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9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興旺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來長 被 告 王國泰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