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9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930號
106年度簡字第301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俊堯
- 選任辯護人
- 莊志剛律師
- 被告
-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代表人
- 王偉帆
- 選任辯護人
- 莊志剛律師
- 被告
- 富詮營造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代表人
- 楊貴州
- 選任辯護人
- 莊美貴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展光律師
- 被告
- 辰龍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李詩輝
- 選任辯護人
- 莊美貴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展光律師
- 被告
- 李詩龍
- 選任辯護人
- 莊美貴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展光律師
- 被告
- 勝鑫營造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楊宗富
- 選任辯護人
- 莊美貴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展光律師
- 被告
- 林輝雄
- 選任辯護人
- 莊美貴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展光律師
- 被告
- 林政立
- 選任辯護人
-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5246號、106年度偵字第7465號、第7466號),及移送併辦、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12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俊堯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共十六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王偉帆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十二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共十六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楊貴州犯如附表一、三、四所示之罪,共十九罪,各處如附表一、三、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富詮營造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八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李詩龍犯如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所示之罪,共五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二所示四罪,均累犯)。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辰龍工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所示之罪,共五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林輝雄犯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3至5所示之罪,共七罪,各處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3至5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勝鑫營造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共四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林政立犯如附表四編號6至7所示之罪,共二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6至7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富詮營造有限公司、辰龍工程有限公司、勝鑫營造有限公司、進泰營造有限公司未扣案如附表一、二、三、四犯罪所得欄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均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如下更正、補充外,其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追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均予以引用(如附件一、二)。
㈠如附件一所示犯行,增列如下證據:
1.被告王俊堯、王偉帆、楊貴州、李詩龍、林輝雄、林政立於本院民國(下同)107年3月26日調查程序時之自白。
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6年10月26日南區國稅新化營所字第1062549284號函檢送富詮營造有限公司103年至105年度及勝鑫營造有限公司103年、105年度等2家業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相關資料。
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106年10月26日南區國稅新營營所字第1062127156號函檢送勝鑫營造有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㈡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原記載:「..渠等明知所經營之富詮、勝鑫及進泰等公司,並未承攬附表所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小額採購工程,竟共同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出借富詮、勝鑫及進泰等公司之名義予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2樓、實際營業處所為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榮良景觀有限公司」(下稱榮良公司)之實際及登記負責人王俊堯、王偉帆父子,由王俊堯、王偉帆父子以該等公司名義承攬附表所示小額採購工程,待工程完工後,楊貴州、林輝雄、林政立再配合開立附表所示小額採購工程之不實銷售發票,供王俊堯、王偉帆持之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核銷附表所示小額採購工程案請領工程款之用..」等語,更正為:「..渠等明知所經營之富詮、勝鑫及進泰等公司,並未承攬附表所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小額採購工程,楊貴州竟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出借富詮公司之名義予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2樓、實際營業處所為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榮良景觀有限公司」(下稱榮良公司)之實際及登記負責人王俊堯、王偉帆父子,由王俊堯、王偉帆父子以富詮公司名義承攬附表編號1至2所示小額採購工程,待工程完工後,楊貴州再配合開立附表編號1至2所示小額採購工程之不實銷售發票,供王俊堯、王偉帆持之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核銷附表編號1至2所示小額採購工程案請領工程款之用。楊貴州又利用其持有勝鑫及進泰公司證件與公司印章、法定代理人印章之機會,於徵得林輝雄、林政立之同意後,分別與林輝雄、林政立共同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出借勝鑫及進泰等公司之名義予榮良公司之實際及登記負責人王俊堯、王偉帆父子,由王俊堯、王偉帆父子以該等公司名義分別承攬附表編號3至5、6至7所示小額採購工程,待工程完工後,林輝雄、林政立再配合分別開立附表編號3至5、6至7所示小額採購工程之不實銷售發票,供王俊堯、王偉帆持之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核銷附表編號3至5、6至7所示小額採購工程案請領工程款之用..」等語。
二、論罪科刑:
㈠按從法條文義解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是「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均係該條項規範之對象,非僅以前者為限。而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除有該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政府採購法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關於第87條之罰則規定增列第5項,前段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後段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是為借牌投標罪,以確保政府採購作業之公平、公開,提昇其效率、功能與品質。但此指單純之借牌情形,而不及於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若行為人已參與投標,嗣因探悉與投標廠商未達法定最低家數,另借牌投標充足,使原來不能開標變成可以開標、並得標,則從結果而言,既難謂正確,自該當同條第3項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構成要件,應逕依此較重之刑責論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
㈡核被告王俊堯就附表一編號1至8與附表二編號1至4及附表三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又被告王俊堯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亦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妨害投標罪(附件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雖漏未記載,惟犯罪事實欄一㈡已敘明此犯罪事實,自為起訴效力所及,得為本院審理之範圍);被告王俊堯就附表二編號4所為,亦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王偉帆就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楊貴州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楊貴州就附表三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附件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3至4行,雖記載:被告楊貴州、林輝雄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牌投標罪嫌云云,惟被告王俊堯陳稱係其找被告楊貴州牽線,才向勝鑫公司借牌為本案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犯行,此情亦為被告楊貴州所不否認(詳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930號卷宗卷第171頁正面),因此,被告楊貴州就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犯行,應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始為正確,附此敘明】。被告李詩龍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李詩龍就附表二編號1至4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林輝雄就附表三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榮良景觀有限公司(下稱榮良公司)、富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富詮公司)、辰龍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辰龍公司)、勝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勝鑫公司),因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即被告王俊堯、王偉帆、楊貴州、李詩龍、林輝雄,執行業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論處。其中被告楊貴州雖身為富詮公司之代表人,但其與被告王俊堯共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罪,係基於其與被告王俊堯之情誼而為之,業如前述,與執行業務無關,被告富詮公司就被告楊貴州此部分犯行,自無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處罰金之必要,附此敘明。被告王俊堯就附表一編號1至8與附表二編號1至4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與被告王偉帆,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王俊堯就附表一編號4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妨害投標罪部分,與被告李詩龍,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王俊堯就附表三編號1至4所為與被告楊貴州,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王俊堯為使榮良公司取得如附表一編號4工程施作之目的,先借用富詮公司名義投標,並與被告李詩龍協議,以文件不足之辰龍公司參與陪標而不為價格之競爭,其以一行為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同法條第4項之規定,想像競合犯,應從重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論處。又被告王俊堯為使榮良公司取得如附表二編號4工程施作之目的,將其為借牌投標而持有之富詮公司、辰龍公司及承順營造有限公司之投標文件,以富詮公司、辰龍公司及承順營造有限公司名義完成投標,且安排由辰龍公司得標,其以一行為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同法條第3項之規定,想像競合犯,應從重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論處。
