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妙修
- 訴訟代理人
- 黃厚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曾國展
- 訴訟代理人
- 江雍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汶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陶德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黃竹戊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龔毅晉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陳明傑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吳明勳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吳奇弦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王世宗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李加全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蔡昆達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陳信男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郭迅宏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李鶴昇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楊煌正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司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展
- 法定代理人
- 附民被告 仙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竹戊
- 前列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森林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曾國展、黃竹戊、龔毅晉、吳奇弦、王世宗、李加全、蔡昆達、陳信男及吳明勳等人均無罪)及諭知不受理(被告陳明傑死亡)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