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煌 被 告 吳貴鉉 被 告 陳俊成 被 告 林麗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年度偵字第7815、 78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106年度聲沒字 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雖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 ,自105年7月1日施行,惟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此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被告王世煌、吳貴鉉、陳俊成及林麗雪共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明知為虛偽標記商品而販賣、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經聲請人以104年度偵字第7815、78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5年度上職議字第2445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扣案之「馬修嚴選一年熟成梅果漿」1個(下稱該扣案物) ,是警方於104年4月22日持本院104年度聲搜字第448號搜索票扣得,有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見 警卷第135頁)在卷可稽,而被告4人均坦承該扣案物為公司先自門市回收即將到期產品後,再由渠等重新更改品名與標籤有效日期後上架販賣之貨品(見警卷第5、27、47、74頁 ),是該扣案物,堪認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惟供犯罪所用之物,須以被告所有者始得沒收,雖上開扣押物品目錄表上該扣案物之「所有權/持有人/保管人」欄位記載為被告吳貴鉉,然被告4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該扣案物為彩宸生 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是公司所生產、製造及販售之商品,故上揭扣押物品目錄表之記載,究其正確意義應僅為該扣案物為被告吳貴鉉所持有,而非擁有所有權。此外,並無證據可認該扣案物確是被告4人所有,在法律無特別規定之 情況下,本院自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