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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5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欽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2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君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君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本院勘驗監視器錄影檔之筆錄」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參酌被告係第二次行竊為警查獲,暨其始終否認行竊之犯後態度等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5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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