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6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曾子珍侯明正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4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湘晴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8704號),本院認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改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晏秀告訴被告邱湘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聲請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依同法第363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晏秀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侯明正

法 官 朱中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8704號
    被      告  邱湘晴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湘晴於民國106年7月9日22時16分許起,在臺南市○○區
    ○○街00巷00號住處,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連結「飄流幻境
    OnLine」網路遊戲服務,無故輸入劉晏秀之帳號WL00000000
    及其密碼,登入該網路線上遊戲後,操控劉晏秀上開帳號內
    之遊戲角色人物「小楓秀秀」,接續將該角色所有之附表所
    示之虛擬遊戲裝備,移轉至其在上開線上遊戲所設定之如附
    表所示之虛擬角色或加以丟棄,以此方式無故變更該網路遊
    戲伺服器主機內之電磁紀錄,而取得原本屬於劉晏秀之財產
    利益(上開遊戲裝備之總價值約新臺幣25,581元),並致生
    損害於劉晏秀。嗣因劉晏秀察覺帳號遭人盜用登入,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案發時登入之IP位置,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晏秀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湘晴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劉晏秀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
    有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玩家調閱基本資料證明書、中華網
    龍股份有限公司函附遊戲帳號「WL00000000小楓秀秀玩家於
    106年7月9日、10日,遊戲歷程中所收受寶物對象ID、基本
    資料及上線IP位置等資料」、通聯紀錄查詢系統各1份在卷
    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邱湘晴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
    罪嫌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嫌。被
    告於上開時、地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並變更電磁紀錄之行為,
    係基於單一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相同之地點、密接之時
    間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又被告以一侵害
    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錢鴻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冠妃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移轉時間    │被移轉之虛擬遊戲裝│受移轉對象  │
│    │            │備名稱            │            │
├──┼──────┼─────────┼──────┤
│ 1  │106年7月9日 │金環、幸福捧花、還│災藍        │
│    │22時16分    │原寶盒、萬用接著劑│            │
│    │            │、修復扳手        │            │
├──┼──────┼─────────┼──────┤
│ 2  │106年7月9日 │練功島招待卷、彩票│云嵐        │
│    │22時16分至23│、鍊金百科三、包裝│            │
│    │時12分      │盒、鍊金百科一、友│            │
│    │            │達胸針、地琉璃、鍊│            │
│    │            │金科二、和平拉麵、│            │
│    │            │敏捷馬鞍、綠麻厚靴│            │
│    │            │、藍鋼甲、強力手榴│            │
│    │            │彈、迅狼鬥服、藍光│            │
│    │            │戰腕、聖潔法杖、攻│            │
│    │            │擊勳章、茵藍皮甲、│            │
│    │            │鷹翼護額、神聖徽章│            │
│    │            │、紅鷹護手、三叉鐵│            │
│    │            │戟、獸人王戟、天空│            │
│    │            │戰靴、快遞噴射器、│            │
│    │            │波浪青銅劍、加工韌│            │
│    │            │草、精製皮革、加工│            │
│    │            │金玫瑰、魔法粉晶、│            │
│    │            │飛船掌舵裝置、雪晶│            │
│    │            │、晚宴禮服、加工輕│            │
│    │            │羽、狼牙、精鍊錫材│            │
│    │            │、垂直尾翼、黑玉、│            │
│    │            │螺旋漿、女羽翼服、│            │
│    │            │金質翼靴、黃金腳環│            │
├──┼──────┼─────────┼──────┤
│ 3  │106年7月9日 │皇羽頭盔、霸者護腕│微雨初萌    │
│    │22時33分、22│、狂者之怒        │            │
│    │時37分      │                  │            │
├──┼──────┼─────────┼──────┤
│ 4  │106年7月9日 │潛能激發丸、輕靈護│丟棄(無受移│
│    │22時17分至  │腕、水瓶額冠、隱蔽│轉對象)    │
│    │106年7月10日│鬥服、迅捷臂環、靈│            │
│    │0時21分     │壁臂環、金曦護手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