稱伊從事農│ │ │ 第113至133頁、本院│,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地整更,年薪上百萬元云云│ │ │ 卷二第136 頁反面、│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致胡銘哲陷於錯誤,於同│ │ │ 第210頁反面、第264│時,追徵其價額。 │ │ │ │日下午4時許,在臺南市府 │ │ │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 │ │ │ │連東路上某汽車改裝廠,將│ │ │ 190 頁) │ │ │ │ │右揭排氣管交給被告,改裝│ │ │2.證人即告訴人胡銘哲│ │ │ │ │在其所有之SAAB廠牌車號 │ │ │ 於警詢中之指述及證│ │ │ │ │5567-KV 號自小客車上,嗣│ │ │ 述(見偵15卷第137 │ │ │ │ │被告藉故推辭拖延付款,後│ │ │ 至139頁) │ │ │ │ │僅交付1 萬元(起訴書誤載│ │ │3.證人王祥麟於偵查中│ │ │ │ │為2 萬餘元,應予更正)給│ │ │ 之證述(見偵30卷第│ │ │ │ │胡銘哲,即拒絕支付,且避│ │ │ 139至140頁) │ │ │ │ │不見面,胡銘哲始知受騙。│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 │ │ │ │ │ │ │ 索票、彰化縣警察局│ │ │ │ │ │ │ │ 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 │ │ │ │ │ │ │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見偵19卷第10至14│ │ │ │ │ │ │ │ 頁) │ │ ├─┼───┼────────────┼───────┼─────┼──────────┼─────────┤ │5│陳立升│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發票人廣鳴開發│電腦及進氣│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104年5月20日,在其上址住│有限公司柯淑娥│提升管路及│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處,佯向陳立升購買右揭 │、發票日104年5│排氣提升管│ (見偵1卷第57至62 │捌月。 │ │ │ │SAAB汽車電腦套件,約定價│月20日、金額 │路及一些零│ 頁、本院卷一第61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A│ │ │ │金計18.6萬元,誆稱伊是老│43.5萬元、票號│件。 │ 64頁、第85至90頁、│AB汽車電腦套件壹組│ │ │ │闆,有許多員工及大型翻土│FA0000000號之 │ │ 第113至133頁、本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機,要匯款或現金都沒問題│第一銀行新生分│ │ 卷二第136頁反面、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伊客戶有林鳳營、台糖橋│行支票1紙 │ │ 第210頁反面、第264│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頭、花蓮農會等,往來都使│ │ │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 │ │ │ │用支票云云,致陳立升陷於│ │ │ 190 頁) │ │ │ │ │錯誤,幫被告安裝右揭套件│ │ │2.證人即告訴人陳立升│ │ │ │ │後,被告先持一紙不詳之寶│ │ │ 於偵查中之指述及證│ │ │ │ │雅興業公司支票給陳立升付│ │ │ 述(見偵49卷第124 │ │ │ │ │款,嗣該支票跳票後,再持│ │ │ 至125頁) │ │ │ │ │右揭向「小陳」以7000元購│ │ │3.陳立升提出之第一銀│ │ │ │ │得之無法兌現支票償付,並│ │ │ 行新生分行票號FA56│ │ │ │ │佯稱:該支票係伊幫廣鳴公│ │ │ 89550 號支票暨退票│ │ │ │ │司整地而收取的工資,多餘│ │ │ 理由單影本(見警5 │ │ │ │ │款項再幫伊購買其他套件云│ │ │ 卷第11頁) │ │ │ │ │云,後仍跳票,被告即避不│ │ │4.廣鳴開發有限公司之│ │ │ │ │見面,陳立升始知受騙。 │ │ │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 │ │ │ │ │ │ │ │ 訊連結作業(見偵38│ │ │ │ │ │ │ │ 卷第46至58頁) │ │ │ │ │ │ │ │5.廣鳴開發有限公司之│ │ │ │ │ │ │ │ 設立登記表及變更登│ │ │ │ │ │ │ │ 記表(見偵38卷第59│ │ │ │ │ │ │ │ 至62頁) │ │ ├─┼───┼────────────┼───────┼─────┼──────────┼─────────┤ │6│謝煌鎰│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①發票人勤諺有│野馬廠牌、│1.被告楊政學於警詢、│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104年5月26日上午10時許,│限公司江明珠、│聯合收穫機│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在謝煌鎰位於彰化縣溪湖鎮│發票日104年5月│GC695(起 │ 之自白(見偵1卷第2│拾月。 │ │ │ │大同路203 號住處對面倉庫│30日、金額39萬│訴書誤載為│ 至3 頁、第57至62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野│ │ │ │,持向「小陳」以7000元購│元、票號AE2887│GL695,應 │ 、第77至79頁、偵15│馬廠牌聯合收穫機(│ │ │ │得之右揭①無法兌現支票,│632 號之陽信銀│予更正)機│ 卷第64至70頁、偵24│、機器號碼090053號│ │ │ │向謝煌鎰購買右揭中古割稻│行景美分行支票│種、95HP馬│ 卷第2 頁、本院卷一│、引擎號碼32700號 │ │ │ │機1 部,佯稱家中需要割稻│1紙 │力、機器號│ 第61至64頁、第85至│)壹輛沒收,於全部│ │ │ │,該支票係友人拿來云云,│②被告簽發金額│碼090053號│ 90頁、第113至133頁│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約定售價39萬元(含運費)│39萬元、票號WG│、引擎號碼│ 、本院卷二第136 頁│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致謝煌鎰陷於錯誤,當日│0000000號本票1│32700號 │ 反面、第210 頁反面│其價額。 │ │ │ │交付並運送至被告上址住處│紙。 │ │ 、第264 頁反面、本│ │ │ │ │,嗣支票跳票,被告及其父│ │ │ 院卷三第190 頁) │ │ │ │ │親一再藉詞拖欠款項,被告│ │ │2.證人即告訴人謝煌鎰│ │ │ │ │另簽發交付右揭②本票供擔│ │ │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 │ │ │ │保,並謊稱該割稻機送到花│ │ │ 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 │ │ │ │蓮使用云云,惟被告仍遲未│ │ │ 及證述(見偵23卷第│ │ │ │ │付款,更避不見面,謝煌鎰│ │ │ 5 至8頁、第75至77 │ │ │ │ │始知受騙。 │ │ │ 頁、偵24卷第64頁、│ │ │ │ │ │ │ │ 本院卷二第138頁反 │ │ │ │ │ │ │ │ 面至139頁) │ │ │ │ │ │ │ │3.證人李國彰於警詢與│ │ │ │ │ │ │ │ 偵查中之證述(見偵│ │ │ │ │ │ │ │ 23卷第11至12頁、偵│ │ │ │ │ │ │ │ 23卷第108至109頁、│ │ │ │ │ │ │ │ 偵26卷第43至45頁)│ │ │ │ │ │ │ │4.證人李承龍於警詢與│ │ │ │ │ │ │ │ 偵查中之證述(見偵│ │ │ │ │ │ │ │ 23卷第9至10頁、第 │ │ │ │ │ │ │ │ 75至77頁) │ │ │ │ │ │ │ │5.證人楊榮輝於警詢與│ │ │ │ │ │ │ │ 偵查中之證述(見偵│ │ │ │ │ │ │ │ 49卷第203至208頁、│ │ │ │ │ │ │ │ 第230至232頁) │ │ │ │ │ │ │ │6.謝煌鎰提出之票號AE│ │ │ │ │ │ │ │ 0000000號支票暨退 │ │ │ │ │ │ │ │ 票理由單、票號WG39│ │ │ │ │ │ │ │ 77880 號本票影本、│ │ │ │ │ │ │ │ 割稻機買賣契約書、│ │ │ │ │ │ │ │ 聯合收穫機出廠證明│ │ │ │ │ │ │ │ 書(見偵23卷第14至│ │ │ │ │ │ │ │ 19頁) │ │ │ │ │ │ │ │7.謝煌鎰提出之與楊政│ │ │ │ │ │ │ │ 學通訊之簡訊內容1 │ │ │ │ │ │ │ │ 份(見偵23卷第81至│ │ │ │ │ │ │ │ 85頁) │ │ │ │ │ │ │ │8.勤諺有限公司之法務│ │ │ │ │ │ │ │ 部-票據信用資訊連 │ │ │ │ │ │ │ │ 結作業(見偵23卷第│ │ │ │ │ │ │ │ 88至102頁) │ │ │ │ │ │ │ │9.勤諺有限公司之公司│ │ │ │ │ │ │ │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 │ │ │ │ │ │ 詢(明細)(見偵23│ │ │ │ │ │ │ │ 卷第103頁) │ │ │ │ │ │ │ │10.陽信商業銀行景美 │ │ │ │ │ │ │ │ 分行104年10月02日│ │ │ │ │ │ │ │ 陽信景美字第10404│ │ │ │ │ │ │ │ 3號函暨檢送之勤 │ │ │ │ │ │ │ │ 諺有限公司之甲存 │ │ │ │ │ │ │ │ 開戶資料、帳戶明 │ │ │ │ │ │ │ │ 細及申領支票簽收 │ │ │ │ │ │ │ │ 單據等資料(見偵 │ │ │ │ │ │ │ │ 61卷第66至94頁) │ │ │ │ │ │ │ │11.臺北市政府104年10│ │ │ │ │ │ │ │ 月02日府產業商字 │ │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函│ │ │ │ │ │ │ │ 暨檢送之勤諺有限 │ │ │ │ │ │ │ │ 公司登記資料(見 │ │ │ │ │ │ │ │ 偵61卷第42至55頁 │ │ │ │ │ │ │ │ ) │ │ ├─┼───┼────────────┼───────┼─────┼──────────┼─────────┤ │7│洪啟文│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①發票人勤諺有│KAWASAKI廠│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104年5月29日上午9時許, │限公司江明珠、│牌、2011年│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在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三段│發票日104年5月│9月出廠、 │ (見偵1卷第57至62 │拾月。 │ │ │ │64號尚昌機車公司,持向「│30日、金額42萬│1043CC排氣│ 頁、聲羈2卷第23至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KA│ │ │ │小陳」以7000元購得之右揭│元、票號AE2887│量、車號00│ 26頁、本院卷一第61│WASAKI廠牌車牌號碼│ │ │ │①無法兌現支票,向洪啟文│656 號之陽信銀│-85號重型 │ 至64頁、第85至90頁│VC-85 號重型機車壹│ │ │ │購買右揭重型機車1 部,佯│行景美分行支票│機車一部 │ 、第113至133頁、本│部沒收,於全部或一│ │ │ │稱必兌現云云,約定售價42│1紙 │ │ 院卷二第136頁反面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萬元,並簽發交付右揭②本│②被告簽發金額│ │ 、第210頁反面、第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票供擔保,致洪啟文陷於錯│42萬元、票號CH│ │ 264頁反面、本院卷 │額。 │ │ │ │誤而於同日交付及過戶該重│NO246177號本票│ │ 三第190 頁) │ │ │ │ │型機車給被告,嗣支票跳票│1紙。 │ │2.證人即告訴人洪啟文│ │ │ │ │,被告遲未清償車款,且將│ │ │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指│ │ │ │ │該重型機車過戶給他人,洪│ │ │ 述及證述(見偵61卷│ │ │ │ │啟文始知受騙。 │ │ │ 第3頁、第101頁、第│ │ │ │ │ │ │ │ 120至125頁) │ │ │ │ │ │ │ │3.證人候清忠於偵查中│ │ │ │ │ │ │ │ 之證述(見偵45卷第│ │ │ │ │ │ │ │ 19至21頁、偵60卷第│ │ │ │ │ │ │ │ 5至6頁) │ │ │ │ │ │ │ │4.證人黃榮欣於警詢與│ │ │ │ │ │ │ │ 偵查中之證述(見偵│ │ │ │ │ │ │ │ 45卷第19至21頁、偵│ │ │ │ │ │ │ │ 60卷第5至6頁) │ │ │ │ │ │ │ │5.洪啟文提出之機車買│ │ │ │ │ │ │ │ 賣合約書、陽信銀行│ │ │ │ │ │ │ │ 景美分行票號AE2887│ │ │ │ │ │ │ │ 656號支票暨退票理 │ │ │ │ │ │ │ │ 由單、票號CHNO2461│ │ │ │ │ │ │ │ 77號本票影本(見警│ │ │ │ │ │ │ │ 5卷第14至16頁) │ │ │ │ │ │ │ │6.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 │ │ │ │ │ │ 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 │ │ │ │ │ │ 104年10月6日嘉監南│ │ │ │ │ │ │ │ 站字第1040127340號│ │ │ │ │ │ │ │ 函暨檢送之車號00-8│ │ │ │ │ │ │ │ 5號大型重型機車104│ │ │ │ │ │ │ │ 年5月29 日機車過戶│ │ │ │ │ │ │ │ 登記書(見偵61卷第│ │ │ │ │ │ │ │ 58至59頁) │ │ │ │ │ │ │ │7.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 │ │ │ │ │ │ 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 │ │ │ │ │ │ 104年10月7日嘉監麻│ │ │ │ │ │ │ │ 站字第1040127463號│ │ │ │ │ │ │ │ 函暨檢送車號00-85 │ │ │ │ │ │ │ │ 號大型重型機車之車│ │ │ │ │ │ │ │ 籍資料(見偵61卷第│ │ │ │ │ │ │ │ 60至62頁) │ │ │ │ │ │ │ │8.勤諺有限公司之法務│ │ │ │ │ │ │ │ 部-票據信用資訊連 │ │ │ │ │ │ │ │ 結作業(見偵23卷第│ │ │ │ │ │ │ │ 88至102頁) │ │ │ │ │ │ │ │9.勤諺有限公司之公司│ │ │ │ │ │ │ │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 │ │ │ │ │ │ 詢(明細)(見偵23│ │ │ │ │ │ │ │ 卷第103頁) │ │ │ │ │ │ │ │10.陽信商業銀行景美 │ │ │ │ │ │ │ │ 分行104年10月02日│ │ │ │ │ │ │ │ 陽信景美字第10404│ │ │ │ │ │ │ │ 3號函暨檢送之勤 │ │ │ │ │ │ │ │ 諺有限公司之甲存 │ │ │ │ │ │ │ │ 開戶資料、帳戶明 │ │ │ │ │ │ │ │ 細及申領支票簽收 │ │ │ │ │ │ │ │ 單據等資料(見偵 │ │ │ │ │ │ │ │ 61卷第66至94頁) │ │ │ │ │ │ │ │11.臺北市政府104年10│ │ │ │ │ │ │ │ 月02日府產業商字 │ │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函│ │ │ │ │ │ │ │ 暨檢送之勤諺有限 │ │ │ │ │ │ │ │ 公司登記資料(見 │ │ │ │ │ │ │ │ 偵61卷第42至55頁 │ │ │ │ │ │ │ │ ) │ │ ├─┼───┼────────────┼───────┼─────┼──────────┼─────────┤ │8│朱冠宇│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①發票人嘉瑄國│強鹿廠牌、│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104年6月2日,在雲林縣北 │際有限公司吳舒│、6930中古│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港鎮樹腳里過溝52之6號( │華、發票日104 │型、曳引機│ (見偵1卷第57至62 │壹年貳月。 │ │ │ │起訴書誤載為52之2號,應 │年6月25日、金 │(綠色)一│ 頁、第77至79頁、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強│ │ │ │予更正)強鹿實業有限公司│額200萬元、票 │部 │ 15卷第64至70頁、聲│鹿廠牌曳引機(6930│ │ │ │,持向「小陳」以7000元購│號0000000號之 │ │ 羈2卷第23至26頁、 │中古型)壹部沒收,│ │ │ │得之右揭①無法兌現支票,│中國信託銀行敦│ │ 本院卷一第61至64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向朱冠宇購買右揭農機,佯│南分行支票1紙 │ │ 、第85至90頁、第11│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稱該支票為伊岳母吳舒華的│。 │ │ 3至133頁、本院卷二│,追徵其價額。 │ │ │ │支票云云,約定售價170萬 │②被告簽發金額│ │ 第136頁反面、第210│ │ │ │ │元,並簽發交付右揭②本票│170萬元、票號W│ │ 頁反面、第264頁反 │ │ │ │ │供擔保,致朱冠宇陷於錯誤│G0000000號本票│ │ 面、本院卷三第190 │ │ │ │ │交付該農機給被告,嗣支票│1紙 │ │ 頁) │ │ │ │ │跳票,被告遲不付款且不肯│ │ │2.證人即告訴人朱冠宇│ │ │ │ │返還該農機,朱冠宇始知受│ │ │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指│ │ │ │ │騙。 │ │ │ 述及證述(見併警卷│ │ │ │ │ │ │ │ 第1至2頁、第3至5頁│ │ │ │ │ │ │ │ 、偵2卷第51至52頁 │ │ │ │ │ │ │ │ 、併偵卷第41至43頁│ │ │ │ │ │ │ │ ) │ │ │ │ │ │ │ │3.證人王祥麟於警詢與│ │ │ │ │ │ │ │ 偵查中之證述(見併│ │ │ │ │ │ │ │ 警卷第6至7頁、偵8 │ │ │ │ │ │ │ │ 卷第186至191頁、偵│ │ │ │ │ │ │ │ 55卷第12至13頁、偵│ │ │ │ │ │ │ │ 55卷第19至20頁、併│ │ │ │ │ │ │ │ 偵卷第41至43頁) │ │ │ │ │ │ │ │4.