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李建賢
- 被告
- 鍾俊義
- 被告
- 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東錡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37,8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以:原告遭被告所駕的營業半聯結車自後追撞,造成原告所駕之營業聯結車推撞前車,致遭前車的所載的磷酸灼傷,受有全身28% 燒傷的重傷害,被告應給付原告醫藥費256,000 元,日後整形費600,000 元,看護費254,000 元財物損失650,000 元,不能工作損失1,560,000 元,減少勞動力損失8,247,806 元,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105 年度交易字第148 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