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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威龍張婉寧吳錦佳

原告
鴻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心翊
原告
羅雲發
被告
林揚瑲
被告
楊謝淑惠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而本件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係於105 年11月7 日繫屬於本院,亦有本院收文章在卷足證,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檢察官尚未就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起訴繫屬於本院,原告逕行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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