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三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黃明壯 被 告 三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黃國典 被 告 三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黃國慶 被 告 天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李建安 被 告 思必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廖玉惠 被 告 劉至恭 被 告 王景賢 被 告 林漢明 被 告 許庭福 被 告 姚湘南 被 告 劉哲士 被 告 吳浚銘 被 告 盧麗妃 被 告 李勇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三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黃明壯、三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國典、三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慶、天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安、思必可有限公司、廖玉惠、劉至恭、王景賢、林漢明、許庭福、姚湘南、劉哲士、吳浚銘、盧麗妃、李勇進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物品(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保管字第1682號),俱為被告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等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上開被告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以104年度偵續字第198 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118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而確定,其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6年1月3日期滿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㈡上開被告所涉犯之上揭案件,固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續字第1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檢察官本件聲請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保管字第1682 號扣押物品清單所列之扣押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酌聲請書所指本件聲請沒收之物─105年度保管字第1682 號扣押物品清單(105年度緩字第379號卷第14頁)所載,有編號1至6,每項物品名稱均記載「103他863地檢署函調文件」,所有人姓名均無記載,數量共六箱。從105年度保管字第1682 號扣押物品清單之記載內容,本院並無從得該知扣押清單所查扣之六箱文件具體內容為何?各該文件屬於本件何位被告所有?再依105年度保管字第1682 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股別字號─103年度他字第863號任股審究,該案分三宗卷宗,原從追查三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入手,後因聲請搜索,衍分104年度聲搜字第42 號,該搜索案嗣經廉政署移送聲請人後改分104年度偵字第12971號進行偵查。依104年度偵字第12971號卷宗所附扣押物清單,上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1061、1062、1064、1065 號(該卷第39至第46頁),與本件聲請書意旨所指聲請沒收之105 年度保管字第1682號文號並不相同,是否相同事物,尚難逕認。縱認二者係相同之物,惟104 年度保管字第1061、1062、1064、1065號各該扣押之物該當於105 年度保管字第1682號編號1至6之哪箱扣押物,亦難遽認?且104 年度保管字第1061、1062、1064、1065號各該扣押之物關涉本件何位被告的哪次犯行?如何認定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係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聲請書均無具體資料以供本院查明?則前開扣押清單上所列之物品是否上開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係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均非無疑。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就上開扣案物單獨聲請沒收,依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至如聲請人補正上開缺失後,就本件自另行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