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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1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1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至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至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劉至展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至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另更正附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為105.05.26、偵查案號為:105年度偵字第17119號、編號5之犯罪日期為105.06.04、偵查案號為:106年度偵字第2168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19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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