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 原告
- 鴻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心翊
- 原告
- 羅雲發
- 被告
- 林揚瑲
- 被告
- 楊謝淑惠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而本件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係於105 年11月7 日繫屬於本院,亦有本院收文章在卷足證,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檢察官尚未就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起訴繫屬於本院,原告逕行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