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方俊傑
- 選任辯護人
-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四行「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具殺傷力之改造長槍2 支」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2、3 所示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2 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四行關於附表編號2 、3 所示具殺傷力槍枝之記載,誤載為「改造長槍2 支」,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2 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