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振謙卓穎毓鄭銘仁

原告
李建賢
被告
鍾俊義
被告
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錡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37,8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以:原告遭被告所駕的營業半聯結車自後追撞,造成原告所駕之營業聯結車推撞前車,致遭前車的所載的磷酸灼傷,受有全身28% 燒傷的重傷害,被告應給付原告醫藥費256,000 元,日後整形費600,000 元,看護費254,000 元財物損失650,000 元,不能工作損失1,560,000 元,減少勞動力損失8,247,806 元,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105 年度交易字第148 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