證人李承龍於警詢中│ │ │ │ │ │ │ │ 之證述(見併警卷第│ │ │ │ │ │ │ │ 8頁) │ │ │ │ │ │ │ │5.朱冠宇提出之中國信│ │ │ │ │ │ │ │ 託銀行敦南分行票號│ │ │ │ │ │ │ │ BK0000000 號支票暨│ │ │ │ │ │ │ │ 退票理由單、票號WG│ │ │ │ │ │ │ │ 0000000 號本票翻拍│ │ │ │ │ │ │ │ 照片、定購約定書影│ │ │ │ │ │ │ │ 本(見偵31卷第55至│ │ │ │ │ │ │ │ 59頁) │ │ │ │ │ │ │ │6.吳舒華之法務部-票 │ │ │ │ │ │ │ │ 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 │ │ │ │ │ │ │ (見偵31卷第212頁 │ │ │ │ │ │ │ │ ) │ │ │ │ │ │ │ │7.嘉瑄國際有限公司之│ │ │ │ │ │ │ │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 │ │ │ │ │ │ │ │ 訊連結作業(見偵31│ │ │ │ │ │ │ │ 卷第36至43頁) │ │ │ │ │ │ │ │8.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 │ │ │ │ 察署檢察官103年度 │ │ │ │ │ │ │ │ 偵字第11257號聲請 │ │ │ │ │ │ │ │ 簡易判決處刑書(被│ │ │ │ │ │ │ │ 告:吳舒華)(見偵│ │ │ │ │ │ │ │ 31卷第64至65頁) │ │ │ │ │ │ │ │9.臺北市政府104年10 │ │ │ │ │ │ │ │ 月02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號函暨 │ │ │ │ │ │ │ │ 檢送嘉瑄國際有限公│ │ │ │ │ │ │ │ 司登記案卷(見偵31│ │ │ │ │ │ │ │ 卷第70至76頁) │ │ │ │ │ │ │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104年│ │ │ │ │ │ │ │ 10月2日中信銀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函(說明嘉瑄國際 │ │ │ │ │ │ │ │ 有限公司於本行無 │ │ │ │ │ │ │ │ 開立甲存支票帳號 │ │ │ │ │ │ │ │ 000000-0)(見偵 │ │ │ │ │ │ │ │ 31卷第77頁) │ │ │ │ │ │ │ │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104年│ │ │ │ │ │ │ │ 10月27日中信銀字 │ │ │ │ │ │ │ │ 第00000000000000 │ │ │ │ │ │ │ │ 號函暨檢送嘉瑄國 │ │ │ │ │ │ │ │ 際有限公司帳戶資 │ │ │ │ │ │ │ │ 料(見偵31卷第78 │ │ │ │ │ │ │ │ 至104頁) │ │ │ │ │ │ │ │1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656 │ │ │ │ │ │ │ │ 號民事判決(見本 │ │ │ │ │ │ │ │ 院卷二第286至289 │ │ │ │ │ │ │ │ 頁) │ │ │ │ │ │ │ │13.統一發票、責付保 │ │ │ │ │ │ │ │ 管單、讓渡證明、 │ │ │ │ │ │ │ │ 借據、本票(140萬│ │ │ │ │ │ │ │ 元、票號:CH78005│ │ │ │ │ │ │ │ 5 )、出廠證明( │ │ │ │ │ │ │ │ 見併警卷第9至16頁│ │ │ │ │ │ │ │ ) │ │ ├─┼───┼────────────┼───────┼─────┼──────────┼─────────┤ │9│陳慶泰│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①發票人笙寶企│藍地利廠牌│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104年6月10日19時許,在臺│業有限公司王正│、引擎號碼│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南市將軍區保源里苓保41-6│元、發票日104 │YB35013/U7│ (見偵1卷第57至62 │壹年。 │ │ │ │號,持右揭①向「小陳」購│年6月27日、金 │47226G號(│ 頁、第77至79頁、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崎│ │ │ │得之無法兌現支票,向陳慶│額104萬元、票 │起訴書誤載│ 羈2卷第23至26頁、 │A刀片貳仟片均沒收 │ │ │ │泰購買右揭農機及配件,佯│號BO0000000號 │為機型L140│ 本院卷一第61至64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稱伊幫人代耕,工作量很多│之中國信託銀行│、機號2547│ 、第85至90頁、第11│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急需一部曳引機,上開支│城東分行(起訴│11號,應予│ 3至133頁、本院卷二│時,追徵其價額。 │ │ │ │票為其岳父支票,務必兌現│書誤載為遠東分│更正)曳引│ 第136頁反面、第210│ │ │ │ │云云,約定售價為1,091,70│行,應予更正)│機(藍色)│ 頁反面、第264頁反 │ │ │ │ │0 元,並簽發交付右揭②本│支票1紙 │一部、開墾│ 面、本院卷三第190 │ │ │ │ │票供擔保,致陳慶泰陷於錯│②被告簽發金額│刀690支、 │ 頁) │ │ │ │ │誤,於當日交付該農機給被│104萬元、票號W│久升井邊刀│2.證人即告訴人陳慶泰│ │ │ │ │告,惟未交付農機出廠證明│G0000000號本票│30支、M13.│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 │ │ │ │。嗣該支票跳票,被告託人│1紙 │6-28輪胎2 │ 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 │ │ │ │持右揭③向「小陳」購得之│③發票人儷台實│顆、21頭螺│ 及證述(見警3卷第 │ │ │ │ │支票換回右揭①支票,佯稱│業有限公司林震│絲2箱、4桶│ 1至9頁、偵8卷第186│ │ │ │ │為姑丈的支票云云,後仍跳│東、發票日104 │強鹿機油、│ 至191頁、偵55卷第 │ │ │ │ │票,被告遲不清償款項且不│年7月13日、金 │4桶強鹿液 │ 12至13頁、本院卷二│ │ │ │ │肯歸還上開農機等物,陳慶│額110萬元、票 │壓油、崎A │ 第210頁反面至212頁│ │ │ │ │泰始知受騙,陸續於同年7 │號FA0000000號 │刀片2000片│ ) │ │ │ │ │月17日23時許、18日16時許│之第一銀行大直│。 │3.證人王祥麟於警詢與│ │ │ │ │、28日13時許,在被告官田│分行支票1紙 │ │ 偵查中之證述(見警│ │ │ │ │區湖山里114號住處及臺南 │ │ │ 3卷第12至15頁、警│ │ │ │ │市○區○○路000號停車場 │ │ │ 5卷第17至18頁、偵│ │ │ │ │,報警找回開墾刀690支( │ │ │ 8卷第186至191頁、│ │ │ │ │起訴書誤載為700支,應予 │ │ │ 偵30卷第139至140頁│ │ │ │ │更正)、久升井邊刀30支、│ │ │ 、偵55卷第12至13頁│ │ │ │ │M13.6-28輪胎2顆、21頭螺 │ │ │ 、第19至20頁) │ │ │ │ │絲2箱、4桶強鹿機油、4桶 │ │ │4.證人楊榮輝於警詢中│ │ │ │ │強鹿液壓油、右揭曳引機等│ │ │ 之證述(見警3 卷第│ │ │ │ │物,始悉上情。 │ │ │ 10至11頁) │ │ │ │ │ │ │ │5.證人李承龍於警詢中│ │ │ │ │ │ │ │ 之證述(見警3卷第 │ │ │ │ │ │ │ │ 16至18頁) │ │ │ │ │ │ │ │6.陳慶泰提出之估價單│ │ │ │ │ │ │ │ 3 張、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 票號BO0000000號支 │ │ │ │ │ │ │ │ 票1 張暨退票理由單│ │ │ │ │ │ │ │ 、第一銀行大直分行│ │ │ │ │ │ │ │ 票號FA0000000號1張│ │ │ │ │ │ │ │ 暨退票理由單、本票│ │ │ │ │ │ │ │ 號碼WG0000000 號本│ │ │ │ │ │ │ │ 票1張、拖吊車名片1│ │ │ │ │ │ │ │ 張(見警3卷第29至 │ │ │ │ │ │ │ │ 32頁) │ │ │ │ │ │ │ │7.笙寶企業有限公司之│ │ │ │ │ │ │ │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 │ │ │ │ │ │ │ │ 訊連結作業(見偵8 │ │ │ │ │ │ │ │ 卷第22至31頁) │ │ │ │ │ │ │ │8.笙寶企業有限公司之│ │ │ │ │ │ │ │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 │ │ │ │ │ │ │ 料查詢(明細)(見│ │ │ │ │ │ │ │ 偵8卷第2頁) │ │ │ │ │ │ │ │9.笙寶企業有限公司之│ │ │ │ │ │ │ │ 設立登記表及變更表│ │ │ │ │ │ │ │ (見偵8卷第44至45 │ │ │ │ │ │ │ │ 頁) │ │ │ │ │ │ │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104年│ │ │ │ │ │ │ │ 10月14日中信銀字 │ │ │ │ │ │ │ │ 第00000000000000 │ │ │ │ │ │ │ │ 號函(說明笙寶企 │ │ │ │ │ │ │ │ 業有限公司於104年│ │ │ │ │ │ │ │ 7月2被設定為拒絕│ │ │ │ │ │ │ │ 往來戶)(見偵8卷│ │ │ │ │ │ │ │ 第124頁) │ │ │ │ │ │ │ │11.儷台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之法務部-票據信用│ │ │ │ │ │ │ │ 資訊連結作業(見 │ │ │ │ │ │ │ │ 偵8卷第9至13頁) │ │ │ │ │ │ │ │12.儷台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之公司及分公司基 │ │ │ │ │ │ │ │ 本資料查詢(明細 │ │ │ │ │ │ │ │ )(見偵8卷第3頁 │ │ │ │ │ │ │ │ ) │ │ │ │ │ │ │ │13.儷台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之設立登記表及變 │ │ │ │ │ │ │ │ 更表(見偵8卷第49│ │ │ │ │ │ │ │ 至50頁) │ │ │ │ │ │ │ │14.第一商業銀行大直 │ │ │ │ │ │ │ │ 分行2015年11月12 │ │ │ │ │ │ │ │ 日一大直字第00080│ │ │ │ │ │ │ │ 號函檢送之儷台實 │ │ │ │ │ │ │ │ 業有限公司之支票 │ │ │ │ │ │ │ │ 正反面影本及退票 │ │ │ │ │ │ │ │ 理由單(見偵9卷第│ │ │ │ │ │ │ │ 57頁、第59頁) │ │ │ │ │ │ │ │1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麻豆分局扣押筆錄 │ │ │ │ │ │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 (強鹿機油8桶)(│ │ │ │ │ │ │ │ 見警3卷第39至43頁│ │ │ │ │ │ │ │ ) │ │ │ │ │ │ │ │1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學甲分局扣押筆錄 │ │ │ │ │ │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 (藍地利曳引機1台│ │ │ │ │ │ │ │ )(見警3卷第43至│ │ │ │ │ │ │ │ 45頁) │ │ │ │ │ │ │ │1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麻豆分局贓物認領 │ │ │ │ │ │ │ │ 保管單2份(見警3 │ │ │ │ │ │ │ │ 卷第46至47頁) │ │ │ │ │ │ │ │18.認領保管單、代保 │ │ │ │ │ │ │ │ 管條各1份(見警3 │ │ │ │ │ │ │ │ 卷第48至49頁) │ │ │ │ │ │ │ │19.王祥麟提出之借據 │ │ │ │ │ │ │ │ 、讓渡書各1紙(見│ │ │ │ │ │ │ │ 警3卷第50至51頁)│ │ │ │ │ │ │ │2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學甲分局偵辦楊政 │ │ │ │ │ │ │ │ 學涉嫌詐欺案蒐證 │ │ │ │ │ │ │ │ 照片共8張(見警3 │ │ │ │ │ │ │ │ 卷第53至56頁) │ │ ├─┼───┼────────────┼───────┼─────┼──────────┼─────────┤ ││王祥麟│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明知│①藍地利廠牌、│現金80萬元│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行使偽造私│ │ │ │右揭①曳引機,為其向告訴│引擎號碼YB350 │ │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文書罪,累犯,處有│ │ │ │人陳慶泰詐購取得之物,且│13/U747226G號 │ │ (見偵1卷第57至62 │期徒刑壹年。 │ │ │ │陳慶泰尚未交付農機銷售證│(起訴書誤載為│ │ 頁、第77至79頁、聲│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 │ │ │明正本予被告,尚未合法轉│機型L140、機號│ │ 羈2卷第23至26頁、 │之物沒收。 │ │ │ │讓過戶,不得任意處分。然│0000 00號,應 │ │ 本院卷一第61至64頁│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被告為向告訴人王祥麟借款│予更正)曳引機│ │ 、第85至90頁、第11│幣捌拾萬元沒收,於│ │ │ │,於104年6月間某日,被告│(藍色)一部 │ │ 3至133頁、本院卷二│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偽刻│②耕農股份有限│ │ 第136頁反面、第210│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耕農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農機銷售證│ │ 頁反面、第264頁反 │追徵其價額。 │ │ │ │陳一祥」印章各1枚,在其 │明書1紙 │ │ 面、本院卷三第190 │ │ │ │ │右揭②私文書上,蓋用上開│③被告簽發金額│ │ 頁) │ │ │ │ │偽刻2枚印章之印文而偽造 │80萬元、票號CH│ │2.證人即告訴人王祥麟│ │ │ │ │文書。進而於同年月22日,│780051號本票1 │ │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 │ │ │ │在臺南市○○區○道0號交 │紙 │ │ 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 │ │ │ │流道附近,持該偽造私文書│ │ │ 及證述(見警3卷第 │ │ │ │ │,向王祥麟借款80萬元,佯│ │ │ 12 至15頁、警5卷第│ │ │ │ │稱右揭①曳引機為伊購買所│ │ │ 17 至18頁、偵8卷第│ │ │ │ │得,並可移轉予王祥麟作為│ │ │ 186 至191頁、偵30 │ │ │ │ │擔保云云,並簽發借據、讓│ │ │ 卷第139至140頁、偵│ │ │ │ │渡書與右揭③本票供借款擔│ │ │ 55卷第12至13頁、第│ │ │ │ │保,致王祥麟誤信上開曳引│ │ │ 19至20頁、本院卷二│ │ │ │ │機可順利移轉而陷於錯誤,│ │ │ 第139至140頁) │ │ │ │ │於當日及同年月24日各交付│ │ │3.證人陳慶泰於警詢與│ │ │ │ │現金60萬元及20萬元給被告│ │ │ 偵查中之證述(見警│ │ │ │ │,並將該曳引機運至臺南市○ ○ ○ 0○○0○0○○○0○○ ○ ○ ○ ○○區○○路000號中華停車 │ │ │ 第186至191頁、偵55│ │ │ │ │場放置。嗣告訴人陳慶泰循│ │ │ 卷第12至13頁) │ │ │ │ │線道上址尋找該曳引機而報│ │ │4.證人陳文霖於警詢中│ │ │ │ │警處理,並核對農機銷售證│ │ │ 之證述(見偵54卷第│ │ │ │ │明及曳引機引擎號碼,發現│ │ │ 71至73頁) │ │ │ │ │不符,王祥麟始知受騙。 │ │ │5.證人李承龍於警詢中│ │ │ │ │ │ │ │ 之證述(見警3卷第 │ │ │ │ │ │ │ │ 16至18頁) │ │ │ │ │ │ │ │6.王祥麟提出之借據、│ │ │ │ │ │ │ │ 讓渡書、農機銷售證│ │ │ │ │ │ │ │ 明書、票號CH780051│ │ │ │ │ │ │ │ 號本票影本各1紙( │ │ │ │ │ │ │ │ 見警3卷第50至52頁 │ │ │ │ │ │ │ │ ) │ │ │ │ │ │ │ │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 │ │ │ │ │ │ │ 甲分局扣押筆錄暨扣│ │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藍地│ │ │ │ │ │ │ │ 利曳引機1台)(見 │ │ │ │ │ │ │ │ 警3卷第43至45頁) │ │ │ │ │ │ │ │9.認領保管單、代保管│ │ │ │ │ │ │ │ 條各1份(見警3卷第│ │ │ │ │ │ │ │ 48至49頁) │ │ │ │ │ │ │ │1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學甲分局偵辦楊政 │ │ │ │ │ │ │ │ 學涉嫌詐欺案蒐證 │ │ │ │ │ │ │ │ 照片共8張(見警3 │ │ │ │ │ │ │ │ 卷第53至56頁) │ │ │ │ │ │ │ │1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14│ │ │ │ │ │ │ │ 76 號民事裁定(見│ │ │ │ │ │ │ │ 本院卷二第299至 │ │ │ │ │ │ │ │ 299 頁反面) │ │ ├─┼───┼────────────┼───────┼─────┼──────────┼─────────┤ ││吳宏琦│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①發票人儷台實│BMW 廠牌、│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104年6月30日下午1 時許,│業有限公司林震│車號0000-X│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在其上址住處,持右揭①向│東、發票日104 │P號自用小 │ (見偵1卷第57至62 │壹年。 │ │ │ │「小陳」以7000元購得之無│年7月11日、金 │客車一部 │ 頁、偵15卷第64至7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 │ │ │法兌現支票,向吳宏琦購買│額72萬元、票號│ │ 頁、偵22卷第91至94│牌號碼5567-XP 號自│ │ │ │右揭中古自小客車一部,佯│FA0000000號之 │ │ 頁、本院卷一第61至│用小客車壹輛沒收,│ │ │ │稱伊專營整地代耕,客戶包│第一銀行大直分│ │ 64頁、第85至90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括台糖公司,收益很高,10│行支票1紙 │ │ 第113至133頁、本院│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分鐘可收入1千元,支票為 │②被告簽發金額│ │ 卷二第136頁反面、 │,追徵其價額。 │ │ │ │工程款客票必兌現云云,約│72萬元、票號WG│ │ 第210頁反面、第264│ │ │ │ │定售價72萬元,並簽發交付│0000000號本票1│ │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 │ │ │ │右揭②本票供擔保,致吳宏│紙 │ │ 190 頁) │ │ │ │ │琦陷於錯誤,於當日交付及│ │ │2.證人即告訴人吳宏琦│ │ │ │ │過戶該車給被告父親楊榮輝│ │ │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 │ │ │ │,嗣支票跳票,被告遲未清│ │ │ 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 │ │ │ │償車款,且將該車過戶給他│ │ │ 及證述(見偵15卷第│ │ │ │ │人,吳宏琦始知受騙。 │ │ │ 94 至96頁、偵43卷 │ │ │ │ │ │ │ │ 第3頁、第10至11頁 │ │ │ │ │ │ │ │ 、第61至65頁、本院│ │ │ │ │ │ │ │ 卷二第140頁反面至 │ │ │ │ │ │ │ │ 141頁、第265至265 │ │ │ │ │ │ │ │ 頁反面) │ │ │ │ │ │ │ │3.證人林遠耀於偵查中│ │ │ │ │ │ │ │ 之證述(見偵45卷第│ │ │ │ │ │ │ │ 19至21頁) │ │ │ │ │ │ │ │4.證人陳俐蓉於警詢與│ │ │ │ │ │ │ │ 偵查中之證述(見偵│ │ │ │ │ │ │ │ 45卷第19至21頁) │ │ │ │ │ │ │ │5.證人楊榮輝於偵查中│ │ │ │ │ │ │ │ 之證述(見偵49卷第│ │ │ │ │ │ │ │ 228至229頁、第230 │ │ │ │ │ │ │ │ 至232頁) │ │ │ │ │ │ │ │6.吳宏琦提出之第一銀│ │ │ │ │ │ │ │ 行大直分行票號FA52│ │ │ │ │ │ │ │ 77415 號支票暨退票│ │ │ │ │ │ │ │ 理由單、票號WG3977│ │ │ │ │ │ │ │ 885 號本票影本(見│ │ │ │ │ │ │ │ 偵15 卷第97至98頁 │ │ │ │ │ │ │ │ ) │ │ │ │ │ │ │ │7.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 │ │ │ │ │ │ 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 │ │ │ │ │ │ 105年1月22日嘉監麻│ │ │ │ │ │ │ │ 站字第1050013030號│ │ │ │ │ │ │ │ 函暨檢送車牌號碼 │ │ │ │ │ │ │ │ 0000-XP號自小客車 │ │ │ │ │ │ │ │ 於104年間歷次申請 │ │ │ │ │ │ │ │ 過戶資料影本(見偵│ │ │ │ │ │ │ │ 44卷第5至7頁) │ │ │ │ │ │ │ │8.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 │ │ │ │ │ │ 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 │ │ │ │ │ │ 105年1月25日嘉監南│ │ │ │ │ │ │ │ 站字第1050013309號│ │ │ │ │ │ │ │ 函暨檢送車號0000-X│ │ │ │ │ │ │ │ P 號汽車104年7月1 │ │ │ │ │ │ │ │ 日過戶登記書影本(│ │ │ │ │ │ │ │ 見偵44卷第9至10頁 │ │ │ │ │ │ │ │ ) │ │ │ │ │ │ │ │9.車牌號碼0000-00號 │ │ │ │ │ │ │ │ 自小客車之中古汽車│ │ │ │ │ │ │ │ (介紹買賣)合約書│ │ │ │ │ │ │ │ (見偵45卷第22頁)│ │ │ │ │ │ │ │10.儷台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之法務部-票據信用│ │ │ │ │ │ │ │ 資訊連結作業(見 │ │ │ │ │ │ │ │ 偵8卷第9至13頁) │ │ │ │ │ │ │ │11.儷台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之公司及分公司基 │ │ │ │ │ │ │ │ 本資料查詢(明細 │ │ │ │ │ │ │ │ )(見偵8卷第3頁 │ │ │ │ │ │ │ │ ) │ │ │ │ │ │ │ │12.儷台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之設立登記表及變 │ │ │ │ │ │ │ │ 更表(見偵8卷第49│ │ │ │ │ │ │ │ 至50頁) │ │ │ │ │ │ │ │13.第一商業銀行大直 │ │ │ │ │ │ │ │ 分行2015年11月12 │ │ │ │ │ │ │ │ 日一大直字第00080│ │ │ │ │ │ │ │ 號函檢送之儷台實 │ │ │ │ │ │ │ │ 業有限公司之支票 │ │ │ │ │ │ │ │ 正反面影本及退票 │ │ │ │ │ │ │ │ 理由單(見偵9卷第│ │ │ │ │ │ │ │ 57頁、第62頁) │ │ │ │ │ │ │ │1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 104年度司票字第13│ │ │ │ │ │ │ │ 96號民事裁定(見 │ │ │ │ │ │ │ │ 本院卷二第300至 │ │ │ │ │ │ │ │ 300 頁反面) │ │ ├─┼───┼────────────┼───────┼─────┼──────────┼─────────┤ ││黃至弘│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發票人儷台實業│保時捷廠牌│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104年7月8日某時許,在其 │有限公司林震東│、車號000-│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位於上址住處,持現金10萬│、發票日104年7│6862號(起│ (見偵1卷第77至79 │拾月。 │ │ │ │元及右揭向「小陳」以7000│月11日、金額40│訴書誤載為│ 頁、偵15卷第64至7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 │ │ │元購得之無法兌現支票,向│萬元、票號 │ALG-6862號│ 頁、偵20卷第50至51│牌號碼ACG-6862號自│ │ │ │黃至弘購買右揭中古自小客│FA0000000號之 │,應予更正│ 頁、本院卷一第61至│用小客車壹輛沒收,│ │ │ │車一部,約定售價為50萬元│第一銀行大直分│)自用小客│ 64頁、第85至90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行支票1紙 │車一部 │ 第113至133頁、本院│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致黃至弘陷於錯誤,於│ │ │ 卷二第136頁反面、 │,追徵其價額。 │ │ │ │同日交付及過戶該車給被告│ │ │ 第210頁反面、第264│ │ │ │ │,嗣支票跳票,被告遲未清│ │ │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 │ │ │ │償車款,且將該車過戶給他│ │ │ 190 頁) │ │ │ │ │人,黃至弘始知受騙。 │ │ │2.證人即告訴人黃至弘│ │ │ │ │ │ │ │ 於警詢中之指述及證│ │ │ │ │ │ │ │ 述(見偵15卷第110 │ │ │ │ │ │ │ │ 至111頁) │ │ │ │ │ │ │ │3.證人王祥麟於偵查中│ │ │ │ │ │ │ │ 之證述(見偵8卷第1│ │ │ │ │ │ │ │ 86至191頁、偵30卷 │ │ │ │ │ │ │ │ 第139至140頁) │ │ │ │ │ │ │ │4.車號000-0000號自小│ │ │ │ │ │ │ │ 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 │ │ │ │ │ │ │ (見偵15卷第112頁 │ │ │ │ │ │ │ │ ) │ │ │ │ │ │ │ │5.黃至弘提出之第一銀│ │ │ │ │ │ │ │ 行大直分行票號FA52│ │ │ │ │ │ │ │ 77443 號支票影本暨│ │ │ │ │ │ │ │ 退票理由單、車號 │ │ │ │ │ │ │ │ ACG-6862中古汽車(│ │ │ │ │ │ │ │ 委賣)合約書、及各│ │ │ │ │ │ │ │ 項稅款繳費單據(見│ │ │ │ │ │ │ │ 偵15卷第113至117頁│ │ │ │ │ │ │ │ ) │ │ │ │ │ │ │ │6.儷台實業有限公司之│ │ │ │ │ │ │ │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 │ │ │ │ │ │ │ │ 訊連結作業(見偵8 │ │ │ │ │ │ │ │ 卷第9至13頁) │ │ │ │ │ │ │ │7.儷台實業有限公司之│ │ │ │ │ │ │ │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 │ │ │ │ │ │ │ 料查詢(明細)(見│ │ │ │ │ │ │ │ 偵8卷第3頁) │ │ │ │ │ │ │ │8.儷台實業有限公司之│ │ │ │ │ │ │ │ 設立登記表及變更表│ │ │ │ │ │ │ │ (見偵8卷第49至50 │ │ │ │ │ │ │ │ 頁) │ │ │ │ │ │ │ │9.第一商業銀行大直分│ │ │ │ │ │ │ │ 行2015年11月12日一│ │ │ │ │ │ │ │ 大直字第00080號函 │ │ │ │ │ │ │ │ 檢送之儷台實業有限│ │ │ │ │ │ │ │ 公司之支票正反面影│ │ │ │ │ │ │ │ 本及退票理由單(見│ │ │ │ │ │ │ │ 偵9卷第57頁、第84 │ │ │ │ │ │ │ │ 頁) │ │ ├─┼───┼────────────┼───────┼─────┼──────────┼─────────┤ ││李建融│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①發票人頡昇企│BMW 廠牌、│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104 年7月16日下午1時許,│業有限公司李玉│130i車型、│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在其上址住處,持10萬元現│鳳、發票日104 │2008年1 月│ (見偵1卷第57至62 │壹年。 │ │ │ │金及右揭①向「小陳」以 │年7 月18日、金│出廠、車號│ 頁、第77至79頁、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 │ │ │7000元購得之無法兌現支票│額72萬元、票號│7378-XM 號│ 院卷一第61至64頁、│牌號碼7378-XM 號自│ │ │ │,向李建融購買右揭中古自│EN0000000 號之│自用小客車│ 第85至90頁、第113 │用小客車壹輛沒收,│ │ │ │小客車一部,佯稱:上開支│彰化銀行東林口│一部 │ 至133 頁、本院卷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票係伊與朋友公司的支票,│分行支票1 紙 │ │ 第136頁反面、第210│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伊有很多農機、員工,生意│②被告簽發面額│ │ 頁反面、第264頁反│,追徵其價額。 │ │ │ │做很大云云,約定售價82萬│72萬元、票號WG│ │ 面、本院卷三第190 │ │ │ │ │元,並簽發交付右揭②本票│0000000號本票1│ │ 頁) │ │ │ │ │供擔保,致李建融陷於錯誤│紙 │ │2.證人即告訴人李建融│ │ │ │ │,於同日交付及過戶該車給│ │ │ 於偵查中之指述及證│ │ │ │ │被告,嗣支票跳票,被告遲│ │ │ 述(見偵8卷第186至│ │ │ │ │未清償車款,且將該車過戶│ │ │ 191頁、偵70卷第3至│ │ │ │ │給他人,李建融始知受騙。│ │ │ 4 頁、偵71卷第36至│ │ │ │ │ │ │ │ 37頁) │ │ │ │ │ │ │ │3.證人王祥麟於偵查中│ │ │ │ │ │ │ │ 之證述(見偵30卷第│ │ │ │ │ │ │ │ 139至140頁) │ │ │ │ │ │ │ │4.李建融提出之車牌號│ │ │ │ │ │ │ │ 碼7378-XM 號自小客│ │ │ │ │ │ │ │ 車之汽(機)車買賣│ │ │ │ │ │ │ │ 合約書、彰化商業銀│ │ │ │ │ │ │ │ 行東林口分行票號EN│ │ │ │ │ │ │ │ 0000000 號支票暨退│ │ │ │ │ │ │ │ 票理由單、票號WG39│ │ │ │ │ │ │ │ 77889 號本票影本(│ │ │ │ │ │ │ │ 見警5 卷第31至37頁│ │ │ │ │ │ │ │ ) │ │ │ │ │ │ │ │7.車牌號碼0000-00 號│ │ │ │ │ │ │ │ 自小客車之汽車買賣│ │ │ │ │ │ │ │ 合約書1 份(見偵54│ │ │ │ │ │ │ │ 卷第67頁) │ │ │ │ │ │ │ │8.李建融提供之與楊政│ │ │ │ │ │ │ │ 學LINE對話紀錄及拍│ │ │ │ │ │ │ │ 賣網頁之相關資料(│ │ │ │ │ │ │ │ 見偵71卷第48至62頁│ │ │ │ │ │ │ │ ) │ │ │ │ │ │ │ │9.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 │ │ │ │ │ │ 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 │ │ │ │ │ │ 104年10月6日嘉監南│ │ │ │ │ │ │ │ 站字第1040127335號│ │ │ │ │ │ │ │ 函暨檢送7378-XM( │ │ │ │ │ │ │ │ 最新車號000-0000)│ │ │ │ │ │ │ │ 號自小客車,於104 │ │ │ │ │ │ │ │ 年7月17日、104年8 │ │ │ │ │ │ │ │ 月24日之過戶登記書│ │ │ │ │ │ │ │ 、異動登記書暨代辦│ │ │ │ │ │ │ │ 人資料表(見偵69卷│ │ │ │ │ │ │ │ 第19至23頁) │ │ │ │ │ │ │ │10.交通部公路總局嘉 │ │ │ │ │ │ │ │ 義區監理所麻豆監 │ │ │ │ │ │ │ │ 理站104年10月5日 │ │ │ │ │ │ │ │ 嘉監麻站字第10401│ │ │ │ │ │ │ │ 27462號函檢送車號│ │ │ │ │ │ │ │ 0000-XM號自小客車│ │ │ │ │ │ │ │ 之車藉資料(見偵 │ │ │ │ │ │ │ │ 69卷第24至26頁) │ │ │ │ │ │ │ │11.頡昇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之法務部-票據信用│ │ │ │ │ │ │ │ 資訊連結作業(見 │ │ │ │ │ │ │ │ 偵69卷第9至16頁)│ │ │ │ │ │ │ │12.新北市政府104年10│ │ │ │ │ │ │ │ 月5日新北府經司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 │ │ │ │ 暨檢送頡昇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設立、歷次 │ │ │ │ │ │ │ │ 變更登記表與解散 │ │ │ │ │ │ │ │ 核准公文及股東同 │ │ │ │ │ │ │ │ 意書影本(見偵69 │ │ │ │ │ │ │ │ 卷第38至45頁) │ │ │ │ │ │ │ │13.彰化商業銀行東林 │ │ │ │ │ │ │ │ 口分行104年10月7 │ │ │ │ │ │ │ │ 日彰東林字第10401│ │ │ │ │ │ │ │ 80號函暨檢送本行 │ │ │ │ │ │ │ │ 客戶頡昇企業有限 │ │ │ │ │ │ │ │ 公司(帳號:93560│ │ │ │ │ │ │ │ 000000000)帳戶之│ │ │ │ │ │ │ │ 開戶及歷次變更負 │ │ │ │ │ │ │ │ 責人申請簽立文件 │ │ │ │ │ │ │ │ 、帳戶往來期間明 │ │ │ │ │ │ │ │ 細及歷次申領支票 │ │ │ │ │ │ │ │ 簿簽收單據影本( │ │ │ │ │ │ │ │ 見偵69卷第28至36 │ │ │ │ │ │ │ │ 頁) │ │ ├─┼───┼────────────┼───────┼─────┼──────────┼─────────┤ ││李秉嶸│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①發票人怡禾有│本田廠牌、│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104 年8月5日中午12時許,│限公司秦俊銘、│深灰色、 │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在其上址住處,持右揭①向│發票日104年8月│1799CC、 │ (見偵1卷第57至62 │拾月。 │ │ │ │「小陳」購得之無法兌現支│5 日、金額36萬│2006年出廠│ 頁、本院卷一第61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 │ │ │票,向李秉嶸購買右揭中古│元、票號AJ3152│、車號0000│ 64頁、第85至90頁、│牌號碼9425-PT 號自│ │ │ │自小客車一部,佯稱伊係台│897 號之臺灣銀│-PT號自用 │ 第113至133頁、本院│用小客車壹輛沒收,│ │ │ │糖公司農地整地協力廠商,│行樹林分行支票│小客車一部│ 卷二第136頁反面、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很穩,怡禾有限公司是自己│1紙 │ │ 第210頁反面、第264│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的公司,支票一定兌現云云│②被告簽發面額│ │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追徵其價額。 │ │ │ │,約定售價36萬元,並簽發│36萬元、票號WG│ │ 190 頁) │ │ │ │ │交付右揭②本票供擔保,致│0000000號本票1│ │2.證人即告訴人李秉嶸│ │ │ │ │李秉嶸陷於錯誤,於同日(│紙 │ │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指│ │ │ │ │起訴書誤載為翌日,應予更│ │ │ 述及證述(見偵15卷│ │ │ │ │正)過戶及交付該車給被告│ │ │ 第71至73頁、偵49卷│ │ │ │ │,嗣支票跳票,被告遲未清│ │ │ 第41至44頁、第139 │ │ │ │ │償車款,且將該車過戶給他│ │ │ 至141頁、偵64卷第9│ │ │ │ │人,李秉嶸始知受騙。 │ │ │ 至12頁) │ │ │ │ │ │ │ │3.