㈢核被告楊貴州、林輝雄、林政立就附表四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不實登載會計憑證罪嫌。被告林輝雄、林政立之所以出借勝鑫公司、進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進泰公司)名義予榮良公司之實際及登記負責人即被告王俊堯、王偉帆,分別承攬附表四編號3至5、6至7所示小額採購工程,係因被告楊貴州將持有勝鑫公司、進泰公司證件及公司大小章提供被告王俊堯、王偉帆使用之故,待榮良公司取得標案後,被告林輝雄、林政立會配合開立統一發票供榮良公司請款之用,業據被告楊貴州、林輝雄、林政立陳稱在卷(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106年度廉查南字第23號證據卷一卷宗第101頁、第129頁、第130頁、第136頁),因此,被告楊貴州、林輝雄就附表四編號3至5所示犯行,被告楊貴州、林政立就附表四編號6至7所示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被告楊貴州就附表四編號1至2所示犯行,因其為富詮公司之登記暨實際負責人,自己就能決定開立富詮公司統一發票供被告王俊堯、王偉帆請款之用,實難認其就附表四編號1至2所示犯行,與被告林輝雄、林政立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附件二檢察官追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就此部分誤載此三人有共同正犯關係乙節,應予更正。另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此項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以共犯論。被告楊貴州雖非勝鑫公司、進泰公司之負責人,然分別與具有此身分之被告林輝雄、林政立共同為附表四編號3至5、6至7所示犯行,其等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楊貴州並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王俊堯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共16罪間(附件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8罪,應予更正),被告王偉帆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共12罪間,被告李詩龍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共5罪間,被告楊貴州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三編號1至4、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共19罪間,被告林輝雄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4、附表四編號3至5所示共7罪間,被告林政立所犯如附表四編號6至7所示2罪間,榮良公司就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共16罪間,富詮公司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共8罪間,辰龍公司就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共5罪間,勝鑫公司就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共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㈤又被告李詩龍於93年間曾因案遭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0年10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4年2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5年之內,故意再犯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王俊堯、王偉帆分別為榮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登記負責人,此二人為讓榮良公司可以取得工程標案,竟借用富詮公司、辰龍公司、勝鑫公司名義用以投標附表一、二、三所示工程,被告王俊堯並在投標附表一編號4所示工程,與被告李詩龍協議,以文件不足之辰龍公司名義參與陪標而不為價格之競爭,及在投標附表二編號4所示工程,以富詮公司、辰龍公司及承順營造有限公司名義完成投標,且安排由辰龍公司得標,致採購機關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以為該採購案之3家廠商係合法競爭狀態而予以開標,被告楊貴州、李詩龍、林輝雄、林政立身為富詮公司、辰龍公司、勝鑫公司、進泰公司負責人,竟同意出借公司名義或提供統一發票使被告王俊堯、王偉帆得為虛偽投標之犯行,均屬不該,尤其被告王俊堯於98年間,曾因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竟再為相同犯行,且於附表一、二、三所示犯行,居於主導之地位,惡行非輕,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等為本案犯行之手段、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與榮良公司、富詮公司、辰龍公司、勝鑫公司、進泰公司之資本總額分別為220萬元、1,700萬元、300萬、1,000萬元、2,260萬元(詳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106年度廉查南字第23號證據卷二第163至167頁、第173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王俊堯、王偉帆、楊貴州、李詩龍、林輝雄、林政立、榮良公司、富詮公司、辰龍公司、勝鑫公司,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被告王俊堯、王偉帆、楊貴州、李詩龍、林輝雄、林政立,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又按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罰金易服勞役,乃換刑處分之一種,係以易服勞役代替罰金之執行。法人係社會組織體,與自然人有別,事實上無法以服勞役代替罰金之執行,故刑法第四十二條易服勞役之規定,與法人本質不合,不能予以適用(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因此,被告榮良公司、富詮公司、辰龍公司、勝鑫公司所科罰金刑部分,不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㈦再者,被告王俊堯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及被告王偉帆、楊貴州、林輝雄、林政立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5紙附卷可參,被告王俊堯、王偉帆、楊貴州、林輝雄、林政立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後均坦承全部犯行並深表悔意,經此偵查及審判教訓,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王俊堯、王偉帆、楊貴州、林輝雄、林政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但因被告王俊堯、王偉帆、楊貴州、林輝雄、林政立身為公司負責人,明知投標工程,需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竟為本案犯行,顯係欠缺守法之正確觀念,為強化其等法治概念,使其等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並使緩刑宣告不致輕易遭到撤銷,應給予一定之負擔。在考量其等擔任負責人之榮良公司、富詮公司、勝鑫公司、進泰公司之資本額分別為220萬元、1,700萬元、1,000萬元、2,260萬元,及被告王俊堯、王偉帆、楊貴州、林輝雄、林政立分別陳稱如緩刑時,願意捐款30萬元、5萬元、5萬元、5至6萬元、3萬元等語(詳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930號卷宗〈下稱本院卷㈠〉第172頁正、反面),與公訴人主張應視各該被告犯罪情節之輕重,諭知捐款2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款項予公庫,為附條件緩刑之意見(詳本院卷㈠第217頁),乃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王俊堯、王偉帆、楊貴州、林輝雄、林政立於本案確定後,向公庫各支付6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並附記於判決書內(依刑法第74條第4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捐款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又按法人僅能對之為罰金之判決,依刑法第74條之規定,以緩刑期內或緩刑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始能撤銷緩刑之宣告,茲法人犯罪客觀上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院如諭知緩刑無法對之撤銷,且得無限次的諭知緩刑,與緩刑制度旨在鼓勵自新之立法原意有違,自不得對之宣告緩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8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因此,被告榮良公司、富詮公司、辰龍公司、勝鑫公司遭科以罰金刑之部分,不得緩刑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㈡按刑法沒收新制,就犯罪所得之沒收,參諸立法理由,係採總額原則,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考其目的並非僅在便於計算實際犯罪所得,而係根植於保護社會本旨,避免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是除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及第38條之2第2項有過苛之虞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得不予諭知沒收或酌減外,只要犯罪行為人直接為犯罪或自犯罪產出而取得者,均應沒收,並無賦予法院得將犯罪類型化而具另行定義犯罪所得之意義及範圍而改以淨利沒收之權。尤其犯罪涉及雙務契約,若該交易為刑事法律所禁止,且行為人應受刑罰之行為同時為相對人得行使民事撤銷權之重要事由者,不問相對人行使與否,被告因履約而受領相對人之給付均屬犯罪所得,至其所為對待給付既屬對價關係之成本費用不應扣除,亦且為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之不法原因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則新制沒收即便具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性質,此時犯罪所得仍應客觀認定,而非行為人與被害人間財產平衡之方法,殊無將雙務契約犯罪時所為對待給付類型化予以扣減成本之必要。又沒收新制法院就犯罪所得應義務沒收而無審酌之空間,過苛條款則考量沒收對犯罪行為人重大侵害或違反公平原則以致產生不公正或牴觸過度禁止原則,賦予法院例外判斷調整之權限。是沒收標的物已不存在,而價值之追徵對行為人之社會復歸有所妨礙,事實審法院即應依個案審查沒收對行為人有無產生過度之重要情形而有過苛條款之適用。
㈢附表一、二、三部分:
1、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藉以節省國庫支出,避免無謂花費而妥善利用預算收入以維全民福祉。行為人若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嗣後簽立相關承攬或買賣契約,該交易本身本為政府採購法所規範禁止並處罰,則依前開說明,其所受領採購機關依約所為之給付屬犯罪所得,即便雙務契約行為人為履行其對待給付而有勞力時間費用之成本,基於本法所採總額原則,本不得扣除。然觀諸各該採購案均已驗收完成,被告榮良公司已履行各該採購契約,每個標案尚須依得購金額或發票金額「除以1.05乘以0.035」之方式計算報酬給付被告富詮公司、辰龍公司、勝鑫公司、進泰公司,此情為被告王俊堯、王偉帆、楊貴州、李詩龍、林輝雄、林政立所是認(詳本院卷㈠第169頁正面至第171頁反面),附表一、二、三所示得標金額本屬被告榮良公司之犯罪所得,但總額沒收對被告榮良公司復歸社會有所妨礙,是就榮良公司因被告王俊堯、王偉帆為本案犯行之違法行為,因而取得上開得標金額之犯罪所得,應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虞之適用,不予總額沒收。但考量沒收仍有一般及特別預防之功,且對被害人即國庫仍有補償之必要,乃酌減而不予免除。附表一、二、三部分,被告王俊堯係以榮良公司可以在未含稅之情況下,獲利8%的方式來決定投標金額,亦即榮良公司獲利之計算方式為「得標金額除以1.05乘以0.08」,業據被告王俊堯陳稱在卷(詳本院卷㈠第170頁反面),及參酌103年度至105年度、102年度,住宅營建業及其他建築工程業之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均為8%,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6年10月26日南區國稅新化營所字第1062549284號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106年10月26日南區國稅新營營所字第1062127156號函各1份附卷可參(詳本院卷㈠第58至60頁、第63頁),是以淨利率8%計算酌減後被告榮良公司應遭沒收犯罪所得之數額較為妥當。又因附表一編號4部分,被告辰龍公司、榮良公司就盈餘是六四分帳,業據被告李詩龍陳稱在卷(詳本院卷㈠第170頁正面),且為被告王俊堯所不爭執(詳本院卷㈠第170頁正面),因此,被告榮良公司應遭沒收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二、三犯罪所得欄所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其中附表一編號4部分,被告榮良公司若依得標金額乘以淨利率8%計算酌減後之犯罪所得本應為1,330,280元(16,628,500×8%=1,330,280),但被告辰龍公司、榮良公司就盈餘是六四分帳,因此,被告辰龍公司、榮良公司應遭沒收之犯罪所得各為798,168元(1,330,280×6/10=798,168)、532,112元(1,330,280×6/10=532,112)。
