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04號
- 原告
- 金嘉鉎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仙青
- 被告
- 蔡耀林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耀林所涉侵入住宅案件,業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160號審判筆錄1份在卷足憑。茲原告遲至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6年11月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時間戳章足憑,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始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於本件刑事判決上訴第二審後,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