李秉嶸提出之臺灣銀│ │ │ │ │ │ │ │ 行樹林分行票號AJ31│ │ │ │ │ │ │ │ 52897 號支票暨退票│ │ │ │ │ │ │ │ 理由單、票號WG3977│ │ │ │ │ │ │ │ 892 號本票影本、字│ │ │ │ │ │ │ │ 據及切結書(見偵49│ │ │ │ │ │ │ │ 卷第48至52頁) │ │ │ │ │ │ │ │4.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 │ │ │ │ │ │ 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 │ │ │ │ │ │ │ 站104年12月2日嘉監│ │ │ │ │ │ │ │ 義站字第1040161810│ │ │ │ │ │ │ │ 號函、交通部公路總│ │ │ │ │ │ │ │ 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 │ │ │ │ │ │ │ 監理站104年12月2日│ │ │ │ │ │ │ │ 嘉監麻站字第104016│ │ │ │ │ │ │ │ 1985號函暨檢送車牌│ │ │ │ │ │ │ │ 號碼9425-PT (即最│ │ │ │ │ │ │ │ 新號ANG-2227 )號 │ │ │ │ │ │ │ │ 自小客車於104 年間│ │ │ │ │ │ │ │ 歷次申請過戶資料影│ │ │ │ │ │ │ │ 本(見偵48卷第21至│ │ │ │ │ │ │ │ 22頁、第27至31頁)│ │ │ │ │ │ │ │5.車牌號碼0000-00( │ │ │ │ │ │ │ │ 即最新號ANG-2227)│ │ │ │ │ │ │ │ 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 │ │ │ │ │ │ │ 細資料(見偵15卷第│ │ │ │ │ │ │ │ 74頁) │ │ │ │ │ │ │ │6.怡禾有限公司之法務│ │ │ │ │ │ │ │ 部-票據信用資訊連 │ │ │ │ │ │ │ │ 結作業(見偵48卷第│ │ │ │ │ │ │ │ 66至76頁) │ │ │ │ │ │ │ │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 │ │ │ │ │ │ 4年度司促字第22331│ │ │ │ │ │ │ │ 號支付命令、臺灣臺│ │ │ │ │ │ │ │ 南地方法院104年度 │ │ │ │ │ │ │ │ 司票字第1795號民事│ │ │ │ │ │ │ │ 裁定(見本院卷二第│ │ │ │ │ │ │ │ 297 至298頁反面) │ │ │ │ │ │ │ │8.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 │ │ │ │ │ │ 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 │ │ │ │ │ │ 106年6月3日嘉監麻 │ │ │ │ │ │ │ │ 站字第1060093714號│ │ │ │ │ │ │ │ 函暨檢送車牌號碼 │ │ │ │ │ │ │ │ 9425-PT(即最新號 │ │ │ │ │ │ │ │ ANG-2227)號自小客│ │ │ │ │ │ │ │ 車自104年8月1日起 │ │ │ │ │ │ │ │ 歷次車主異動資料影│ │ │ │ │ │ │ │ 本(見本院卷二第 │ │ │ │ │ │ │ │ 329 至334頁反面) │ │ ├─┼───┼────────────┼───────┼─────┼──────────┼─────────┤ ││許卜文│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①發票人宏亮開│賓士廠牌、│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104年9月25日上午某時許,│發有限公司李柏│E320車型、│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在其上址住處,持右揭①向│曉、發票日104 │2002年出廠│ (見偵1卷第57至62 │壹年。 │ │ │ │「小陳」以7000元購得之無│年9 月25日、金│、車牌號碼│ 頁、第71至73頁、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 │ │ │法兌現支票,向許卜文購買│額65萬元、票號│8D-6366 號│ 22卷第91至94頁、本│牌號碼8D-6366 號自│ │ │ │右揭中古自小客車一部,佯│AJ0000000 號之│自用小客車│ 院卷一第61至64頁、│用小客車壹輛沒收,│ │ │ │稱伊從事農地代耕,有好幾│臺灣銀行城中分│一部 │ 第85至90頁、第113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部名車進出,宏亮開發有限│行支票1紙 │ │ 至133頁、本院卷二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公司是伊的公司,支票一定│②被告簽發面額│ │ 第136頁反面、第210│,追徵其價額。 │ │ │ │兌現云云,約定售價65萬元│65萬元、票號WG│ │ 頁反面、第264頁反 │ │ │ │ │,並簽發交付右揭②本票供│0000000號本票1│ │ 面、本院卷三第190 │ │ │ │ │擔保,致許卜文陷於錯誤,│紙 │ │ 頁) │ │ │ │ │於同日交付及過戶該車給被│ │ │2.證人即告訴人許卜文│ │ │ │ │告父親楊榮輝,嗣支票跳票│ │ │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指│ │ │ │ │,被告遲未清償車款,且將│ │ │ 述及證述(見偵15卷│ │ │ │ │該車過戶給他人,許卜文始│ │ │ 第79至81頁、偵49卷│ │ │ │ │知受騙。 │ │ │ 第41至44頁) │ │ │ │ │ │ │ │3.證人候清忠於偵查中│ │ │ │ │ │ │ │ 之證述(見偵45卷第│ │ │ │ │ │ │ │ 19至21頁) │ │ │ │ │ │ │ │4.證人黃榮欣於偵查中│ │ │ │ │ │ │ │ 之證述(見偵45卷第│ │ │ │ │ │ │ │ 19至21頁、偵60卷第│ │ │ │ │ │ │ │ 5至6頁) │ │ │ │ │ │ │ │5.證人楊榮輝於偵查中│ │ │ │ │ │ │ │ 之證述(見偵49卷第│ │ │ │ │ │ │ │ 228至229頁、第230 │ │ │ │ │ │ │ │ 至232頁) │ │ │ │ │ │ │ │6.證人李柏曉於偵查中│ │ │ │ │ │ │ │ 之證述(見偵45卷第│ │ │ │ │ │ │ │ 4至8頁) │ │ │ │ │ │ │ │7.許卜文提出之臺灣銀│ │ │ │ │ │ │ │ 行城中分行票號AJ83│ │ │ │ │ │ │ │ 49824 號支票暨退票│ │ │ │ │ │ │ │ 理由單、票號WG3977│ │ │ │ │ │ │ │ 894 號本票影本及買│ │ │ │ │ │ │ │ 賣合約書(見偵15卷│ │ │ │ │ │ │ │ 第83至85頁) │ │ │ │ │ │ │ │8.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 │ │ │ │ │ │ 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 │ │ │ │ │ │ 104年12月2日嘉監麻│ │ │ │ │ │ │ │ 站字第1040161985號│ │ │ │ │ │ │ │ 函暨檢送車號00-000│ │ │ │ │ │ │ │ 6(即最新號AMF-86│ │ │ │ │ │ │ │ 01)號自小客車於10│ │ │ │ │ │ │ │ 4年間歷次申請過戶 │ │ │ │ │ │ │ │ 資料影本(見偵48卷│ │ │ │ │ │ │ │ 第22、35至40頁) │ │ │ │ │ │ │ │9.車號00-0006(即最 │ │ │ │ │ │ │ │ 新號AMF-8601)號自│ │ │ │ │ │ │ │ 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 │ │ │ │ │ │ │ 料(見偵15卷第82頁│ │ │ │ │ │ │ │ ) │ │ │ │ │ │ │ │10.宏亮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 │ 之法務部-票據信用│ │ │ │ │ │ │ │ 資訊連結作業(見 │ │ │ │ │ │ │ │ 偵48卷第88至97頁 │ │ │ │ │ │ │ │ ) │ │ │ │ │ │ │ │11.李柏曉之法務部-票│ │ │ │ │ │ │ │ 據信用資訊連結作 │ │ │ │ │ │ │ │ 業(見偵31卷第213│ │ │ │ │ │ │ │ 頁) │ │ ├─┼───┼────────────┼───────┼─────┼──────────┼─────────┤ ││吳佳晉│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發票人寶雅興業│VOLVO廠牌 │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104年10月6日上午某時分,│有限公司忻均耀│、V60D42.0│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在其上址住處,向吳佳晉購│、發票日104年 │車型、2012│ (見偵1卷第57至62 │壹年。 │ │ │ │買右揭中古自小客車一部,│10月6日、金額 │年出廠、車│ 頁、偵15卷第64至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 │ │ │約定售價99萬元,佯稱伊是│99萬元、票號BJ│號ANL-6893│ 70頁、偵22卷第91至│牌號碼ANL-6893號自│ │ │ │老闆,年收入2、3百萬元,│0000000號之合 │號自用小客│ 94頁、本院卷一第61│用小客車壹輛沒收,│ │ │ │幫寶雅、儷台公司及臺糖花│作金庫銀行北士│車一部 │ 至64頁、第85至90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東區處做農地整耕,有請4 │林分行支票1 紙│ │ 、第113至133頁、本│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個工人,寶雅小開有投資花│ │ │ 院卷二第136頁反面 │,追徵其價額。 │ │ │ │東休閒農場,伊尚有2、3百│ │ │ 、第210頁反面、第 │ │ │ │ │萬元未收,伊可請寶雅小開│ │ │ 264頁反面、本院卷 │ │ │ │ │特助拿支票過來云云,實則│ │ │ 三第190 頁) │ │ │ │ │打電話給友人蔡坤龍取右揭│ │ │2.證人即告訴人吳佳晉│ │ │ │ │向「小陳」購得之無法兌現│ │ │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 │ │ │ │支票進來,經被告背書後,│ │ │ 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 │ │ │ │轉交給吳佳晉,用以支付車│ │ │ 及證述(見警8卷第1│ │ │ │ │款,致吳佳晉陷於錯誤,於│ │ │ 至3頁、偵15卷第86 │ │ │ │ │同日交付及過戶該車給被告│ │ │ 至87頁、偵45卷第19│ │ │ │ │父親楊榮輝,嗣支票跳票,│ │ │ 至21頁、偵49卷第41│ │ │ │ │被告遲未清償車款,且將該│ │ │ 至44頁、第139至141│ │ │ │ │車過戶給他人,吳佳晉始知│ │ │ 頁、本院卷二第141 │ │ │ │ │受騙。 │ │ │ 至141頁反面) │ │ │ │ │ │ │ │3.證人鄭秀卿於偵查中│ │ │ │ │ │ │ │ 之證述(見偵45卷第│ │ │ │ │ │ │ │ 19至21頁) │ │ │ │ │ │ │ │4.證人楊榮輝於偵查中│ │ │ │ │ │ │ │ 之證述(見偵49卷第│ │ │ │ │ │ │ │ 228至229頁、第230 │ │ │ │ │ │ │ │ 至232頁) │ │ │ │ │ │ │ │5.吳佳晉於提出之賣車│ │ │ │ │ │ │ │ 網頁列印資料、合作│ │ │ │ │ │ │ │ 金庫商業銀行票號 │ │ │ │ │ │ │ │ BJ0000000號支票暨 │ │ │ │ │ │ │ │ 退票理由單影本、電│ │ │ │ │ │ │ │ 話錄音譯文(見偵15│ │ │ │ │ │ │ │ 卷第88至92頁) │ │ │ │ │ │ │ │6.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 │ │ │ │ │ │ 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 │ │ │ │ │ │ │ 站104年12月2日嘉監│ │ │ │ │ │ │ │ 義站字第1040161810│ │ │ │ │ │ │ │ 號函、交通部公路總│ │ │ │ │ │ │ │ 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 │ │ │ │ │ │ │ 監理站104年12月2日│ │ │ │ │ │ │ │ 嘉監麻站字第104016│ │ │ │ │ │ │ │ 1985號函暨檢送車號│ │ │ │ │ │ │ │ ANL-6893號自小客車│ │ │ │ │ │ │ │ 於104年間歷次申請 │ │ │ │ │ │ │ │ 過戶資料影本(見偵│ │ │ │ │ │ │ │ 48卷第21至22頁、第│ │ │ │ │ │ │ │ 32至34頁) │ │ │ │ │ │ │ │7.車牌號碼000-0000號│ │ │ │ │ │ │ │ (有異動為55-3265)│ │ │ │ │ │ │ │ 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 │ │ │ │ │ │ │ 料1份(見偵15卷第 │ │ │ │ │ │ │ │ 93頁) │ │ │ │ │ │ │ │8.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 │ │ │ │ │ │ │ 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 │ │ │ │ │ │ │ 站104年11月27日北 │ │ │ │ │ │ │ │ 市監士站字第104007│ │ │ │ │ │ │ │ 9635號函暨檢送車號│ │ │ │ │ │ │ │ ANL-6893號自用小客│ │ │ │ │ │ │ │ 車104年11月13日過 │ │ │ │ │ │ │ │ 戶登記書影本(見偵│ │ │ │ │ │ │ │ 48卷第9至10頁) │ │ │ │ │ │ │ │9.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 │ │ │ │ │ │ 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 │ │ │ │ │ │ 104年11月30日嘉監 │ │ │ │ │ │ │ │ 南站字第1040161771│ │ │ │ │ │ │ │ 號函暨檢送車號000-│ │ │ │ │ │ │ │ 6893號自小客車之汽│ │ │ │ │ │ │ │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 │ │ │ │ │ │ 過戶登記書(見偵48│ │ │ │ │ │ │ │ 卷第13至14頁) │ │ │ │ │ │ │ │10.寶雅興業有限公司 │ │ │ │ │ │ │ │ 之法務部-票據信用│ │ │ │ │ │ │ │ 資訊連結作業(見 │ │ │ │ │ │ │ │ 偵48卷第77至87頁 │ │ │ │ │ │ │ │ ) │ │ │ │ │ │ │ │11.忻均耀之法務部-票│ │ │ │ │ │ │ │ 據信用資訊連結作 │ │ │ │ │ │ │ │ 業(見偵31卷第215│ │ │ │ │ │ │ │ 頁) │ │ ├─┼───┼────────────┼───────┼─────┼──────────┼─────────┤ ││張富捷│被告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發票人榮奕企業│MINI廠牌、│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偽造有價證│ │ │ │意,於104年10月13日中午 │有限公司陳奕儒│MINICOOPER│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券罪,累犯,處有期│ │ │ │12時30分許,未經發票人授│、發票日104年 │CLUBMAN車 │ (見偵1卷第57至62 │徒刑參年陸月。 │ │ │ │權,即在其住處,填載發票│10月13日、金額│型、2008年│ 頁、第71至73頁、本│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 │ │ │金額在右揭向「小陳」以 │76.7萬元、票號│出廠、車號│ 院卷一第61至64頁、│張(票號BA0000000 │ │ │ │7000元購得之無法兌現支票│BA0000000號之 │7939-VM號 │ 第85至90頁、第113 │號)沒收。 │ │ │ │上,持以向張富捷購買右揭│第一銀行台中分│自用小客車│ 至133頁、本院卷二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 │ │ │中古自小客車一部,約定售│行支票1紙 │一部 │ 第136頁反面、第210│牌號碼7939-VM 號自│ │ │ │價70萬元,佯稱:有意向張│ │ │ 頁反面、第264頁反│用小客車壹輛沒收,│ │ │ │富捷購買67,000元傢俱,並│ │ │ 面、本院卷三第19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展示多張名車行車執照,訛│ │ │ 頁)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稱自己為台糖農地整更的包│ │ │2.證人即告訴人張富捷│,追徵其價額。 │ │ │ │商,很有財力云云,致張富│ │ │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 │ │ │ │捷陷於錯誤,於同日交付及│ │ │ 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 │ │ │ │該車給被告,並按被告指示│ │ │ 及證述(見警7卷第1│ │ │ │ │過戶該車給黃寶龍,嗣支票│ │ │ 至4頁、偵15卷第105│ │ │ │ │跳票,被告遲未清償車款,│ │ │ 至106頁、偵43卷第│ │ │ │ │且將該車過戶給他人,張富│ │ │ 61至65頁、本院卷第│ │ │ │ │捷始知受騙。 │ │ │ 142至142頁反面) │ │ │ │ │ │ │ │3.證人候清忠於偵查中│ │ │ │ │ │ │ │ 之證述(見偵45卷第│ │ │ │ │ │ │ │ 19至21頁、偵60卷第│ │ │ │ │ │ │ │ 5至6頁) │ │ │ │ │ │ │ │4.證人黃榮欣於警詢與│ │ │ │ │ │ │ │ 偵查中之證述(見警│ │ │ │ │ │ │ │ 7卷第5至6頁、偵45│ │ │ │ │ │ │ │ 卷第19至21頁、偵60│ │ │ │ │ │ │ │ 卷第5至6頁) │ │ │ │ │ │ │ │5.證人黃寶龍於偵查中│ │ │ │ │ │ │ │ 之證述(見偵49卷第│ │ │ │ │ │ │ │ 219至223頁) │ │ │ │ │ │ │ │6.張富捷提出之第一銀│ │ │ │ │ │ │ │ 行台中分行票號BA37│ │ │ │ │ │ │ │ 91283 號支票影本暨│ │ │ │ │ │ │ │ 退票理由單、車號00│ │ │ │ │ │ │ │ 39-VM 號自小客車之│ │ │ │ │ │ │ │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 │ │ │ │ │ │ │ )合約書(見偵15卷│ │ │ │ │ │ │ │ 第107至108頁) │ │ │ │ │ │ │ │7.