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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930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淑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930號

                 106年度簡字第301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俊堯
選任辯護人
莊志剛律師
被告
榮良景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王偉帆
選任辯護人
莊志剛律師
被告
富詮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楊貴州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展光律師
被告
辰龍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李詩輝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展光律師
被告
李詩龍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展光律師
被告
勝鑫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楊宗富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展光律師
被告
林輝雄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展光律師
被告
林政立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展光律師
第三人
進泰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林政立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漏載「第三人進泰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設臺南市○○區○○里○○街000號2樓、上一人代表人林政立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等語,應予增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曾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規定,對第三人進泰營造有限公司沒收犯罪所得(詳判決主文欄第10項及理由欄三、沒收欄之記載),但漏未將第三人進泰營造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資料記載在當事人欄,因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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