2、附表一、二、三部分,被告富詮公司、辰龍公司、勝鑫公司答應出借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可以獲取利益之計算方式為「得標金額除以1.05乘以0.035」,被告楊貴州就附表三部分只是擔任介紹人,並未獲得任何好處,業據被告王俊堯陳稱在卷,並為被告王偉帆、楊貴州、李詩龍、林輝雄所不爭執(詳本院卷㈠第169頁正面至第171頁正面),因此,被告富詮公司、辰龍公司、勝鑫公司應遭沒收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二、三犯罪所得欄所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㈣附表四部分,富詮公司、勝鑫公司、進泰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後,可以獲取利益之計算方式為「發票金額除以1.05乘以0.035」,亦據被告楊貴州、林輝雄、林政立陳稱在卷(詳本院卷㈠第171頁正、反面),被告楊貴州、林輝雄、林政立分別係富詮公司、勝鑫公司、進泰公司之負責人,其等係分別為富詮公司、勝鑫公司、進泰公司實行違法行為,而使富詮公司、勝鑫公司、進泰公司取得犯罪所得,因此,就此部分犯行,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規定,對富詮公司、勝鑫公司、進泰公司沒收犯罪所得,上開公司應遭沒收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四犯罪所得欄所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被告林政立是進泰公司之負責人,則其於本院調查時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狀所為進泰公司犯罪所得之陳述意見(詳本院卷㈠第209至210頁),應認已完足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之參與沒收程序。而被告林輝雄、林政立之所以出借勝鑫公司、進泰公司名義予榮良公司之實際及登記負責人即被告王俊堯、王偉帆,分別承攬附表四編號3至5、6至7所示小額採購工程,係因被告楊貴州將持有勝鑫公司、進泰公司證件及公司大小章提供被告王俊堯、王偉帆使用之故,業如前述,因無證據資料證明被告楊貴州將富詮公司、勝鑫公司、進泰公司證件及公司大小章提供被告王俊堯、王偉帆使用時,有另外獲得報酬,因此,難認被告楊貴州就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犯行,有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5項、第92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款、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決標日期 │ 宣告刑 │犯罪所得 │備註 │
│ ├──────────┤ │ │(小數點以下│
│ │標案案號 │ │ │四捨五入,以│
│ ├──────────┤ │ │下同) │
│ │標案名稱 │ │ │ │
│ ├──────────┤ │ │ │
│ │得標金額 │ │ │ │
├──┼──────────┼─────────────────────┼──────┼──────┤
│ 1 │101年9月4日 │王俊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榮良景觀有限│⑴榮良公司之│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14│
│ │00000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9,590元(1,8│
│ ├──────────┤王偉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壹拾肆萬玖仟│69,875×0.08│
│ │臺南市公園綠美化等工│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伍佰玖拾元,│= 149,590) │
│ │程(開口契約)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於全部│。 │
│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或一部不能沒│⑵富詮公司之│
│ │186萬9875元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收或不宜執行│犯罪所得為62│
│ │ │新臺幣拾萬元。 │沒收,追徵其│,329元(1,86│
│ │ │楊貴州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價額。 │9,875÷1.05 │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富詮營造有限│×0.035= 62,│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未扣案犯│329)。 │
│ │ │富詮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罪所得新臺幣│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陸萬貳仟參佰│ │
│ │ │新臺幣伍萬元。 │貳拾玖元,沒│ │
│ │ │ │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追徵其價│ │
│ │ │ │額。 │ │
├──┼──────────┼─────────────────────┼──────┼──────┤
│ 2 │103年2月11日 │王俊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榮良景觀有限│⑴榮良公司之│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14│
│ │00000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9,590元(1,5│
│ ├──────────┤王偉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壹拾貳萬肆仟│55,999×0.08│
│ │103年公園及行道樹綠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肆佰捌拾元,│=124,480)。│
│ │美化改善工程(開口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於全部│⑵富詮公司之│
│ │約)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或一部不能沒│犯罪所得為51│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收或不宜執行│,867元(1,55│
│ │155萬5999元 │新臺幣拾萬元。 │沒收,追徵其│5,999÷1.05 │
│ │ │楊貴州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價額。 │×0.035= 51,│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富詮營造有限│867)。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未扣案犯│ │
│ │ │富詮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罪所得新臺幣│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伍萬壹仟捌佰│ │
│ │ │新臺幣伍萬元。 │陸拾柒元,沒│ │
│ │ │ │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追徵其價│ │
│ │ │ │額。 │ │
├──┼──────────┼─────────────────────┼──────┼──────┤
│ 3 │103年7月29日 │王俊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榮良景觀有限│⑴榮良公司之│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22│
│ │000000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4,463元(2,8│
│ ├──────────┤王偉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貳拾貳萬肆仟│05,790×0.08│
│ │103年公園及行道樹綠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肆佰陸拾參元│=224,463)。│
│ │美化改善工程(開口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於全│⑵富詮公司之│
│ │約)-第二區(第一次│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部或一部不能│犯罪所得為93│
│ │契約變更)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沒收或不宜執│,526元(2,80│
│ ├──────────┤新臺幣拾萬元。 │行沒收,追徵│5,790÷1.05 │
│ │280萬5790元 │楊貴州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其價額。 │×0.035=93,5│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富詮營造有限│26)。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未扣案犯│ │
│ │ │富詮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罪所得新臺幣│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玖萬參仟伍佰│ │
│ │ │新臺幣伍萬元。 │貳拾陸元,沒│ │
│ │ │ │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追徵其價│ │
│ │ │ │額。 │ │
├──┼──────────┼─────────────────────┼──────┼──────┤
│ 4 │104年1月6日 │王俊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榮良景觀有限│⑴榮良公司之│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53│
│ │0000000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2,112元(16,│
│ ├──────────┤王偉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伍拾參萬貳仟│628,500×0. │
│ │2015臺南百花祭裝置工│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壹佰壹拾貳元│08×4/10=53 │
│ │程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於全│2,112)。 │
│ │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部或一部不能│⑵辰龍公司之│
│ ├──────────┤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沒收或不宜執│犯罪所得為79│
│ │1662萬8500元 │,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行沒收,追徵│8,168元(16,│
│ │ │李詩龍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其價額。 │628,500×0.0│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辰龍工程有限│8×6/10 =79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未扣案犯│8,168)。 │
│ │ │辰龍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罪所得新臺幣│⑶富詮公司之│
│ │ │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柒拾玖萬捌仟│犯罪所得為55│
│ │ │幣拾萬元。 │壹佰陸拾捌元│4,283元(16,│
│ │ │楊貴州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沒收;於全│628,500÷1.0│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部或一部不能│5×0.035=554│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或不宜執│,283)。 │
│ │ │富詮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行沒收,追徵│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其價額。 │ │
│ │ │新臺幣伍萬元。 │富詮營造有限│ │
│ │ │ │公司未扣案犯│ │
│ │ │ │罪所得新臺幣│ │
│ │ │ │伍拾伍萬肆仟│ │
│ │ │ │貳佰捌拾參元│ │
│ │ │ │,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追徵│ │
│ │ │ │其價額。 │ │
├──┼──────────┼─────────────────────┼──────┼──────┤
│ 5 │104年1月22日 │王俊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榮良景觀有限│⑴榮良公司之│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42│
│ │00000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2,335元(5,2│
