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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盧鳳田張菁陳鈺雯

  • 當事人
    王珮鳳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吳文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王珮鳳 被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安 被   告  吳文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7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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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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