黃榮欣及吳明耀提出│ │ │ │ │ │ │ │ 之中古汽車買賣(切│ │ │ │ │ │ │ │ 結)合約書、汽車買│ │ │ │ │ │ │ │ 賣合約書、汽(機)│ │ │ │ │ │ │ │ 車過戶登記書、汽車│ │ │ │ │ │ │ │ 新領牌照登記書(見│ │ │ │ │ │ │ │ 警7卷第24至28頁) │ │ │ │ │ │ │ │8.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 │ │ │ │ │ │ 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 │ │ │ │ │ │ 104年12月2日嘉監麻│ │ │ │ │ │ │ │ 站字第1040161985號│ │ │ │ │ │ │ │ 函暨檢送車牌號碼 │ │ │ │ │ │ │ │ 0000-VM號自小客車 │ │ │ │ │ │ │ │ 於104年間歷次申請 │ │ │ │ │ │ │ │ 過戶資料影本(見偵│ │ │ │ │ │ │ │ 48卷第22至26頁) │ │ │ │ │ │ │ │9.車牌號碼0000-00號 │ │ │ │ │ │ │ │ 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 │ │ │ │ │ │ │ 資料(偵15卷第109 │ │ │ │ │ │ │ │ 頁) │ │ │ │ │ │ │ │10.交通部公路總局新 │ │ │ │ │ │ │ │ 竹區監理所中壢監 │ │ │ │ │ │ │ │ 理站104年11月30日│ │ │ │ │ │ │ │ 竹監壢站字第10402│ │ │ │ │ │ │ │ 60726 號函暨檢送 │ │ │ │ │ │ │ │ 車號0039-VM號自用│ │ │ │ │ │ │ │ 小客車於104年5月 │ │ │ │ │ │ │ │ 22日於本站辦理之 │ │ │ │ │ │ │ │ 汽車過戶、異動登 │ │ │ │ │ │ │ │ 記書影本(見偵48 │ │ │ │ │ │ │ │ 卷第15至17頁) │ │ │ │ │ │ │ │11.交通部公路總局高 │ │ │ │ │ │ │ │ 雄區監理所104年11│ │ │ │ │ │ │ │ 月30日高監車字第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暨 │ │ │ │ │ │ │ │ 檢送車號0039-VM號│ │ │ │ │ │ │ │ 自用小客車於104年│ │ │ │ │ │ │ │ 9月21日、104年10│ │ │ │ │ │ │ │ 月19日辦理過戶登 │ │ │ │ │ │ │ │ 記書影本(見偵48 │ │ │ │ │ │ │ │ 卷第18至20頁) │ │ │ │ │ │ │ │11.榮奕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之法務部-票據信用│ │ │ │ │ │ │ │ 資訊連結作業(見 │ │ │ │ │ │ │ │ 偵45卷第50至51頁 │ │ │ │ │ │ │ │ ) │ │ ├─┼───┼────────────┼───────┼─────┼──────────┼─────────┤ ││謝忠利│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發票人冠得開發│三菱廠牌、│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104年11月4日上午10時許,│有限公司余耀泉│OUTLANDER │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在臺南市新化圓環,持右揭│、發票日104年 │車型、2014│ (見偵1卷第57至62 │壹年。 │ │ │ │向「小陳」以7000元購得之│11月4日、金額 │年出廠、車│ 頁、第71至73頁、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 │ │ │無法兌現支票,向謝忠利購│73萬元、票號 │號AGQ-3526│ 偵15卷第64至70頁 │牌號碼AGQ-3526號自│ │ │ │買右揭中古自小客車一部,│CT0000000號之 │號自用小客│ 、本院卷一第61至64│用小客車壹輛沒收,│ │ │ │約定售價73萬元,佯稱伊表│中國信託銀行來│車一部 │ 頁、第85至90頁、第│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哥蔡文龍要買車,伊住官田│吉分行支票1紙 │ │ 113至133頁、本院卷│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種菱角批發,支票是伊表│ │ │ 二第136頁反面、第 │,追徵其價額。 │ │ │ │哥朋友公司支票,保證不會│ │ │ 210 頁反面、第264 │ │ │ │ │跳票,若跳票可到伊家找他│ │ │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 │ │ │ │云云,致謝忠利陷於錯誤,│ │ │ 190 頁) │ │ │ │ │於同日交付該車給被告,並│ │ │2.證人即告訴人謝忠利│ │ │ │ │按被告指示過戶該車給黃寶│ │ │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 │ │ │ │龍,嗣支票跳票,被告僅支│ │ │ 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 │ │ │ │付2萬元車款,餘款遲未清 │ │ │ 及證述(見警6卷第1│ │ │ │ │償,且將該車過戶給他人,│ │ │ 至4頁、偵15卷第100│ │ │ │ │謝忠利始知受騙。 │ │ │ 至101頁、偵49卷第 │ │ │ │ │ │ │ │ 114至115頁、偵57卷│ │ │ │ │ │ │ │ 第10頁、本院卷二第│ │ │ │ │ │ │ │ 265至265頁反面) │ │ │ │ │ │ │ │3.證人游承皓於警詢中│ │ │ │ │ │ │ │ 之證述(見警6卷第7│ │ │ │ │ │ │ │ 至11頁) │ │ │ │ │ │ │ │4.證人黃寶龍於偵查中│ │ │ │ │ │ │ │ 之證述(見偵49卷第│ │ │ │ │ │ │ │ 219至223頁) │ │ │ │ │ │ │ │5.謝忠利提出之中國信│ │ │ │ │ │ │ │ 託銀行永吉分行票號│ │ │ │ │ │ │ │ CT0000000號支票影 │ │ │ │ │ │ │ │ 本暨退票理由單、車│ │ │ │ │ │ │ │ 號AGQ-3526號自小客│ │ │ │ │ │ │ │ 車之汽車買賣合約書│ │ │ │ │ │ │ │ (見偵19卷第95至97│ │ │ │ │ │ │ │ 頁) │ │ │ │ │ │ │ │6.游承皓提出之汽車買│ │ │ │ │ │ │ │ 賣合約書、汽車新領│ │ │ │ │ │ │ │ 牌照登記書、汽(機│ │ │ │ │ │ │ │ )車過戶登記書、完│ │ │ │ │ │ │ │ 稅照證(見警6 卷第│ │ │ │ │ │ │ │ 19至23頁) │ │ │ │ │ │ │ │7.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 │ │ │ │ │ │ │ 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 │ │ │ │ │ │ 104年12月8日竹監桃│ │ │ │ │ │ │ │ 站字第1040269204號│ │ │ │ │ │ │ │ 函暨檢送車號000-00│ │ │ │ │ │ │ │ 26號自小客車104年1│ │ │ │ │ │ │ │ 1月10日過戶資料影│ │ │ │ │ │ │ │ 本(見偵48卷第43至│ │ │ │ │ │ │ │ 45頁) │ │ │ │ │ │ │ │8.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 │ │ │ │ │ │ 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 │ │ │ │ │ │ │ 104年12月9日嘉監營│ │ │ │ │ │ │ │ 站字第1040167624號│ │ │ │ │ │ │ │ 函暨檢送車牌號碼00│ │ │ │ │ │ │ │ Q-3526號自小客車於│ │ │ │ │ │ │ │ 104年間歷次過戶資 │ │ │ │ │ │ │ │ 料影本(見偵48卷第│ │ │ │ │ │ │ │ 46至48頁) │ │ │ │ │ │ │ │9.冠得開發有限公司法│ │ │ │ │ │ │ │ 務部-票據信用資訊 │ │ │ │ │ │ │ │ 連結作業(見偵45卷│ │ │ │ │ │ │ │ 第44至49頁) │ │ │ │ │ │ │ │10.余耀泉之法務部-票│ │ │ │ │ │ │ │ 據信用資訊連結作 │ │ │ │ │ │ │ │ 業(偵45卷第43頁 │ │ │ │ │ │ │ │ ) │ │ │ │ │ │ │ │1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永和分局105年3月1│ │ │ │ │ │ │ │ 日新北警永刑字第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暨 │ │ │ │ │ │ │ │ 檢附查訪紀錄表1份│ │ │ │ │ │ │ │ (偵45卷第62至63 │ │ │ │ │ │ │ │ 頁) │ │ ├─┼───┼────────────┼───────┼─────┼──────────┼─────────┤ ││周志鴻│被告基於詐欺(起訴書誤載│發票人至婕有限│①保時捷車│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為侵占,應予更正)之犯意│公司許婉淩、發│號0690-ZE │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於105 年1月6日晚間10時│票日105 年2月6│號黑色跑車│ (見偵1卷第71至73 │拾月。 │ │ │ │許,在周志鴻位於高雄市湖│日、金額26萬3 │②BMW-335 │ 頁、本院卷一第61至│ │ │ │ │內區中山路1段201號租車公│千元、票號AE10│③賓士C300│ 64頁、第85至90頁、│ │ │ │ │司,持右揭向「小陳」以 │44025 號之臺灣│ │ 第113至133頁、本院│ │ │ │ │7000元購得之無法兌現支票│中小企業銀行新│ │ 卷二第136頁反面、 │ │ │ │ │,佯稱其為「蔡文龍」云云│店分行支票1 紙│ │ 第210頁反面、第264│ │ │ │ │,陸續向周志鴻承租右揭①│ │ │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 │ │ │ │②③自小客車,致周志鴻陷│ │ │ 190 頁) │ │ │ │ │於錯誤出租及交付右揭3 部│ │ │2.證人即告訴人周志鴻│ │ │ │ │自小客車給被告使用,嗣右│ │ │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指│ │ │ │ │揭支票跳票,且周志鴻發現│ │ │ 述及證述(見警2卷 │ │ │ │ │右揭①保時捷車子在網路拍│ │ │ 第32至34頁、偵7卷 │ │ │ │ │賣,始悉上情。 │ │ │ 第68至69頁) │ │ │ │ │ │ │ │3.周志鴻提出之臺灣中│ │ │ │ │ │ │ │ 小企業銀行票號AE10│ │ │ │ │ │ │ │ 44025號支票暨退票 │ │ │ │ │ │ │ │ 理由單影本各1紙( │ │ │ │ │ │ │ │ 見警2卷第38頁) │ │ │ │ │ │ │ │4.至婕有限公司之有限│ │ │ │ │ │ │ │ 公司設立登記表及變│ │ │ │ │ │ │ │ 更表(見偵6卷第47 │ │ │ │ │ │ │ │ 至49頁反面) │ │ │ │ │ │ │ │ │ │ ├─┼───┼────────────┼───────┼─────┼──────────┼─────────┤ ││周謀武│被告假冒莊耿銘名義,為以│①發票人正皓科│①臺南市安│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⑴楊政學犯行使偽造│ │ │ │下犯行: │技有限公司沈建│平區永華路│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私文書罪,累犯,│ │ │ │⑴被告基於詐欺與行使偽造│安、發票日105 │二段819 號│ (見偵1 卷第57至62│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私文書之犯意,於105年2│年3月5日、金額│23樓之1 房│ 頁、第71至73頁、本│ 如附表三編號2所 │ │ │ │ 月3日,在周謀武所有位 │290 萬元、票號│屋及該「大│ 院卷一第61至64頁、│ 示之物沒收。 │ │ │ │ 於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XX0000000 號之│世紀大樓」│ 第85至90頁、第113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段819號23樓之1房屋內,│新光銀行壢新分│編號149 號│ 至133 頁、本院卷二│ 新臺幣參萬柒仟貳│ │ │ │ 持右揭①向「小陳」以 │行支票1紙 │及164號2個│ 第136頁反面、第210│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7000元購得之無法兌現支│②發票人正皓科│車位自105 │ 頁反面、第264 頁反│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票,並偽造莊耿銘署押,│技有限公司沈建│年2月3日起│ 面、本院卷三第190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在該支票背面背書及房屋│安、發票日105 │迄同年3月8│ 頁) │ 追徵其價額。 │ │ │ │ 租賃契約書上簽名後,交│年3月5日、金額│日使用權利│2.證人即告訴人周謀武├─────────┤ │ │ │ 予周謀武,向其承租右揭│4700萬元、票號│②同上開房│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指│⑵楊政學犯詐欺取財│ │ │ │ ①房屋及車位,租期2年 │JLA0000000號之│屋及車位。│ 述及證述(見警2 卷│ 未遂罪,累犯,處│ │ │ │ 、租金每月3萬1千元(2 │臺中商業銀行中│ │ 第10至12頁、偵5 卷│ 有期徒刑拾月。 │ │ │ │ 個車位每月5千元),致 │壢分行支票1 紙│ │ 第101至103頁) ├─────────┤ │ │ │ 周謀武陷於錯誤出租及交│ │ │3.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周│楊政學於上開⑴犯行│ │ │ │ 付該屋給被告使用,並口│ │ │ 文纖於警詢與偵查中│詐得之使用利益計算│ │ │ │ 頭承諾出售該屋給被告,│ │ │ 之指述及證述(見警│式: │ │ │ │ 且足生損害於周謀武與莊│ │ │ 2 卷第13至14頁、偵│①105.2.3至105.3.2│ │ │ │ 耿銘。 │ │ │ 5 卷第101至103頁)│ (共1月) │ │ │ │⑵於數日後,在上址屋內,│ │ │4.證人莊耿銘於警詢中│②105.3.3至105.3. │ │ │ │ 被告持右揭②向「小陳」│ │ │ 之證述(見偵5 卷第│ 8(共6日) │ │ │ │ 以7000元購得之無法兌現│ │ │ 38至40頁) │③31,000元×(1+ │ │ │ │ 支票,向周謀武購買右揭│ │ │5.證人蘇靖惠於警詢與│ 6/30)=37,200元 │ │ │ │ ②房屋(含屋內家具古董│ │ │ 偵查中之證述(見警│ │ │ │ │ )及車位,致周謀武陷於│ │ │ 2卷第39至42頁、偵5│ │ │ │ │ 錯誤而同意出售,並交付│ │ │ 卷第66至69頁) │ │ │ │ │ 該屋土地及建物權狀給被│ │ │6.周文纖、周謀武提出│ │ │ │ │ 告,惟因尚未移轉不動產│ │ │ 之台中商業銀行中壢│ │ │ │ │ 所有權而未遂。 │ │ │ 分行票號JLA0000000│ │ │ │ │ │ │ │ 號支票影本1 紙、房│ │ │ │ │ (註:被告分別於105年2│ │ │ 屋租賃契約影本1 份│ │ │ │ │ 月10、11日轉租上揭編號│ │ │ (見警2 卷第24至28│ │ │ │ │ 164停車位及房間給蘇靖 │ │ │ 頁) │ │ │ │ │ 惠,詐得租金各4萬元及8│ │ │7.周文纖、周謀武提出│ │ │ │ │ 萬元。) │ │ │ 之土地、建築改良物│ │ │ │ │ │ │ │ 所有權狀影本(見警│ │ │ │ │ │ │ │ 2卷第29至31頁) │ │ │ │ │ │ │ │8.周文纖、周謀武提出│ │ │ │ │ │ │ │ 之新光銀行壢新分行│ │ │ │ │ │ │ │ 票號XX0000000 號支│ │ │ │ │ │ │ │ 票暨退票理由單各1 │ │ │ │ │ │ │ │ 紙(見偵5卷第105頁│ │ │ │ │ │ │ │ ) │ │ │ │ │ │ │ │9.台中商業行中壢分行│ │ │ │ │ │ │ │ 105 年5月3日中中壢│ │ │ │ │ │ │ │ 字第1050000052號函│ │ │ │ │ │ │ │ (說明二、支票號碼│ │ │ │ │ │ │ │ JLA0000000因尚未提│ │ │ │ │ │ │ │ 示,尚無法提供相關│ │ │ │ │ │ │ │ 資料。)(見偵6卷 │ │ │ │ │ │ │ │ 第5頁) │ │ │ │ │ │ │ │10.正皓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之經濟部商業司-公│ │ │ │ │ │ │ │ 司資料查詢(見偵6│ │ │ │ │ │ │ │ 卷第3頁) │ │ │ │ │ │ │ │11.臺南市政府刑事警 │ │ │ │ │ │ │ │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 │ │ │ │ │ │ │ │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 │ 表(見警4卷第27 │ │ │ │ │ │ │ │ -29頁) │ │ ├─┼───┼────────────┼───────┼─────┼──────────┼─────────┤ ││蘇靖惠│被告自稱為「蔡文龍」,利│①臺南市安平區│⑴租金4萬 │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⑴楊政學犯行使偽造│ │ │ │用買空賣空的詐騙手法,為│永華路二段819 │元。 │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私文書罪,累犯,│ │ │ │以下犯行3次: │號「大世紀大樓│⑵租金7萬5│ (見偵1卷第57至62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⑴被告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地下一樓編號│千元、管理│ 頁、第71至73頁、本│ 如附表三編號3所 │ │ │ │ 私文書之犯意,於105年2│164號車位。 │費5千元。 │ 院卷一第61至64頁、│ 示之物沒收。 │ │ │ │ 月10日,在蘇靖惠位於臺│②臺南市安平區│⑶現金2萬 │ 第85至90頁、第113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南市安平區健康三街與育│永華路二段819 │元。 │ 至133頁、本院卷二 │ 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平五街口之「傻師傅湯包│號23樓之1內房 │ │ 第136頁反面、第210│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內,佯以出租其向周謀│間1間 │ │ 頁反面、第264頁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武詐騙租用之右揭①車位│③冰箱1台 │ │ 面、本院卷三第190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給蘇靖惠,租金每年2萬 │ │ │ 頁) │ 額。 │ │ │ │ 元,租期1年(後延長為2│ │ │2.證人即告訴人蘇靖惠├─────────┤ │ │ │ 年),自105年3月11日起│ │ │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⑵楊政學犯行使偽造│ │ │ │ 迄107年3月11日止,並偽│ │ │ 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 私文書罪,累犯,│ │ │ │ 造蔡文龍署押簽立停車位│ │ │ 及證述(見警2卷第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租賃契約書,交給蘇靖惠│ │ │ 39 至42頁、偵5卷第│ 如附表三編號4所 │ │ │ │ ,致蘇靖惠陷於錯誤,交│ │ │ 66至69頁、本院卷二│ 示之物沒收。 │ │ │ │ 付2年租金計4萬元現金被│ │ │ 第142頁反面至143頁│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告而受騙。 │ │ │ 反面) │ 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 │ │⑵於同年2月14日,又基於 │ │ │3.證人周謀武於警詢與│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 │ 偵查中之證述(見警│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犯意,在其向周謀武詐騙│ │ │ 2卷第10至12頁、偵5│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租用之右揭②房屋內,佯│ │ │ 卷第101至103頁) │ 額。 │ │ │ │ 以出租其中1間房間給蘇 │ │ │4.證人周文纖於警詢與├─────────┤ │ │ │ 靖惠,租金每年7萬5千元│ │ │ 偵查中之證述(見警│⑶楊政學犯詐欺取財│ │ │ │ ,租期2年,自105年3月1│ │ │ 2卷第13至14頁、偵 │ 罪,累犯,處有期│ │ │ │ 1 日起迄107年3月11日止│ │ │ 5卷第101至103頁) │ 徒刑柒月。 │ │ │ │ ,並偽造蔡文龍署押簽立│ │ │5.證人林淑娟於警詢與│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房屋租賃契約書,交給蘇│ │ │ 偵查中之證述(見警│ 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靖惠,致蘇靖惠陷於錯誤│ │ │ 2卷第48至51頁、偵5│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交付1年租金7萬5千元 │ │ │ 卷第66至69頁)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及5千元大樓管理費給被 │ │ │6.蘇靖惠提出之房屋租│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告而受騙。 │ │ │ 賃契約、停車位租賃│ 額。 │ │ │ │⑶於同年2月24日10時許, │ │ │ 契約書各1份(見警2│ │ │ │ │ 又基於詐欺之犯意,撥打│ │ │ 卷第47至47頁反面)│ │ │ │ │ 電話給蘇靖惠,佯以出售│ │ │7.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 │ │ │ │ 其向林淑娟詐騙購買之電│ │ │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冰箱1部給蘇靖惠,售價2│ │ │ 押物品目錄表(見警│ │ │ │ │ 萬元,致蘇靖惠陷於錯誤│ │ │ 4卷第27-29頁) │ │ │ │ │ ,交付2萬元現金給被告 │ │ │ │ │ │ │ │ 而受騙。 │ │ │ │ │ ├─┼───┼────────────┼───────┼─────┼──────────┼─────────┤ ││陳信州│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發票人正皓科技│櫥具一套 │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起訴│105年2月15至19日,在臺南│有限公司陳逸豐│ │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累犯,處有期徒刑│ │ │書誤載│市○○區○○路○段000號 │、發票日105年3│ │ (見偵1卷第57至62 │柒月。 │ │ │為洲,│23樓之1租屋處,向陳信州 │月5日、金額8萬│ │ 頁、第71至73頁、本│未扣案之櫥具壹套沒│ │ │應予更│佯稱:伊姓蔡,開設農業機│元、票號JLA357│ │ 院卷一第61至64頁、│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正) │械公司及從事地下金融,房│0414號之臺中商│ │ 第85至90頁、第113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屋是用現金2千萬元購買云 │業銀行中壢分行│ │ 至133頁、本院卷二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云,致陳信州陷於錯誤,誤│支票1紙 │ │ 第136頁反面、第210│ │ │ │ │認被告有付款之能力與意願│ │ │ 頁反面、第264頁反 │ │ │ │ │,為其施工拆換更新櫥具,│ │ │ 面、本院卷三第190 │ │ │ │ │約定價金計8萬元,被告復 │ │ │ 頁) │ │ │ │ │於同年月22日,在上址租屋│ │ │2.證人即告訴人陳信州│ │ │ │ │處,佯裝丟失20多萬元現金│ │ │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 │ │ │ │而向朋友借支右揭實向「小│ │ │ 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 │ │ │ │陳」以7000元購得之無法兌│ │ │ 及證述(見警2卷第 │ │ │ │ │現支票,轉交給陳信州付款│ │ │ 61 至63頁、偵5卷第│ │ │ │ │,嗣支票跳票,陳信州始悉│ │ │ 66至69頁、本院卷二│ │ │ │ │受騙。 │ │ │ 第143頁反面至144頁│ │ │ │ │ │ │ │ ) │ │ │ │ │ │ │ │3.陳信州提出之台中商│ │ │ │ │ │ │ │ 業銀行票號JLA35704│ │ │ │ │ │ │ │ 14號支票暨退票理由│ │ │ │ │ │ │ │ 單影本各1紙(見警2│ │ │ │ │ │ │ │ 卷第69頁、偵5 卷第│ │ │ │ │ │ │ │ 74至75頁) │ │ │ │ │ │ │ │4.陳信州提供之廚具照│ │ │ │ │ │ │ │ 片2張(見偵5卷第76│ │ │ │ │ │ │ │ 至77頁) │ │ │ │ │ │ │ │5.台中商業行中壢分行│ │ │ │ │ │ │ │ 105 年5月3日中中壢│ │ │ │ │ │ │ │ 字第1050000052號函│ │ │ │ │ │ │ │ 暨檢送支存帳號0001│ │ │ │ │ │ │ │ 36-0開戶資料、JLA3│ │ │ │ │ │ │ │ 000000號支票正反面│ │ │ │ │ │ │ │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 │ │ 見偵6卷第5至14頁)│ │ │ │ │ │ │ │5.正皓科技有限公司之│ │ │ │ │ │ │ │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 │ │ │ │ │ │ 及變更表(見偵6 卷│ │ │ │ │ │ │ │ 第46至46頁反面) │ │ ├─┼───┼────────────┼───────┼─────┼──────────┼─────────┤ ││林淑娟│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①發票人正皓科│①日立牌冷│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偽造有價證│ │ │ │105年2月10日,在林淑娟經│技有限公司沈建│氣2台及吸 │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券罪,累犯,處有期│ │ │ │營之位於嘉義縣義竹鄉義竹│安、發票日105 │塵器1台、 │ (見偵1卷第57至62 │徒刑參年陸月。 │ │ │ │村108號之33「元發電器行 │年3月5日、金額│華菱牌冷氣│ 頁、第71至73頁、本│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 │ │ │」,向林淑娟訂購右揭①電│34萬5000元、票│4台及清淨 │ 院卷一第61至64頁、│張(票號PC0000000 │ │ │ │器,佯稱為「蔡文龍」,從│號JLA0000000號│機1台、國 │ 第85至90頁、第113 │)沒收。如附表三編│ │ │ │事環保,使用自己公司支票│之臺中商業銀行│際牌冰箱及│ 至133 頁、本院卷二│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付款,有一台遊艇,房子是│中壢分行支票1 │洗衣機各1 │ 第136頁反面、第145│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華│ │ │ │現金2千萬購買云云,致林 │紙(起訴書漏載│台、聲寶牌│ 頁、第210 頁反面、│菱牌冷氣貳組、國際│ │ │ │淑娟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3│,應予補充) │液晶電視2 │ 第264 頁反面、本院│牌冰箱壹台、聲寶牌│ │ │ │或14日,在被告位於臺南市○○○○○○○○○○○○○○○ ○○○000 ○○ ○○○○○○○○○○○ ○ ○ ○○○區○○路○段000號23 │業有限公司連星│1台、象印 │2.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娟│牌吸塵器壹台、國際│ │ │ │樓之1租屋處,安裝冷氣, │、發票日105年3│牌電子鍋1 │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牌餐具貳組、杯組壹│ │ │ │並於同年月16日將其他家電│月12日、金額43│台、國際牌│ 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組均沒收,於全部或│ │ │ │送抵上址;被告復於同年月│萬9千8百元、票│餐具2組、 │ 及證述(見警2 卷第│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21日加購右揭②電器,亦於│號PC0000000 號│杯具1組, │ 48 至51頁、偵5卷第│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同日送至上址。被告於同年│之國泰世華銀行│計34萬5千 │ 66至69頁、本院卷二│價額。 │ │ │ │月22日,先持向小陳以7000│安和分行支票1 │元。 │ 第144至145頁) │ │ │ │ │元購得之右揭①無法兌現支│紙 │②冰箱、液│3.證人蘇靖惠於警詢與│ │ │ │ │票交付給林淑娟後跳票無法│ │晶電視及吸│ 偵查中之證述(見警│ │ │ │ │兌現。被告復於同年3月7日│ │塵器各1 台│ 2卷第39至42頁、偵5│ │ │ │ │,基於偽造有價證券、行使│ │,計94,800│ 卷第66至69頁、第 │ │ │ │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持向「│ │元。 │ 265頁反面 ) │ │ │ │ │小陳」以7000元購得之右揭│ │ │4.證人黃英瑛於警詢與│ │ │ │ │②無法兌現支票,未經授權│ │ │ 偵查中之證述(見警│ │ │ │ │而於支票發票金額處填載發│ │ │ 2卷第70至70頁反面│ │ │ │ │票金額,並偽造蔡文龍署押│ │ │ 、偵5 卷第66至69頁│ │ │ │ │在支票背面背書後,持以交│ │ │ ) │ │ │ │ │付給林淑娟,佯以交付貨款│ │ │5.林淑娟提供之提貨明│ │ │ │ │,又為取信於林淑娟,再於│ │ │ 細單1紙(見偵5卷第│ │ │ │ │提貨明細單、工程代收款單│ │ │ 78頁) │ │ │ │ │據等私文書上偽簽蔡文龍之│ │ │6.林淑娟提供之台中商│ │ │ │ │署押及捺印而偽造該私文書│ │ │ 業銀行票號JLA35704│ │ │ │ │,再持以向林淑娟行使,足│ │ │ 10號支票暨退票理由│ │ │ │ │生損害於蔡文龍及林淑娟,│ │ │ 單影本各1紙(見偵5│ │ │ │ │嗣支票仍跳票,林淑娟始悉│ │ │ 卷第81至82頁) │ │ │ │ │受騙。 │ │ │7.林淑娟提供之家電證│ │ │ │ │ │ │ │ 明單及其請蔡文龍所│ │ │ │ │(註:被告於105年2月18日│ │ │ 簽之工程代收款收據│ │ │ │ │,轉售3台冷氣機給黃英瑛 │ │ │ (見警2卷第58至59 │ │ │ │ │,得款7萬8千元;另於同年│ │ │ 頁) │ │ │ │ │月24日,轉售冰箱1台給蘇 │ │ │8.林淑娟提供之國泰世│ │ │ │ │靖惠,得款2萬元。) │ │ │ 華商業銀行票號PC02│ │ │ │ │ │ │ │ 14840 號支票暨退票│ │ │ │ │ │ │ │ 理由單影本1 紙(見│ │ │ │ │ │ │ │ 警2卷第60頁、偵5卷│ │ │ │ │ │ │ │ 第79至80頁) │ │ │ │ │ │ │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安│ │ │ │ │ │ │ │ 和分行105年4月26日│ │ │ │ │ │ │ │ (105)國世安和字 │ │ │ │ │ │ │ │ 第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函暨檢送客戶鈺龍企│ │ │ │ │ │ │ │ 業有限公司(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之│ │ │ │ │ │ │ │ 開戶資料共6 張、變│ │ │ │ │ │ │ │ 更資料共9 張、票號│ │ │ │ │ │ │ │ PC0000000 號支票影│ │ │ │ │ │ │ │ 本1 頁及退票理由單│ │ │ │ │ │ │ │ 影本1頁(見偵6卷第│ │ │ │ │ │ │ │ 18至35頁) │ │ │ │ │ │ │ │10.鈺龍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之經濟部商業司-公│ │ │ │ │ │ │ │ 司資料查詢(見偵 │ │ │ │ │ │ │ │ 6卷第2頁) │ │ │ │ │ │ │ │11.鈺龍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之有限公司設立登 │ │ │ │ │ │ │ │ 記表及變更表(見 │ │ │ │ │ │ │ │ 偵6卷第50至51頁)│ │ │ │ │ │ │ │12.正皓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之經濟部商業司-公│ │ │ │ │ │ │ │ 司資料查詢(見偵6│ │ │ │ │ │ │ │ 卷第3頁) │ │ ├─┼───┼────────────┼───────┼─────┼──────────┼─────────┤ ││黃英瑛│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冷氣機3台 │現金7萬8千│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於105年2月12日(起訴書誤│ │元 │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載為18日,應予更正)上午│ │ │ (見偵1卷第57至62 │柒月。 │ │ │ │9 時及同年3月1日許,在被│ │ │ 頁、第71至73頁、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告位於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 │ 院卷一第61至64頁、│臺幣柒萬捌仟元沒收│ │ │ │二段819號23樓之1租屋處,│ │ │ 第85至90頁、第113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利用鄰居黃英瑛有意安裝冷│ │ │ 至133頁、本院卷二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氣機之機會,以買空賣空的│ │ │ 第136頁反面、第210│時,追徵其價額。 │ │ │ │詐騙手法,向黃英瑛佯稱一│ │ │ 頁反面、第264頁反│ │ │ │ │起安裝較便宜,已先付款云│ │ │ 面、本院卷三第190 │ │ │ │ │云,並轉售其向林淑娟詐購│ │ │ 頁) │ │ │ │ │取得之冷氣機3台給黃英瑛 │ │ │2.證人即告訴人黃英瑛│ │ │ │ │,致黃英瑛陷於錯誤,各交│ │ │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指│ │ │ │ │付7萬元冷氣機費及8千元安│ │ │ 述及證述(見警2 卷│ │ │ │ │裝費給被告,嗣被告遲未找│ │ │ 第70至70頁反面、偵│ │ │ │ │人前來安裝冷氣,始悉受騙│ │ │ 5 卷第66至69頁) │ │ │ │ │。 │ │ │3.黃英瑛提供之Line通│ │ │ │ │ │ │ │ 訊資料一份(見偵5 │ │ │ │ │ │ │ │ 卷第109至114頁) │ │ ├─┼───┼────────────┼───────┼─────┼──────────┼─────────┤ ││張信義│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發票人鈺龍企業│電燈、開關│1.被告楊政學於偵查中│楊政學犯詐欺取財罪│ │ │ │於105年2月22日,在被告位│有限公司連星、│、插座、抽│ 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於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發票日105年3月│水馬達、熱│ (見偵1卷第71至73 │柒月。 │ │ │ │819號23樓之1租屋處,持右│12日、金額50萬│水器、飲水│ 頁、本院卷一第61至│未扣案之電燈、開關│ │ │ │揭向「小陳」以7000元購得│元、票號PC0213│機與濾水器│ 64頁、第85至90頁、│、插座、抽水馬達、│ │ │ │之無法兌現支票,向張信義│414號之國泰世 │等物 │ 第113至133頁、本院│熱水器、飲水機與濾│ │ │ │佯稱:伊花費2、3千萬元購│華銀行安和分行│ │ 卷二第136頁反面、 │水器等物均沒收,於│ │ │ │買上開房屋云云,致張信義│支票1紙 │ │ 第210頁反面、第264│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陷於錯誤,誤信被告有付款│ │ │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能力與意願,幫被告在上址│ │ │ 190 頁) │追徵其價額。 │ │ │ │安裝右揭物品,約定價金8 │ │ │2.證人即告訴人張信義│ │ │ │ │萬5千元,嗣支票跳票,張 │ │ │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 │ │ │ │信義始悉受騙。 │ │ │ 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 │ │ │ │ │ │ │ 及證述(見偵5 卷第│ │ │ │ │ │ │ │ 41至43頁、第94至95│ │ │ │ │ │ │ │ 頁、本院卷二第145 │ │ │ │ │ │ │ │ 頁反面) │ │ │ │ │ │ │ │3.