│ ├──────────┤王偉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肆拾貳萬貳仟│79,190×0.08│
│ │104年度公園及行道樹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參佰參拾伍元│=422,335)。│
│ │綠美化改善工程及其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於全│⑵富詮公司之│
│ │臨時指派公園綠地維護│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部或一部不能│犯罪所得為17│
│ │工作第一工區(開口契│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沒收或不宜執│5,973元( 5,│
│ │約) │新臺幣拾伍萬元。 │行沒收,追徵│279,190÷1. │
│ ├──────────┤楊貴州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其價額。 │05×0.035= │
│ │527萬9190元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富詮營造有限│175,973)。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未扣案犯│ │
│ │ │富詮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罪所得新臺幣│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壹拾柒萬伍仟│ │
│ │ │新臺幣伍萬元。 │玖佰柒拾參元│ │
│ │ │ │,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追徵│ │
│ │ │ │其價額。 │ │
├──┼──────────┼─────────────────────┼──────┼──────┤
│ 6 │104年9月17日 │王俊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榮良景觀有限│⑴榮良公司之│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31│
│ │00000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8,799元(3, │
│ ├──────────┤王偉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參拾壹萬捌仟│984,985×0. │
│ │104年臺南市市容綠美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柒佰玖拾玖元│08=318,799)│
│ │化工程(開口契約)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於全│。 │
│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部或一部不能│⑵富詮公司之│
│ │398萬4985元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沒收或不宜執│犯罪所得為13│
│ │ │新臺幣拾萬元。 │行沒收,追徵│2,833元(3,9│
│ │ │楊貴州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其價額。 │84,985÷1.05│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富詮營造有限│×0.035=132,│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未扣案犯│833)。 │
│ │ │富詮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罪所得新臺幣│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壹拾參萬貳仟│ │
│ │ │新臺幣伍萬元。 │捌佰參拾參元│ │
│ │ │ │,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追徵│ │
│ │ │ │其價額。 │ │
├──┼──────────┼─────────────────────┼──────┼──────┤
│ 7 │104年9月21日 │王俊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榮良景觀有限│⑴榮良公司之│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16│
│ │000000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0,000元(2,0│
│ ├──────────┤王偉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壹拾陸萬元,│00,000×0.08│
│ │104年度公園及行道樹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沒收;於全部│=160,000)。│
│ │綠美化改善工程及其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或一部不能沒│⑵富詮公司之│
│ │臨時指派公園綠地維護│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收或不宜執行│犯罪所得為66│
│ │工作(開口契約)-第│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沒收,追徵其│,667元(2,00│
│ │一區第一次契約變更設│新臺幣拾萬元。 │價額。 │0,000÷1.05 │
│ │計 │楊貴州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富詮營造有限│×0.035=66,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公司未扣案犯│667)。 │
│ │200萬元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 │
│ │ │富詮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陸萬陸仟陸佰│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陸拾柒元,沒│ │
│ │ │新臺幣伍萬元。 │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追徵其價│ │
│ │ │ │額。 │ │
├──┼──────────┼─────────────────────┼──────┼──────┤
│ 8 │105年1月7日 │王俊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榮良景觀有限│⑴榮良公司之│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34│
│ │00000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9,943元(4, │
│ ├──────────┤王偉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參拾肆萬玖仟│374,285×0. │
│ │105年度公園及行道樹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玖佰肆拾參元│08=349,943)│
│ │綠美化改善工程及其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於全│。 │
│ │臨時指派公園綠地維護│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部或一部不能│⑵富詮公司之│
│ │工作第一工區(開口契│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沒收或不宜執│犯罪所得為 │
│ │約) │新臺幣拾伍萬元。 │行沒收,追徵│145,810元(4│
│ ├──────────┤楊貴州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其價額。 │,374,285÷1.│
│ │437萬4285元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富詮營造有限│05×0.035=14│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未扣案犯│5,809)。 │
│ │ │富詮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罪所得新臺幣│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壹拾肆萬伍仟│ │
│ │ │新臺幣伍萬元。 │捌佰零玖元,│ │
│ │ │ │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追徵其│ │
│ │ │ │價額。 │ │
└──┴──────────┴─────────────────────┴──────┴──────┘
附表二:
┌──┬──────────┬─────────────────────┬──────┬──────┐
│編號│決標日期 │宣告刑 │犯罪所得 │備註 │
│ ├──────────┤ │ │ │
│ │標案案號 │ │ │ │
│ ├──────────┤ │ │ │
│ │標案名稱 │ │ │ │
│ ├──────────┤ │ │ │
│ │得標金額 │ │ │ │
├──┼──────────┼─────────────────────┼──────┼──────┤
│ 1 │105年1月14日 │王俊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榮良景觀有限│⑴榮良公司之│
│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14│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7,200元(1,8│
│ │00000000 │王偉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壹拾肆萬柒仟│40,000×0.08│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貳佰元,沒收│=147,200)。│
│ │臺南市2-7道路西段綠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⑵辰龍公司之│
│ │化工程(城北路至青砂│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部不能沒收或│犯罪所得為61│
│ │街)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不宜執行沒收│,333元(1,84│
│ ├──────────┤新臺幣拾萬元。 │,追徵其價額│0,000÷1.05 │
│ │184萬元 │李詩龍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辰龍工程有│×0.035=61,3│
│ │ │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限公司未扣案│33)。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 │
│ │ │辰龍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幣陸萬壹仟參│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佰參拾參元,│ │
│ │ │新臺幣伍萬元。 │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追徵其│ │
│ │ │ │價額。 │ │
├──┼──────────┼─────────────────────┼──────┼──────┤
│ 2 │105年1月26日 │王俊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榮良景觀有限│⑴榮良公司之│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33│
│ │000000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8,970元( 4,│
│ ├──────────┤王偉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參拾參萬捌仟│237,130×0.0│
│ │105年度臺南市南科定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玖佰柒拾元,│8 =338,970)│
│ │區及其他臨時指派公園│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於全部│。 │
│ │綠地行道樹等綠美化改│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或一部不能沒│⑵辰龍公司之│
│ │善工程(開口契約)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收或不宜執行│犯罪所得為14│
│ │ │新臺幣拾伍萬元。 │沒收,追徵其│1,238元(4,2│
│ ├──────────┤李詩龍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價額。 │37,130÷1.05│
│ │423萬7130元 │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辰龍工程有限│×0.035=141,│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未扣案犯│238)。 │
│ │ │辰龍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罪所得新臺幣│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壹拾肆萬壹仟│ │
│ │ │新臺幣伍萬元。 │貳佰參拾捌元│ │
│ │ │ │,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追徵│ │
│ │ │ │其價額。 │ │
├──┼──────────┼─────────────────────┼──────┼──────┤
│ 3 │105年2月23日 │王俊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榮良景觀有限│⑴榮良公司之│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22│
│ │000000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5,600元( 2,│
