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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號

水污染防治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川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鋁昇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蘇德福
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763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德福、鋁昇企業有限公司涉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06年5月5日上午9時28分宣判;然因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多寡,有依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請主管機關核算乙節,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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