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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83號

聲請裁定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包梅真鄭燕璘周宛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83號

聲請人
漢平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深鏗
告訴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告訴代理人
張容綺律師
告訴代理人
吳冠龍律師
被告
何晉丞
選任辯護人
楊家明律師

      許世烜律師

      陳玄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爰依同法第99條規定,聲請命被告負擔費用,將第一審刑事判決書之法院名稱、案號、當事人、案由、主文及事實欄等內容,分別於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全國雙版頭版十全版面即25公分高乘以34.5公分寬之規格各登載1日,及於壹週刊雜誌封面裡全頁登載1期等語

二、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著作權法第99條固有明文。惟參諸立法理由,該條係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15條之規定而增訂;而刑事訴訟法第315條所定「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害人須於裁判確定始得據以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68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一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日判決在案,然尚未確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時,即具狀為本件聲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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