│ ├──────────┤王偉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貳拾貳萬伍仟│820,000× 0.│
│ │105年臺南市新營區南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陸佰元,沒收│08=225,600)│
│ │瀛綠都心公園及其他臨│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 │
│ │時指派公園綠美化改善│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部不能沒收或│⑵辰龍公司之│
│ │工程(開口契約)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不宜執行沒收│犯罪所得為94│
│ │ │新臺幣拾萬元。 │,追徵其價額│,000元(2,82│
│ ├──────────┤李詩龍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 │0,000÷1.05 │
│ │282萬元 │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辰龍工程有限│×0.035=94,0│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未扣案犯│00)。 │
│ │ │辰龍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罪所得新臺幣│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玖萬肆仟元,│ │
│ │ │新臺幣伍萬元。 │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追徵其│ │
│ │ │ │價額。 │ │
├──┼──────────┼─────────────────────┼──────┼──────┤
│ 4 │105年3月8日 │王俊堯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榮良景觀有限│⑴榮良公司之│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62│
│ │00000000 │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6,638元(7, │
│ ├──────────┤王偉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陸拾貳萬陸仟│832,976×0. │
│ │105年臺南市市容綠美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陸佰參拾捌元│08=626,638)│
│ │化暨災害搶修工程(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於全│。 │
│ │口契約)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部或一部不能│⑵辰龍公司之│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沒收或不宜執│犯罪所得為26│
│ │783萬2976元 │,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行沒收,追徵│1,099元(7,8│
│ │ │李詩龍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其價額。 │32,976÷1.05│
│ │ │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辰龍工程有限│×0.035=261,│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未扣案犯│099)。 │
│ │ │辰龍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罪所得新臺幣│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貳拾陸萬壹仟│ │
│ │ │新臺幣伍萬元。 │零玖拾玖元,│ │
│ │ │ │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追徵其│ │
│ │ │ │價額。 │ │
└──┴──────────┴─────────────────────┴──────┴──────┘
附表三:
┌──┬──────────┬─────────────────────┬──────┬──────┐
│編號│決標日期 │宣告刑 │犯罪所得 │備註 │
│ ├──────────┤ │ │ │
│ │標案案號 │ │ │ │
│ ├──────────┤ │ │ │
│ │標案名稱 │ │ │ │
│ ├──────────┤ │ │ │
│ │得標金額 │ │ │ │
├──┼──────────┼─────────────────────┼──────┼──────┤
│ 1 │102年12月26日 │王俊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榮良景觀有限│⑴榮良公司之│
│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2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90,960元(3,│
│ │00000000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貳拾玖萬零玖│636,999×0.0│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佰陸拾元,沒│8=290,960) │
│ │102年臺南市市容綠美 │新臺幣拾萬元。 │收;於全部或│。 │
│ │化工程(開口契約) │林輝雄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一部不能沒收│⑵勝鑫公司之│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或不宜執行沒│犯罪所得為 │
│ │363萬6999元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收,追徵其價│121,233元(3│
│ │ │勝鑫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額。 │,636,999÷1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勝鑫營造有限│.05×0.035=1│
│ │ │新臺幣伍萬元。 │公司未扣案犯│21,233)。 │
│ │ │楊貴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罪所得新臺幣│⑶楊貴州無犯│
│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壹拾貳萬壹仟│罪所得。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佰參拾參元│ │
│ │ │ │,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追徵│ │
│ │ │ │其價額。 │ │
├──┼──────────┼─────────────────────┼──────┼──────┤
│ 2 │103年2月11日 │王俊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榮良景觀有限│⑴榮良公司之│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2 │
│ │00000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17,360元(2,│
│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貳拾壹萬柒仟│717,000×0.0│
│ │103年公園及行道樹綠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參佰陸拾元,│8=217,360) │
│ │美化改善工程(開口契│新臺幣拾萬元。 │沒收;於全部│。 │
│ │約) │林輝雄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或一部不能沒│⑵勝鑫公司之│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收或不宜執行│犯罪所得為 │
│ │271萬7000元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追徵其│90,567元( │
│ │ │勝鑫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價額。 │2,717,000÷1│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勝鑫營造有限│.05×0.035= │
│ │ │新臺幣伍萬元。 │公司未扣案犯│90,567)。 │
│ │ │楊貴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罪所得新臺幣│⑶楊貴州無犯│
│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玖萬零伍佰陸│罪所得。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拾柒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3 │103年7月22日 │王俊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榮良景觀有限│⑴榮良公司之│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3 │
│ │000000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75,624元(4,│
│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參拾柒萬伍仟│695,305×0.0│
│ │103年公園及行道樹綠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陸佰貳拾肆元│8=375,624) │
│ │美化改善工程(開口契│新臺幣拾萬元。 │,沒收;於全│。 │
│ │約)-第一區第一次契│林輝雄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部或一部不能│⑵勝鑫公司之│
│ │約變更設計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沒收或不宜執│犯罪所得為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行沒收,追徵│156,510元( │
│ │469萬5305元 │勝鑫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其價額。 │4,695,305÷1│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勝鑫營造有限│.05×0.035=1│
│ │ │新臺幣伍萬元。 │公司未扣案犯│56,510)。 │
│ │ │楊貴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罪所得新臺幣│⑶楊貴州無犯│
│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壹拾伍萬陸仟│罪所得。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伍佰壹拾元,│ │
│ │ │ │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追徵其│ │
│ │ │ │價額。 │ │
├──┼──────────┼─────────────────────┼──────┼──────┤
│ 4 │105年1月7日 │王俊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榮良景觀有限│⑴榮良公司之│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4 │
│ │00000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76,627元(5,│
│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肆拾柒萬陸仟│957,838×0.0│
│ │105年度公園及行道樹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陸佰貳拾柒元│8=476,627) │
│ │綠美化改善工程及其他│新臺幣拾萬元。 │,沒收;於全│。 │
│ │臨時指派公園綠地維護│林輝雄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部或一部不能│⑵勝鑫公司之│
│ │工作第二區(開口契約│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沒收或不宜執│犯罪所得為19│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行沒收,追徵│8,595元( 5,│
│ ├──────────┤勝鑫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其價額。 │957,838÷1. │
│ │595萬7838元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勝鑫營造有限│05×0.035=19│
│ │ │新臺幣伍萬元。 │公司未扣案犯│8,595)。 │
│ │ │楊貴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罪所得新臺幣│⑶楊貴州無犯│
│ │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壹拾玖萬捌仟│罪所得。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伍佰玖拾伍元│ │
│ │ │ │,沒收;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追徵│ │
│ │ │ │其價額。 │ │
└──┴──────────┴─────────────────────┴──────┴──────┘
附表四:
┌──┬──────────┬─────────────────────┬──────┬──────┐
│編號│發票開立日期 │宣告刑 │犯罪所得 │備註 │
│ ├──────────┤ │ │ │
│ │品名 │ │ │ │
│ ├──────────┤ │ │ │
│ │發票編號 │ │ │ │
│ ├──────────┤ │ │ │
│ │發票廠商 │ │ │ │
│ ├──────────┤ │ │ │
│ │發票金額 │ │ │ │
