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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4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玉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玉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執行筆錄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4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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