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珮鳳、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章學芬、吳文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王珮鳳 被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安 被 告 吳文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7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