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1號附民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附民被告 曾國展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陶德斌律師 附民被告 黃竹戊 附民被告 龔毅晉 附民被告 陳明傑 附民被告 吳明勳 附民被告 吳奇弦 附民被告 王世宗 附民被告 李加全 附民被告 蔡昆達 附民被告 陳信男 附民被告 郭迅宏 附民被告 李鶴昇 附民被告 楊煌正 附民被告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民被告 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曾國展 附民被告 仙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戊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森林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曾國展、黃竹戊、龔毅晉、吳奇弦、王世宗、李加全、蔡昆達、陳信男及吳明勳等人均無罪)及諭知不受理(被告陳明傑死亡)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