├──┼──────────┼─────────────────────┼──────┼──────┤
│ 1 │104年9月15日 │楊貴州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載不│富詮營造有限│富詮公司之犯│
│ ├──────────┤實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為3,28│
│ │北汕尾一路行道樹整理│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5元(98,564 │
│ │工程 │ │參仟貳佰捌拾│÷1.05×0.03│
│ ├──────────┤ │伍元,沒收;│5=3, 285)。│
│ │RU00000000 │ │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 │
│ │富詮公司 │ │宜執行沒收,│ │
│ ├──────────┤ │追徵其價額。│ │
│ │9萬8564元 │ │ │ │
├──┼──────────┼─────────────────────┼──────┼──────┤
│ 2 │104年9月30日 │楊貴州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載不│富詮營造有限│富詮公司之犯│
│ ├──────────┤實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為3,30│
│ │大林二新生親水公園整│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4元(99,115 │
│ │修工程 │ │參仟參佰零肆│÷1.05×0.03│
│ ├──────────┤ │元,沒收;於│5=3,304)。 │
│ │RU00000000 │ │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 │
│ │富詮公司 │ │執行沒收,追│ │
│ ├──────────┤ │徵其價額。 │ │
│ │9萬9115元 │ │ │ │
├──┼──────────┼─────────────────────┼──────┼──────┤
│ 3 │104年9月15日 │楊貴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勝鑫營造有限│⑴勝鑫公司之│
│ ├──────────┤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3,│
│ │舉喜段公79公園整理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274元(98,23│
│ │程 │林輝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參仟貳佰柒拾│3÷1.05×0. │
│ ├──────────┤載不實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肆元,沒收;│035=3,274) │
│ │RU00000000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⑵楊貴州無犯│
│ │勝鑫公司 │ │宜執行沒收,│罪所得。 │
│ ├──────────┤ │追徵其價額。│ │
│ │9萬8233元 │ │ │ │
├──┼──────────┼─────────────────────┼──────┼──────┤
│ 4 │104年10月7日 │楊貴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勝鑫營造有限│⑴勝鑫公司之│
│ ├──────────┤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3,│
│ │本田路路樹傾倒復原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050元(91,50│
│ │程 │林輝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參仟零伍拾元│8÷1.05×0. │
│ ├──────────┤載不實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沒收;於全│035=3,050) │
│ │RU00000000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⑵楊貴州無犯│
│ │勝鑫公司 │ │行沒收,追徵│罪所得。 │
│ ├──────────┤ │其價額。 │ │
│ │9萬1508元 │ │ │ │
├──┼──────────┼─────────────────────┼──────┼──────┤
│ 5 │104年10月30日 │楊貴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勝鑫營造有限│⑴勝鑫公司之│
│ ├──────────┤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3,│
│ │湖濱水鳥公園樹木整理│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285元(98,56│
│ │扶正等工程 │林輝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參仟貳佰捌拾│4÷1.05×0.0│
│ ├──────────┤載不實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伍元,沒收;│35=3,285)。│
│ │RU00000000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⑵楊貴州無犯│
│ ├──────────┤ │不能沒收或不│罪所得。 │
│ │勝鑫公司 │ │宜執行沒收,│ │
│ ├──────────┤ │追徵其價額。│ │
│ │9萬8564元 │ │ │ │
├──┼──────────┼─────────────────────┼──────┼──────┤
│ 6 │104年11月10日 │楊貴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進泰營造有限│⑴進泰公司之│
│ ├──────────┤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3,│
│ │臺南市安南區鹿耳門大│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168元(95,03│
│ │道樹木整理工程 │林政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參仟壹佰陸拾│6÷1.05×0.0│
│ ├──────────┤載不實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捌元,沒收;│35=3,168)。│
│ │SN00000000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全部或一部│⑵楊貴州無犯│
│ ├──────────┤ │不能沒收或不│罪所得。 │
│ │進泰公司 │ │宜執行沒收,│ │
│ ├──────────┤ │追徵其價額。│ │
│ │9萬5036元 │ │ │ │
├──┼──────────┼─────────────────────┼──────┼──────┤
│ 7 │105年2月26日 │楊貴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進泰營造有限│⑴進泰公司之│
│ ├──────────┤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公司未扣案犯│犯罪所得為3,│
│ │南聖、文聖及青年公司│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所得新臺幣│021元( 90, │
│ │維護工程 │林政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參仟零貳拾壹│626÷1.05×0│
│ ├──────────┤載不實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元,沒收;於│.035=3,021)│
│ │AZ00000000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⑵楊貴州無犯│
│ │進泰公司 │ │執行沒收,追│罪所得。 │
│ ├──────────┤ │徵其價額。 │ │
│ │9萬0626元 │ │ │ │
└──┴──────────┴─────────────────────┴──────┴──────┘
附件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5246號
106年度偵字第7465號
106年度偵字第7466號
被 告 王俊堯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號1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游朝義律師
被 告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2樓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代 表 人 王偉帆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兼 被 告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號1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游朝義律師
被 告 富詮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號1樓
代 表 人 楊貴州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兼 被 告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辰龍工程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
1
代 表 人 李詩輝 住同上
被 告 李詩龍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勝鑫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5
樓之1
代 表 人 楊宗富 住同上
被 告 林輝雄 男 7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俊堯、王偉帆為父子,分別係址設臺南市○區○○路 000
○0號2樓、實際營業處所為臺南市○區○○路0 段00號之「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下稱榮良公司)實際負責人及登記負
責人,共同經營榮良公司;楊貴州係址設臺南市○○區○○
路00號之「富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富詮公司)登記暨實
際負責人;李詩龍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
1 之「辰龍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辰龍公司)實際負責人;
林輝雄係址設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5 樓之1之「
勝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勝鑫公司)實際負責人。緣王俊
堯所經營之榮良公司因未具丙級以上營造業資格或景觀工程
專業營造業,無法投標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科辦理之相關
採購標案,竟與王偉帆、楊貴州、李詩龍、林輝雄,共組違
法競標團隊,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王俊堯、王偉帆、楊貴州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
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楊貴州容許王俊
堯、王偉帆借用其富詮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即由楊貴州將富
銓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繳納證明、營造廠公會會
員證等相關資料影本交付予王俊堯、王偉帆,再由王俊堯、
王偉帆製作投標文件後,持往富銓公司用印,隨即借用富銓
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一所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之採購標案
,因而以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得標。
㈡附表一編號4「104年臺南百花祭裝置工程採購案」,王俊堯
及李詩龍為求達到三家廠商投標以免流標,另共同基於意圖
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協議以四六分帳
之方式,責由李詩龍於104年1 月6日,以文件不足之辰龍公
司名義參與陪標而不為價格之競爭,致王俊堯借用之富詮公
司順利得標。
㈢王俊堯、王偉帆、李詩龍另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
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李詩龍容許王俊堯
、王偉帆借用辰龍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由李詩龍將辰龍公司
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繳納證明、營造廠公會會員證等
相關資料影本交付予王俊堯、王偉帆,再由王俊堯、王偉帆
製作投標文件後,借用辰龍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二所示之臺
南市政府工務局之採購標案,因而以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得標
。
㈣王俊堯、楊貴州、林輝雄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
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林輝雄容許王
俊堯、楊貴州借用其勝鑫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由林輝雄將勝
鑫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繳納證明、營造廠公會會員
證、公司大小章等相關資料影本交付予楊貴州,再由楊貴州
將上開資料交轉予王俊堯,王俊堯據以製作投標文件後,借
