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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81號

水污染防治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岳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18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進安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昆宗
選任辯護人
鄭伊純律師
被告
鄭林月蕋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孟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行準備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岳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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