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玉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玉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執行筆錄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