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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周紹武劉怡孜林岳葳

  • 當事人
    郭蔡阿美沈元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原  告  郭蔡阿美 被  告  沈元渝 李憲鈞即國光電器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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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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