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君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君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本院勘驗監視器錄影檔之筆錄」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參酌被告係第二次行竊為警查獲,暨其始終否認行竊之犯後態度等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