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 原告
- 竹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順福
- 訴訟代理人
- 蔡秋聰律師
- 被告
- 許登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0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關於被告許登發部分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許登發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許登發被訴公共危險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