張信義提供之國泰世│ │ │ │ │ │ │ │ 華商業銀行票號PC02│ │ │ │ │ │ │ │ 13414 號支票暨退票│ │ │ │ │ │ │ │ 理由單影本(見偵5 │ │ │ │ │ │ │ │ 卷第45頁) │ │ │ │ │ │ │ │4.鈺龍企業有限公司之│ │ │ │ │ │ │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 │ │ │ │ │ │ │ │ 資料查詢(見偵6 卷│ │ │ │ │ │ │ │ 第2頁) │ │ │ │ │ │ │ │5.鈺龍企業有限公司之│ │ │ │ │ │ │ │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 │ │ │ │ │ │ 及變更表(見偵6 卷│ │ │ │ │ │ │ │ 第50至51頁) │ │ ├─┼───┼────────────┼───────┼─────┼──────────┼─────────┤ ││胡議惠│被告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發票人鈺龍企業│嘉儀INADA │1.被告楊政學於本院審│楊政學犯偽造有價證│ │ │ │意(起訴書誤載為基於詐欺│有限公司連星、│稻田夢幻機│ 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券罪,累犯,處有期│ │ │ │之犯意,應予更正),於10│發票日105年3月│器人進口電│ 卷一第61至64頁、第│徒刑參年肆月。 │ │ │ │5 年2月29日上午11時許, │12日、金額13萬│動按摩椅一│ 85至90頁、第113 至│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 │ │ │打電話請胡議惠到被告位於│元、票號PC0214│台(型號 │ 133 頁、本院卷二第│張(票號PC0000000 │ │ │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845號之國泰世 │HCP-R100E │ 136頁反面、第210頁│號)沒收。 │ │ │ │819 號23樓之1租屋處,洽 │華銀行安和分行│) │ 反面、第264頁反面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嘉│ │ │ │購右揭按摩椅,約定金額13│支票1紙 │ │ 、本院卷三第190 頁│儀INADA 稻田夢幻機│ │ │ │萬元。被告並持右揭向「小│ │ │ ) │器人進口電動按摩椅│ │ │ │陳」以7000元購得之無法兌│ │ │2.證人即告訴人胡議惠│壹台(型號HCP-R100│ │ │ │現支票,並未經發票人授權│ │ │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E)沒收,於全部或 │ │ │ │而於支票發票金額處填載金│ │ │ 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額,佯以支付按摩椅款項,│ │ │ 及證述(見偵5 卷第│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更佯稱伊剛花2700萬元買屋│ │ │ 44至44頁反面、第89│價額。 │ │ │ │,生意做很大,這是公司票│ │ │ 至90頁、本院卷二第│ │ │ │ │云云,致胡議惠陷於錯誤,│ │ │ 146至146頁反面) │ │ │ │ │於同日18時許將右揭按摩椅│ │ │3.胡議惠提供之國泰世│ │ │ │ │送至上址交給被告,嗣支票│ │ │ 華商業銀行票號PC00│ │ │ │ │跳票,胡議惠始悉受騙。 │ │ │ 000000號支票暨退票│ │ │ │ │ │ │ │ 理由單影本各1 紙(│ │ │ │ │ │ │ │ 見偵5 卷第46頁) │ │ │ │ │ │ │ │4.鈺龍企業有限公司之│ │ │ │ │ │ │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 │ │ │ │ │ │ │ │ 資料查詢(見偵6 卷│ │ │ │ │ │ │ │ 第2 頁) │ │ │ │ │ │ │ │5.鈺龍企業有限公司之│ │ │ │ │ │ │ │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 │ │ │ │ │ │ 及變更表(見偵6 卷│ │ │ │ │ │ │ │ 第50至51頁) │ │ ├─┼───┼────────────┼───────┼─────┼──────────┼─────────┤ ││黃煌博│被告假冒莊耿銘名義,為以│①發票人強銳有│①臺南市安│1.被告楊政學於警詢、│⑴楊政學犯行使偽造│ │ │ │下犯行2次: │限公司林麗川、│平區育平路│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私文書罪,累犯,│ │ │ │⑴被告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發票日105年6月│68號6 樓之│ 之自白(見偵1卷第2│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私文書(起訴書漏載,應│10日、金額69萬│2A「寓見海│ 至3 頁、第71至73頁│ 如附表三編號6所 │ │ │ │ 予補充)之犯意,於105 │2千元、票號 │大樓」房屋│ 、本院卷一第61至64│ 示之物沒收。 │ │ │ │ 年3 月24日,在黃煌博所│AK0000000號之 │及編號126 │ 頁、第85至90頁、第│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有位於臺南市安平區育平│臺灣銀行蘆洲分│號停車位之│ 113至133頁、本院卷│ 新臺幣參萬伍仟伍│ │ │ │ 路68 號6樓之2A房屋內,│行支票1紙 │105年3月25│ 二第136 頁反面、第│ 佰參拾參元沒收,│ │ │ │ 持右揭向「小陳」以7000│②發票人金黃帝│日起迄同年│ 210頁反面、第264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元購得之①無法兌現支票│有限公司王長青│5月5日被告│ 反面、本院卷三第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先偽刻莊耿銘之印章1 │、發票日105年6│緝獲止之使│ 190 頁)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枚後,在房屋租賃契約書│月5日、金額650│用權利 │2.證人即告訴人黃煌博│ 。 │ │ │ │ 上蓋用上開偽造之印章及│萬元、票號MD70│②同上開房│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 │ │ │ 偽造「莊耿銘」之署名而│47916號之華南 │屋及車位 │ 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⑵楊政學犯詐欺取財│ │ │ │ 偽造該私文書,嗣並交予│銀行高雄分行支│ │ 及證述(見偵21卷第│ 未遂罪,累犯,處│ │ │ │ 黃煌博而行使,向其承租│票1紙 │ │ 71至72頁、第144 至│ 有期徒刑捌月。 │ │ │ │ 右揭房屋及車位,租期自│ │ │ 145 頁、本院卷二第├─────────┤ │ │ │ 105年3月25日起算2年, │ │ │ 146頁反面至148頁)│楊政學於上開⑴犯行│ │ │ │ 租金每月2萬6千元(含車│ │ │3.證人莊耿銘於警詢中│詐得之使用利益計算│ │ │ │ 位、管理費),致黃煌博│ │ │ 之證述(見偵5 卷第│式: │ │ │ │ 陷於錯誤出租及交付該屋│ │ │ 38至40頁) │①105.3.25至105.4.│ │ │ │ 及車位給被告使用,且足│ │ │4.黃煌博提出之房屋租│ 24(共1月) │ │ │ │ 生損害於莊耿銘。 │ │ │ 賃契約書、華南商業│②105.4.25至105.5.│ │ │ │⑵於同日晚間,又基於詐欺│ │ │ 銀行高雄分行票號MD│ 5(共11日) │ │ │ │ 之犯意(起訴書漏載,應│ │ │ 0000000 號支票影本│③26,000元×(1+ │ │ │ │ 予補充),被告打電話給│ │ │ (見偵21卷第74頁、│ 11/30)=35,533元│ │ │ │ 黃煌博,佯以650萬元購 │ │ │ 第76至83頁) │ │ │ │ │ 買右揭②房屋及車位,致│ │ │5.黃煌博提出之臺灣銀│ │ │ │ │ 黃煌博陷於錯誤同意出售│ │ │ 行蘆洲分行票號AK07│ │ │ │ │ ,被告於同年4月間某日 │ │ │ 50556 號支票影本(│ │ │ │ │ ,持右揭②向「小陳」以│ │ │ 見偵21卷第148頁) │ │ │ │ │ 15000元購得之無法兌現 │ │ │6.強銳有限公司之有限│ │ │ │ │ 支票付款,嗣因被告於同│ │ │ 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設│ │ │ │ │ 年5月5日為警緝獲,黃煌│ │ │ 立登記表(偵22卷第│ │ │ │ │ 博始悉受騙,惟因尚未移│ │ │ 25至28頁) │ │ │ │ │ 轉不動產所有權而未遂。│ │ │7.金黃帝有限公司之有│ │ │ │ │ │ │ │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 │ │ │ │ │ │ 設立登記表(見偵22│ │ │ │ │ │ │ │ 卷第31至33頁 │ │ │ │ │ │ │ │8.金黃帝有限公司之公│ │ │ │ │ │ │ │ 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 │ │ │ │ │ │ │ 列印(偵21卷第90頁│ │ │ │ │ │ │ │ ) │ │ │ │ │ │ │ │9.金黃帝有限公司之法│ │ │ │ │ │ │ │ 務部-票據信用資訊 │ │ │ │ │ │ │ │ 連結作業(見偵21卷│ │ │ │ │ │ │ │ 第88至89頁、偵22卷│ │ │ │ │ │ │ │ 第30頁) │ │ │ │ │ │ │ │10.臺南市政府刑事警 │ │ │ │ │ │ │ │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 │ │ │ │ │ │ │ │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 │ 表(見警4卷第27-2│ │ │ │ │ │ │ │ 9頁) │ │ ├─┼───┼────────────┼───────┼─────┼──────────┼─────────┤ ││元皇建│被告假冒莊耿銘名義,為以│①發票人莊耿銘│①臺南市安│1.被告楊政學於警詢、│⑴楊政學犯偽造有價│ │ │設股份│下犯行: │、面額2,500 萬│平區育平路│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證券罪,累犯,處│ │ │有限公│⑴被告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元、票號CH5629│68號13樓之│ 之自白(見偵1卷第2│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司(下│ 犯意,於105年3月26 日 │85號本票1張。 │1、2、3「 │ 至3 頁、第57至62頁│ 。 │ │ │稱元皇│ ,在臺南市安平區育平路│②發票人金黃帝│寓見海大樓│ 、偵1 卷第71至73頁│ 未扣案之偽造本票│ │ │公司)│ 68號寓見海大樓房屋銷售│有限公司王長青│」3 間房屋│ 、本院卷一第61至64│ 壹張(票號CH5629│ │ │ │ 中心內,以不知情女友周│、發票日105年6│及B1層180-│ 頁、第85至90頁、第│ 85號)沒收。 │ │ │ │ 宜靜名義,向仲介陳貞夙│月5日、金額 │182號3個停│ 113至133頁、本院卷├─────────┤ │ │ │ 佯購右揭①元皇公司所有│4655(起訴書誤│車位。 │ 二第136 頁反面、第│⑵楊政學犯行使偽造│ │ │ │ 之不動產,並偽造莊耿銘│載為650,應予 │②臺南市安│ 210頁反面、第264頁│ 私文書罪,累犯,│ │ │ │ 署押而偽造簽發右揭①本│更正)萬元、票│平區育平路│ 反面、本院卷三第19│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票,當場交付給陳貞夙,│號MD0000000 號│68號13樓之│ 0頁) │ 如附表三編號7所 │ │ │ │ 致陳貞夙陷於錯誤,辦理│之華南銀行高雄│5、6「寓見│2.證人陳貞夙於警詢與│ 示之物沒收。 │ │ │ │ 元皇公司與周宜靜簽訂房│分行支票1紙 │海大樓」2 │ 偵查中之證述(見偵│ │ │ │ │ 屋買賣契約,且足生損害│ │間房屋及B1│ 21卷第149至153頁、│ │ │ │ │ 於莊耿銘與元皇建設。惟│ │層第183號1│ 偵22卷第5至6頁) │ │ │ │ │ 因尚未移轉不動產所有權│ │個停車位。│3.證人莊耿銘於警詢中│ │ │ │ │ 而未遂。 │ │③臺南市安│ 之證述(見偵5 卷第│ │ │ │ │⑵復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私│ │平區育平路│ 38至40頁) │ │ │ │ │ 文書之犯意,接續於同年│ │66號13樓之│4.證人周宜靜於警詢與│ │ │ │ │ 3 月31日(起訴書漏載,│ │6(起訴書 │ 偵查中之證述(見偵│ │ │ │ │ 應予補充)、4月15日, │ │漏載,應予│ 21卷第25至27頁、第│ │ │ │ │ 在上址銷售中心內,分別│ │補充)「寓│ 135至136頁) │ │ │ │ │ 以不知情女友周宜靜及冒│ │見海大樓」│5.陳貞夙提出之票號CH│ │ │ │ │ 用莊耿銘名義,向仲介陳│ │1 間房屋及│ 000000號本票、華南│ │ │ │ │ 貞夙佯購右揭②③元皇公│ │B1層第164 │ 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票│ │ │ │ │ 司所有之不動產,並持右│ │號1 個停車│ 號MD0000000 號支票│ │ │ │ │ 揭②向「小陳」以7000元│ │位。 │ 影本、元皇建設股份│ │ │ │ │ 購得之無法兌現支票及當│ │ │ 有限公司訂購單3 份│ │ │ │ │ 場偽造莊耿銘署押在支票│ │ │ 、『寓見海』房屋買│ │ │ │ │ 背面背書,交付給陳貞夙│ │ │ 賣契約書3 份、『寓│ │ │ │ │ ,致陳貞夙陷於錯誤,辦│ │ │ 見海』土地買賣契約│ │ │ │ │ 理元皇公司與周宜靜簽訂│ │ │ 書3 份(見偵21卷第│ │ │ │ │ 房屋買賣契約,被告復偽│ │ │ 158至204頁) │ │ │ │ │ 造莊耿銘署押,在元皇公│ │ │6.元皇建設股份有限公│ │ │ │ │ 司訂購單之私文書上簽名│ │ │ 司訂購單1 份(見偵│ │ │ │ │ ,交付給陳貞夙轉呈元皇│ │ │ 22 卷第15頁) │ │ │ │ │ 公司,且足生損害於莊耿│ │ │7.金黃帝有限公司之有│ │ │ │ │ 銘。嗣因被告於同年5月5│ │ │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 │ │ │ 日為警緝獲,陳貞夙與元│ │ │ 設立登記表(見偵22│ │ │ │ │ 皇公司始悉受騙。惟因尚│ │ │ 卷第31至33頁 │ │ │ │ │ 未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而未│ │ │8.金黃帝有限公司之公│ │ │ │ │ 遂。 │ │ │ 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 │ │ │ │ │ │ │ 列印(偵21卷第90頁│ │ │ │ │ │ │ │ ) │ │ │ │ │ │ │ │9.金黃帝有限公司之法│ │ │ │ │ │ │ │ 務部-票據信用資訊 │ │ │ │ │ │ │ │ 連結作業(見偵21卷│ │ │ │ │ │ │ │ 第88至89頁、偵22卷│ │ │ │ │ │ │ │ 第30頁) │ │ ├─┼───┼────────────┼───────┼─────┼──────────┼─────────┤ ││楊茱瑛│被告假冒莊耿銘名義,為以│發票人金黃帝有│①臺南市安│1.被告楊政學於警詢、│⑴楊政學犯詐欺得利│ │ │ │下犯行: │限公司王長青、│平區育平路│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罪,累犯,處有期│ │ │ │⑴被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發票日105年6月│70號6樓之 │ 之自白(見偵1卷第2│ 徒刑柒月。 │ │ │ │ 105年4月17日晚間,透過│5日、金額630萬│7C棟「寓見│ 至3 頁、第57至62頁│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仲介陳貞夙打電話給楊茱│元、票號KN4807│海大樓」房│ 、第71至73頁、本院│ 新臺幣壹萬肆仟肆│ │ │ │ 瑛,向楊茱瑛佯租右揭①│724號之彰化銀 │屋之105年4│ 卷一第61至64頁、第│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房屋2個月,租期自翌日 │行鹽埕分行支票│月18日起迄│ 85至90頁、第113 至│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起算2個月、租金每月2萬│1紙 │同年5月5日│ 133 頁、本院卷二第│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4千元,致楊茱瑛陷於錯 │ │被告緝獲止│ 136頁反面、第210頁│ 追徵其價額。 │ │ │ │ 誤出租及交付該屋給被告│ │之使用權利│ 反面、第264 頁反面├─────────┤ │ │ │ 使用。 │ │②同上開房│ 、本院卷三第190 頁│⑵楊政學犯詐欺取財│ │ │ │⑵於同年月19日,在臺南市│ │屋 │ ) │ 未遂罪,累犯,處│ │ │ │ ,向楊茱瑛佯以630萬元 │ │ │2.證人即告訴人楊茱瑛│ 有期徒刑捌月。 │ │ │ │ 購買右揭②房屋,致楊茱│ │ │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 │ │ │ 瑛陷於錯誤同意出售,被│ │ │ 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楊政學於上開⑴犯行│ │ │ │ 告於同年5月4日,交付右│ │ │ 及證述(見偵21卷第│詐得之使用利益計算│ │ │ │ 揭向「小陳」以7000元購│ │ │ 84至85頁、第144 至│式: │ │ │ │ 得之無法兌現支票付款,│ │ │ 145 頁、本院卷二第│①105.4.18至105.5.│ │ │ │ 嗣因被告於同年5月5日為│ │ │ 148至149頁) │ 5(共18日) │ │ │ │ 警緝獲,楊茱瑛始悉受騙│ │ │3.證人莊耿銘於警詢中│②24,000元×18/30=│ │ │ │ 。惟因尚未移轉不動產所│ │ │ 之證述(見偵5 卷第│ 14,400元 │ │ │ │ 有權而未遂。 │ │ │ 38至40頁) │ │ │ │ │ │ │ │4.楊茱瑛提出之彰化商│ │ │ │ │ │ │ │ 業銀行鹽埕分行票號│ │ │ │ │ │ │ │ KN0000000 號支票影│ │ │ │ │ │ │ │ 本(見偵21卷第87頁│ │ │ │ │ │ │ │ ) │ │ │ │ │ │ │ │5.金黃帝有限公司之有│ │ │ │ │ │ │ │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 │ │ │ │ │ │ 設立登記表(見偵22│ │ │ │ │ │ │ │ 卷第31至33頁 │ │ │ │ │ │ │ │6.金黃帝有限公司之公│ │ │ │ │ │ │ │ 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 │ │ │ │ │ │ │ 列印(偵21卷第90頁│ │ │ │ │ │ │ │ ) │ │ │ │ │ │ │ │7.