用勝鑫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三所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之採購
標案,因而以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得標。
㈤附表二編號4之「105年臺南市市容綠美化暨災害搶修工程(
開口契約)」,王俊堯為求達到3 家廠商投標以免流標之目
的,另基於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之犯意,於105年3 月8日,將其為借牌投標而持有之富詮
公司、辰龍公司及承順營造有限公司(此部分均另為不起訴
處分)之投標文件,以富詮公司、辰龍公司及承順營造有限
公司名義完成投標,且安排由辰龍公司得標,致採購機關臺
南市政府工務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以為「105年臺南市市
容綠美化暨災害搶修工程(開口契約)」採購案之3家廠商
係合法競爭狀態而予以開標,開標結果果然由辰龍公司得標
。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及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
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王俊堯於調查及本署│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
│ │偵查中之自白。 │㈣、㈤之全部犯罪事實。 │
│ │ │ │
├──┼───────────┼────────────┤
│ 2 │被告王偉帆於調查及本署│犯罪事實欄一㈠、㈢之全部│
│ │偵查中之供述。 │犯罪事實。 │
├──┼───────────┼────────────┤
│ 3 │被告楊貴州於調查及本署│犯罪事實欄一㈠、㈣之全部│
│ │偵查中之自白。 │犯罪事實。 │
├──┼───────────┼────────────┤
│ 4 │被告李詩龍於調查及本署│犯罪事實欄一㈡、㈢之全部│
│ │偵查中之自白。 │犯罪事實。 │
├──┼───────────┼────────────┤
│ 5 │被告林輝雄於調查及本署│犯罪事實欄一㈣之全部犯罪│
│ │偵查中之自白。 │事實。 │
├──┼───────────┼────────────┤
│ 6 │證人魏嘉惠於偵查中之證│犯罪事實欄一㈠之全部犯罪│
│ │述。 │事實。 │
├──┼───────────┼────────────┤
│ 7 │富詮公司之廠商得標歷史│附表一所示之標案,為被告│
│ │資料查詢(打勾部分) │楊貴州出借富詮公司名義予│
│ │ │被告王俊堯、王偉帆向臺南│
│ │ │市政府工務局投標之事實。│
├──┼───────────┼────────────┤
│ 8 │2015臺南百花祭裝置工程│⑴附表一編號4之採購標案 │
│ │之決標公告 │ ,由富詮公司、辰龍公司│
│ │ │ 及宏綠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 │ │ 等3家公司投標,於104年│
│ │ │ 1月6日由富詮公司以1662│
│ │ │ 萬8500元得標。 │
│ │ │⑵辰龍公司有缺總表(標單│
│ │ │ )、資源統計表紙本、詳│
│ │ │ 細價目表未依式填寫等投│
│ │ │ 標文件不足之情形。 │
├──┼───────────┼────────────┤
│ 9 │104 年度臺南市市容綠美│附表一編號6 之採購標案於│
│ │化工程(開口契約)之決│104年9月17日決標,由富銓│
│ │標公告 │公司以398萬4985元得標。 │
│ │ │ │
├──┼───────────┼────────────┤
│ 10 │105年度公園及行道樹綠 │附表一編號8 及附表三編號│
│ │美化改善工程及其他臨時│4之採購標案於105年1月7日│
│ │指派公園綠地維護工作(│決標,第一區由富銓公司以│
│ │開口契約)之決標公告 │437 萬4285元得標;第二區│
│ │ │由勝鑫公司以 595萬7838元│
│ │ │得標。 │
├──┼───────────┼────────────┤
│ 11 │105年臺南市南科特定區 │附表二編號2 之採購標案於│
│ │及其他臨時指派公園綠地│105年1月26日決標,由辰龍│
│ │行道樹等綠美化改善工程│公司以423萬7130元得標。 │
│ │(開口契約)之決標公告│ │
├──┼───────────┼────────────┤
│ 12 │臺南市2-7道路西段綠化 │附表二編號1 之採購標案於│
│ │工程(城北路至青砂街)│105年1月14日決標,由辰龍│
│ │ │公司以184萬元得標。 │
├──┼───────────┼────────────┤
│ 13 │105 年臺南市新營區南瀛│附表三編號3 之採購標案於│
│ │綠都心公園及其他臨時指│105年2月23日決標,由辰龍│
│ │派公園綠美化改善工程(│公司以282萬元得標。 │
│ │開口契約) │ │
├──┼───────────┼────────────┤
│ 14 │105 年臺南市市容綠美化│附表三編號4 之採購標案於│
│ │暨災害搶修工程(開口契│105年3 月8日決標,由辰龍│
│ │約) │公司以783萬2976元得標。 │
├──┼───────────┼────────────┤
│ 15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各類採│各投標廠商之付款行庫名稱│
│ │購開標結果(押標金清單│、支票號碼、押標金額、決│
│ │) │標金額及退還押標金廠商簽│
│ │ │章等情形。 │
├──┼───────────┼────────────┤
│ 16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附表二編號2之採購標案, │
│ │ │投標廠商為辰龍公司,惟退│
│ │ │還押標金卻由被告王俊堯簽│
│ │ │收並提供榮良公司臺灣銀行│
│ │ │存摺封面予工務局。 │
├──┼───────────┼────────────┤
│ 17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5年2│工務局發函辰龍公司,卻是│
│ │月4日南市工園二字第105│寄至榮良公司所在地之臺南│
│ │0000000號函 │市○區○○路0段00號。 │
├──┼───────────┼────────────┤
│ 18 │辰龍公司105年2月1日(1│辰龍公司工務所地址為榮良│
│ │05)辰發字第1050201001│公司所在地之臺南市東區自│
│ │號函、105年3月1日(105│由路1段51號。 │
│ │)辰發字第1050301001號│ │
│ │函 │ │
├──┼───────────┼────────────┤
│ 19 │2016臺南百花祭裝置工程│該採購標案於104 年12月29│
│ │之決標公告 │日決標,僅辰龍公司1 家投│
│ │ │標,辰龍公司以底價1659萬│
│ │ │9800元承作得標。 │
├──┼───────────┼────────────┤
│ 20 │富詮公司及勝鑫公司之公│⑴富詮公司負責人為楊貴州│
│ │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 │ 。 │
│ │ │⑴勝鑫公司負責人於105年 │
│ │ │ 11月7日變更登記為楊宗 │
│ │ │ 富。 │
├──┼───────────┼────────────┤
│ 21 │104年臺南市市容綠美化 │附表一編號6之104年臺南市│
│ │工程(開口契約)外標封│市容綠美化工程(開口契約│
│ │、標單、工程估價單、投│)之投標文件,其中104年9│
│ │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月8 日因流標未開標,外標│
│ │富詮公司之綜合營造業登│封由被告王偉帆代表富詮公│
│ │記證書、臺灣區綜合營造│司領回。 │
│ │工業同業公會乙等會員證│ │
│ │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
│ │申報書(401)、查詢電 │ │
│ │子領標紀錄、臺南市政府│ │
│ │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
│ │、拒絕往來廠商、施工計│ │
│ │畫書、品質計畫書、退還│ │
│ │押標金申請單、臺南市政│ │
│ │府工務局開決標紀錄 │ │
├──┼───────────┼────────────┤
│ 22 │勝鑫公司之廠商得標歷史│附表三所示之標案,為被告│
│ │資料查詢 │林輝雄出借勝鑫公司名義予│
│ │ │被告王俊堯、楊貴州向臺南│
│ │ │市政府工務局投標之事實。│
├──┼───────────┼────────────┤
│ 2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本件扣押物情形及明細。 │
│ │、法務部廉政署自願受搜│ │
│ │索同意書、法務部廉政署│ │
│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目錄表 │ │
├──┼───────────┼────────────┤
│ 2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5年9│富詮公司、辰龍公司、承順│
│ │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052│公司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投│
│ │4204號函、106年3月27日│標之押標金支票,係被告王│
│ │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俊堯、王偉帆及被告王俊堯│
│ │函、永豐商業銀行金融資│之妻魏嘉惠所申購之事實。│
│ │料查詢回覆函、辰龍公司│ │
│ │等投標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 │工程採購買押標金一覽表│ │
└──┴───────────┴────────────┘
二、核被告王俊堯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前
段之詐術圍標及借牌投標等罪嫌;被告王偉帆所為,係犯同
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嫌;被告楊貴州、林輝雄
所為,係犯同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牌投標罪嫌
;被告李詩龍所為,係犯同法第87條第4項、第5項之合意圍
標及容許他人借牌投標等罪嫌。被告王俊堯、王偉帆就犯罪
事實欄一㈠、㈢之借牌投標部分,被告王俊堯、李詩龍就犯
罪事實欄一㈡之合意圍標部分,被告王俊堯、楊貴州就犯罪
事實欄一㈣之借牌投標部分,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王俊堯所犯上開18罪間、被告
王偉帆所犯上開12罪間、被告李詩龍所犯上開5罪間、被告
楊貴州所犯上開1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被告榮良公司、富詮公司、辰龍公司、勝鑫公司,因其
代表人或代理人即被告王俊堯、王偉帆、楊貴州、李詩龍、
林輝雄,執行業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請依同法第92條
之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檢察官 柯博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鵬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
│編號│決標日期│標案案號│ 標案名稱 │得標金額 │
├──┼────┼────┼──────────┼─────┤
│ 1 │101年9月│00000000│臺南市公園綠美化等工│186萬9875 │
│ │4日 │ │程(開口契約) │元 │
├──┼────┼────┼──────────┼─────┤
│ 2 │103年2月│00000000│103年公園及行道樹綠 │155萬5999 │
│ │11日 │ │美化改善工程(開口契│元 │
│ │ │ │約) │ │
├──┼────┼────┼──────────┼─────┤
│ 3 │103年7月│00000000│103年公園及行道樹綠 │280萬5790 │
│ │29日 │-2 │美化改善工程(開口契│元 │
│ │ │ │約)-第二區(第一次│ │
│ │ │ │契約變更) │ │
├──┼────┼────┼──────────┼─────┤
│ 4 │104年1月│00000000│2015臺南百花祭裝置工│1662萬8500│
│ │6日 │ │程 │元 │
├──┼────┼────┼──────────┼─────┤
│ 5 │104年1月│00000000│104年度公園及行道樹 │527萬9190 │
│ │22日 │ │綠美化改善工程及其他│元 │
│ │ │ │臨時指派公園綠地維護│ │
│ │ │ │工作第一工區(開口契│ │
│ │ │ │約) │ │
├──┼────┼────┼──────────┼─────┤
│ 6 │104年9月│00000000│104年臺南市市容綠美 │398萬4985 │
│ │17日 │ │化工程(開口契約) │元 │
├──┼────┼────┼──────────┼─────┤
│ 7 │104年9月│00000000│104年度公園及行道樹 │200萬元 │
│ │21日 │-1 │綠美化改善工程及其他│ │
│ │ │ │臨時指派公園綠地維護│ │
│ │ │ │工作(開口契約)-第│ │
│ │ │ │一區第一次契約變更設│ │
│ │ │ │計 │ │
├──┼────┼────┼──────────┼─────┤
│ 8 │105年1月│00000000│105年度公園及行道樹 │437萬4285 │
│ │7日 │ │綠美化改善工程及其他│元 │
│ │ │ │臨時指派公園綠地維護│ │
│ │ │ │工作第一工區(開口契│ │
│ │ │ │約) │ │
└──┴────┴────┴──────────┴─────┘
附表二:
┌──┬────┬─────┬──────────┬─────┐
│編號│決標日期│ 標案案號 │ 標案名稱 │得標金額 │
│ │ │ │ │ │
├──┼────┼─────┼──────────┼─────┤
│ 1 │105年1月│00000000 │臺南市2-7道路西段綠 │184萬元 │
│ │14日 │ │化工程(城北路至青砂│ │
│ │ │ │街) │ │
├──┼────┼─────┼──────────┼─────┤
│ 2 │105年1月│000000000 │105 年度臺南市南科定│423萬7130 │
│ │26日 │ │區及其他臨時指派公園│元 │
│ │ │ │綠地行道樹等綠美化改│ │
│ │ │ │善工程(開口契約) │ │
├──┼────┼─────┼──────────┼─────┤
│ 3 │105年2月│000000000 │105 年臺南市新營區南│282萬元 │
│ │23日 │ │瀛綠都心公園及其他臨│ │
│ │ │ │時指派公園綠美化改善│ │
│ │ │ │工程(開口契約) │ │
├──┼────┼─────┼──────────┼─────┤
│ 4 │105年3月│00000000 │105 年臺南市市容綠美│783萬2976 │
│ │8日 │ │化暨災害搶修工程(開│元 │
│ │ │ │口契約) │ │
└──┴────┴─────┴──────────┴─────┘
附表三:
