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林臻嫺、莊政達、許育菱
- 當事人董家均、王大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董家均 被 告 王大介 許進安 林國勝 楊塏頡 曾聰林即安定環保企業社 曾献智 林永成 黃文賢 韋旺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永富 被 告 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5號、105年度訴字第958號、 106年度訴字第247號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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