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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欽賢廖建瑋陳本良

原   告
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童文志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陳玉賢
被   告
北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勝

上列被告陳玉賢因毀損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欽 賢

                 法 官  廖 建 瑋

                 法 官  陳 本 良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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