┌──┬────┬────┬──────────┬─────┐
│編號│決標日期│標案案號│ 標案名稱 │得標金額 │
├──┼────┼────┼──────────┼─────┤
│ 1 │102年12 │00000000│102年臺南市市容綠美 │363萬6999 │
│ │月26日 │ │化工程(開口契約) │元 │
├──┼────┼────┼──────────┼─────┤
│ 2 │103年2月│00000000│103年公園及行道樹綠 │271萬7000 │
│ │11日 │ │美化改善工程(開口契│元 │
│ │ │ │約) │ │
├──┼────┼────┼──────────┼─────┤
│ 3 │103年7月│00000000│103年公園及行道樹綠 │469萬5305 │
│ │22日 │-1 │美化改善工程(開口契│元 │
│ │ │ │約)-第一區第一次契│ │
│ │ │ │約變更設計 │ │
├──┼────┼────┼──────────┼─────┤
│ 4 │105年1月│00000000│105年度公園及行道樹 │595萬7838 │
│ │7日 │ │綠美化改善工程及其他│元 │
│ │ │ │臨時指派公園綠地維護│ │
│ │ │ │工作第二區(開口契約│ │
│ │ │ │) │ │
└──┴────┴────┴──────────┴─────┘
附件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2980號
被 告 楊貴州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輝雄 男 7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政立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本案與本署
前以 105年度偵字第15246號、106年度偵字第7465、7466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為相牽連案件,該案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貴股)審理中,認應該追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
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貴州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富詮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富詮公司)之登記暨實際負責人;林輝雄係址設臺
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之1 「勝鑫營造有限公司
」(登記負責人原為林輝雄之妻林張碧真,嗣於民國 105年
11月變更為楊宗富,下稱勝鑫公司)之總經理暨實際負責人
;林政立為林輝雄之子,亦為址設臺南市○○區○○街 000
號2 樓「進泰營造有限公司」之登記暨實際負責人,渠等均
為商業會計法及公司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渠等明知所經營之
富詮、勝鑫及進泰等公司,並未承攬附表所示臺南市政府工
務局小額採購工程,竟共同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
絡,出借富詮、勝鑫及進泰等公司之名義予址設臺南市○區
○○路000○0號2樓、實際營業處所為臺南市○區○○路0段
00號「榮良景觀有限公司」(下稱榮良公司)之實際及登記
負責人王俊堯、王偉帆父子,由王俊堯、王偉帆父子以該等
公司名義承攬附表所示小額採購工程,待工程完工後,楊貴
州、林輝雄、林政立再配合開立附表所示小額採購工程之不
實銷售發票,供王俊堯、王偉帆持之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
理核銷附表所示小額採購工程案請領工程款之用,嗣王俊堯
再給付各發票未含稅金額約3%至3.5%之款項予楊貴州、林輝
雄及林政立,作為出借公司名義及開立不實發票之代價,足
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採購作業核銷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楊貴洲於調查及偵查│全部之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 2 │被告林輝雄於調查及偵查│全部之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 3 │被告林政立於調查及偵查│全部之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 4 │北汕尾一路行道樹整理工│附表編號1 之工程由富詮公│
│ │程之小額採購案之採購(│司承攬,並開立發票核銷之│
│ │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事實。 │
│ │憑證用紙、富詮公司工程│ │
│ │估價單、明細表、施工照│ │
│ │片、公園工程陳情案件施│ │
│ │作請示函、勘查結果附件│ │
│ │、工程預算書、富詮公司│ │
│ │板信銀行台南分行存摺封│ │
│ │面。 │ │
├──┼───────────┼────────────┤
│ 5 │大林二新生親水公園整理│附表編號2 之工程由富詮公│
│ │工程之小額採購案之採購│司承攬,並開立發票核銷之│
│ │(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事實。 │
│ │貼憑證用紙、工程估價單│ │
│ │、明細表、公園工程陳情│ │
│ │案件施做請示函、勘查結│ │
│ │果附件、預算書、施工照│ │
│ │片、富詮公司板信銀行台│ │
│ │南分行存摺封面。 │ │
├──┼───────────┼────────────┤
│ 6 │舉喜段公79公園整理工程│附表編號3 之工程由勝鑫公│
│ │之小額採購案之採購(費│司承攬,並開立發票核銷之│
│ │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事實。 │
│ │證用紙、估價單、明細表│ │
│ │、公園工程陳情案件施做│ │
│ │請示函、勘查結果附件、│ │
│ │預算書、施工照片、勝鑫│ │
│ │公司元大銀行開元分行存│ │
│ │摺封面。 │ │
├──┼───────────┼────────────┤
│ 7 │本田路路樹傾倒復原工程│附表編號4 之工程由勝鑫公│
│ │之小額採購案之採購(費│司承攬,並開立發票核銷之│
│ │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事實。 │
│ │證用紙、估價單、明細表│ │
│ │、公園工程陳情案件施做│ │
│ │請示函、勘查結果附件、│ │
│ │工程預算書、施工照片、│ │
│ │勝鑫公司元大銀行開元分│ │
│ │行存摺封面。。 │ │
├──┼───────────┼────────────┤
│ 8 │湖濱水鳥公園樹木整理扶│附表編號5 之工程由勝鑫公│
│ │正等工程之小額採購案之│司承攬,並開立發票核銷之│
│ │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事實。 │
│ │暨黏貼憑證用紙、明細表│ │
│ │、公園工程陳情案件施做│ │
│ │請示函、勘查結果附件、│ │
│ │預算書、施工照片、勝鑫│ │
│ │公司元大銀行開元分行存│ │
│ │摺封面。 │ │
├──┼───────────┼────────────┤
│ 9 │臺南市安南區鹿耳門大道│附表編號6 之工程由進泰公│
│ │樹木整理工程之小額採購│司承攬,並開立發票核銷之│
│ │案之採購(費用動支)申│事實。 │
│ │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工│ │
│ │程估價單、明細表、施工│ │
│ │照片、公園工程陳情案件│ │
│ │施做請示函、勘查結果附│ │
│ │件、工程預算書、進泰公│ │
│ │司聯邦銀行開元分行存摺│ │
│ │封面。 │ │
├──┼───────────┼────────────┤
│ 10 │南聖、文聖及青年公司維│附表編號7 之工程由進泰公│
│ │護工程之小額採購案之採│司承攬,並開立發票核銷之│
│ │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事實。 │
│ │黏貼憑證用紙、工程估價│ │
│ │單、明細表、施工照片、│ │
│ │公園工程陳情案件施做請│ │
│ │示函、勘查結果附件、工│ │
│ │程預算書、進泰公司聯邦│ │
│ │銀行開元分行存摺封面。│ │
├──┼───────────┼────────────┤
│ 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本件搜索及扣押之情形。 │
│ │、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 │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法務部廉政署自願受搜索│ │
│ │同意書。 │ │
└──┴───────────┴────────────┘
二、核被告楊貴州、林輝雄、林政立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項第1款之不實登載會計憑證罪嫌。渠等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另被告楊貴州所犯附表所
示2罪間、被告林輝雄所犯附表所示3罪間、被告林政立所犯
附表所示2罪間,時間有異,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按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
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文明、次按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
面為聲請;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
第451條第1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楊貴州、林輝雄
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105年度偵字第15246號、106 年度偵字第7465、7466號
),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憑
,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貴股)分106 年度簡字第1930號
案件審理中,本件被告楊貴州、林輝雄、林政立共犯本件商
業會計法犯行,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間,核屬一
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上開規
定,提起追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451條第1項、第3 項追加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檢察官 柯博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鵬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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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開立│ 品名 │ 發票編號 │發票廠商│ 金額 │
│ │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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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9月│北汕尾一路行│RU00000000│富詮公司│9萬8564 │
│ │15日 │道樹整理工程│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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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9月│大林二新生親│RU00000000│富詮公司│9萬9115 │
│ │30日 │水公園整修工│ │ │元 │
│ │ │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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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年9月│舉喜段公79公│RU00000000│勝鑫公司│9萬8233 │
│ │15日 │園整理工程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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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年10 │本田路路樹傾│RU00000000│勝鑫公司│9萬1508 │
│ │月7日 │倒復原工程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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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年10 │湖濱水鳥公園│RU00000000│勝鑫公司│9萬8564 │
│ │月30日 │樹木整理扶正│ │ │元 │
│ │ │等工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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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年11 │臺南市安南區│SN00000000│進泰公司│9萬5036 │
│ │月10日 │鹿耳門大道樹│ │ │元 │
│ │ │木整理工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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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年2月│南聖、文聖及│AZ00000000│進泰公司│9萬0626 │
│ │26日 │青年公司維護│ │ │元 │
│ │ │工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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