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930號
106年度簡字第301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俊堯
- 選任辯護人
- 莊志剛律師
- 被告
-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代表人
- 王偉帆
- 選任辯護人
- 莊志剛律師
- 被告
- 富詮營造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代表人
- 楊貴州
- 選任辯護人
- 莊美貴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展光律師
- 被告
- 辰龍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李詩輝
- 選任辯護人
- 莊美貴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展光律師
- 被告
- 李詩龍
- 選任辯護人
- 莊美貴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展光律師
- 被告
- 勝鑫營造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楊宗富
- 選任辯護人
- 莊美貴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展光律師
- 被告
- 林輝雄
- 選任辯護人
- 莊美貴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展光律師
- 被告
- 林政立
- 選任辯護人
- 莊美貴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展光律師
- 第三人
- 進泰營造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林政立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漏載「第三人進泰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設臺南市○○區○○里○○街000號2樓、上一人代表人林政立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等語,應予增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曾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規定,對第三人進泰營造有限公司沒收犯罪所得(詳判決主文欄第10項及理由欄三、沒收欄之記載),但漏未將第三人進泰營造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資料記載在當事人欄,因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