金黃帝有限公司之法│ │ │ │ │ │ │ │ 務部-票據信用資訊 │ │ │ │ │ │ │ │ 連結作業(見偵21卷│ │ │ │ │ │ │ │ 第88至89頁、偵22卷│ │ │ │ │ │ │ │ 第30頁)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刑告刑及沒收 │ ├──┼──────┼──────────────────────────┤ │ 1 │事實欄一㈢ │楊政學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累犯,處有│ │ │ │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 │ │ │枝管制編號:○○○○○○○○○○號)及子彈拾陸顆,均│ │ │ │沒收之。 │ ├──┼──────┼──────────────────────────┤ │ 2 │事實欄一㈣ │楊政學犯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未遂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 │ │ │枝管制編號:○○○○○○○○○○號)及子彈拾陸顆,均│ │ │ │沒收之。 │ ├──┼──────┼──────────────────────────┤ │ 3 │事實欄一㈤ │楊政學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累犯,處有│ │ │ │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 │ │ │枝管制編號:○○○○○○○○○○號)及子彈柒顆,均沒│ │ │ │收之。 │ ├──┼──────┼──────────────────────────┤ │ 4 │事實欄一㈥ │楊政學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附表三:應沒收之物 ┌──┬────┬──────────┬─────────┬─────────┐ │編號│附表編號│物品、文書名稱 │應沒收之偽造印章、│出處 │ │ │ │ │印文、署押、文書 │ │ │ │ │ │ │ │ ├──┼────┼──────────┼─────────┼─────────┤ │ 1 │10 │未扣案偽造之「耕農股│左列印章各1顆 │ │ │ │ │份有限公司」、「陳一│ │ │ │ │ │祥」印章 │ │ │ │ │ │ │ │ │ │ │ ├──────────┼─────────┼─────────┤ │ │ │未扣案偽造之「耕農股│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警3卷第50-52頁 │ │ │ │份有限公司農機銷售證│耕農股份有限公司」│ │ │ │ │明書」 │、「陳一祥」印文各│ │ │ │ │ │1枚 │ │ ├──┼────┼──────────┼─────────┼─────────┤ │ 2 │20⑴ │未扣案支票(支票號碼│左列支票背面背書欄│偵5卷第105頁 │ │ │ │XX0000000) │偽造之「莊耿銘」署│ │ │ │ │ │名1枚 │ │ │ │ ├──────────┼─────────┼─────────┤ │ │ │扣案楊政學所留存之偽│左列文書 │106年度南院保管字 │ │ │ │造「莊耿銘」名義房屋│ │第709號 │ │ │ │租賃契約書1份 │ │警4卷第27-29頁 │ │ │ ├──────────┼─────────┼─────────┤ │ │ │未扣案周謀武所留存之│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警2卷第25-28頁 │ │ │ │偽造「莊耿銘」名義房│莊耿銘」署名2枚 │ │ │ │ │屋租賃契約書1份 │ │ │ ├──┼────┼──────────┼─────────┼─────────┤ │ 3 │21⑴ │未扣案楊政學所留存之│左列文書沒收,於全│ │ │ │ │偽造「蔡文龍」名義停│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車位租賃契約書1份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扣案蘇靖惠所留存之偽│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警2卷第47頁背面 │ │ │ │造「蔡文龍」名義停車│蔡文龍」署名1枚、 │ │ │ │ │位租賃契約書1份 │指印3枚 │ │ ├──┼────┼──────────┼─────────┼─────────┤ │ 4 │21⑵ │扣案楊政學所留存之偽│左列文書 │106年度南院保管字 │ │ │ │造「蔡文龍」名義房屋│ │第709號 │ │ │ │租賃契約書1份 │ │警4卷第27-29頁 │ │ │ ├──────────┼─────────┼─────────┤ │ │ │扣案蘇靖惠所留存之偽│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警2卷第47頁正、背 │ │ │ │造「蔡文龍」名義房屋│蔡文龍」署名4枚、 │面 │ │ │ │租賃契約書1份 │指印8枚 │ │ ├──┼────┼──────────┼─────────┼─────────┤ │ 5 │23 │未扣案之提貨明細單1 │左列文書上偽造之「│偵5卷第78頁 │ │ │ │紙 │蔡文龍」署名1枚 │ │ │ │ ├──────────┼─────────┼─────────┤ │ │ │未扣案之工程代收款單│左列文書上偽造之「│警2卷第59頁 │ │ │ │據1紙 │蔡文龍」署名1枚、 │ │ │ │ │ │指印3枚 │ │ ├──┼────┼──────────┼─────────┼─────────┤ │ 6 │27⑴ │未扣案之「莊耿銘」印│左列印章1顆 │ │ │ │ │章 │ │ │ │ │ ├──────────┼─────────┼─────────┤ │ │ │扣案楊政學所留存之偽│左列文書 │106年度南院保管字 │ │ │ │造「莊耿銘」名義房屋│ │第709號 │ │ │ │租賃契約書1份 │ │警4卷第27-29頁 │ │ │ ├──────────┼─────────┼─────────┤ │ │ │扣案黃煌博所留存之偽│左列文書上偽造之「│偵21卷第76-83頁 │ │ │ │造「莊耿銘」名義房屋│莊耿銘」署名2枚、 │ │ │ │ │租賃契約書1份 │印文12枚 │ │ ├──┼────┼──────────┼─────────┼─────────┤ │ 7 │28⑵ │未扣案支票(支票號碼│左列支票背面背書欄│偵21卷第159頁 │ │ │ │MD0000000) │上偽造之「莊耿銘」│ │ │ │ │ │署名1枚 │ │ │ │ ├──────────┼─────────┼─────────┤ │ │ │105.3.26元皇建設股份│左列文書上偽造之「│偵21卷第160頁 │ │ │ │有限公司訂購單 │莊耿銘」署名1枚、 │ │ │ │ │ │指印1枚 │ │ │ │ ├──────────┼─────────┼─────────┤ │ │ │105.4.15元皇建設股份│左列文書上偽造之「│偵21卷第161頁 │ │ │ │有限公司訂購單 │莊耿銘」署名1枚 │ │ │ │ ├──────────┼─────────┼─────────┤ │ │ │105.4.15元皇建設股份│左列文書上偽造之「│偵21卷第162頁 │ │ │ │有限公司訂購單 │莊耿銘」署名1枚 │ │ │ │ ├──────────┼─────────┼─────────┤ │ │ │105.3.31元皇建設股份│左列文書上偽造之「│偵22卷第217-2頁 │ │ │ │有限公司訂購單 │莊耿銘」署名1枚 │ │ └──┴────┴──────────┴─────────┴─────────┘ ┌─────────────────────────────────────┐ │【卷宗編號對照】 │ │一、 審卷: │ │ ㈠【本院105重訴11號】卷(一)1宗,即本院卷1 │ │ ㈡【本院105重訴11號】卷(二)1宗,即本院卷2 │ │ ㈡【本院105聲羈88號】卷1宗,即聲羈2卷 │ │ 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聲羈275號】卷1宗,即聲羈1卷 │ │二、 偵卷: │ │ 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調偵緝23號】卷1宗,即偵1卷 │ │ 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調偵緝5號】卷1宗,即偵2卷 │ │ 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緝321號】卷1宗,即偵3卷 │ │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4069號】卷1宗,即偵4卷 │ │ 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5534號】卷1宗,即偵5卷 │ │ 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核交1841號】卷1宗,即偵6卷 │ │ 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450號】卷1宗,即偵7卷 │ │ 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核交4921號】卷1宗,即偵8卷(共199頁) │ │ 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核交4921號】卷1宗,即偵9卷(共264頁) │ │ 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核交4921號】卷1宗,即偵10卷(共259頁)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核交4921號】卷1宗,即偵11卷(共272頁)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核交4921號】卷1宗,即偵12卷(共213頁)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營偵1739號】卷1宗,即偵13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451號】卷1宗,即偵14卷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393號】卷1宗,即偵15卷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聲押276號】卷1宗,即偵16卷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392號】卷1宗,即偵17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10132號】卷1宗,即偵18卷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1722號】卷1宗,即偵19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8795號】卷1宗,即偵20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7845號】卷(一)1宗,即偵21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7845號】卷(二)1宗,即偵22卷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8166號】卷1宗,即偵23卷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緝525號】卷1宗,即偵24卷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35號】卷1宗,即偵25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8794號】卷1宗,即偵26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457號】卷1宗,即偵27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9895號】卷1宗,即偵28卷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3511號】卷1宗,即偵29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交查1545號】卷1宗,即偵30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3101號】卷1宗,即偵31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458號】卷1宗,即偵32卷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他1406號】卷1宗,即偵33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他370號】卷1宗,即偵34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交查242號】卷1宗,即偵35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交查1251號】卷1宗,即偵36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453號】卷1宗,即偵37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6711號】卷1宗,即偵38卷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5393號】卷1宗,即偵39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456號】卷1宗,即偵40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454號】卷1宗,即偵41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交查1252號】卷1宗,即偵42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他4177號】卷1宗,即偵43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交查2818號】卷1宗,即偵44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交查437號】卷1宗,即偵45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2731號】卷1宗,即偵46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452號】卷1宗,即偵47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交查2688號】卷1宗,即偵48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他5267號】卷1宗,即偵49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8988號】卷1宗,即偵50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他562號】卷1宗,即偵51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460號】卷1宗,即偵52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459號】卷1宗,即偵53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他4861號】卷1宗,即偵54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交查2646號】卷1宗,即偵55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461號】卷1宗,即偵56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核交1416號】卷1宗,即偵57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462號】卷1宗,即偵58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466號】卷1宗,即偵59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交查2645號】卷1宗,即偵60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他3108號】卷1宗,即偵61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1068號】卷1宗,即偵62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463號】卷1宗,即偵63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他5265號】卷1宗,即偵64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464號】卷1宗,即偵65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1720號】卷1宗,即偵66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緝465號】卷1宗,即偵67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4108號】卷1宗,即偵68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交查2644號】卷1宗,即偵69卷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他1482號】卷1宗,即偵70卷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5347號】卷1宗,即偵71卷 │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6015號】卷1宗,即併偵卷 │ │三、 警卷: │ │ ㈠【南市警一偵字第1030652905號】卷1宗,即警1卷 │ │ ㈡【南市警四偵字第1050153153號】卷1宗,即警2卷 │ │ ㈢【南市警學偵字第1040400078號】卷1宗,即警3卷 │ │ ㈣【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050307010號】卷1宗,即警4卷 │ │ ㈤【南市警刑大偵五字0000000000號】卷1宗,即警5卷 │ │ ㈥【南市警化偵字第1050089401號】卷1宗,即警6卷 │ │ ㈦【高市警刑大偵4字000000000000號】卷1宗,即警7卷 │ │ ㈧【南市警永偵字第1040687162號】卷1宗,即警8卷 │ │ ㈨【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號】卷1宗,即併警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