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蕭東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7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東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調偵字第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東哲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貪圖一己私利,竟侵占告訴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重型機車,造成告訴人財產法益受損,顯見法治觀念淡薄,參以其所侵占財物之價值,復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惟考量被告行為時年僅18歲,且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他字卷第28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未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 輛,為被告本件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於偵查中供稱該機車已撞壞無法修復,並於105 年10月25日出賣予機車行,得款約新臺幣(下同)1 萬多元(見偵字卷第10頁反面至第11頁反面),是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罪證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應認定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為1 萬元,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再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996號被 告 蕭東哲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東哲於民國105年6月29日,至臺南市○區○○路000號, 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特約商勝暉車業購買KYMCO牌重型機車1輛(車牌號碼000-000號,總 價新臺幣(下同)72,270元,下稱上開機車),約定分18期每期繳付4,015元,且於清償完畢前,蕭東哲僅有上開機車 之使用權(無所有權),並約定以蘇品潔(另為不起訴處分)為上開買賣之連帶保證人;詎蕭東哲取得上開機車並繳付3期款項後,未再繳付其他分期款項,明知僅有上開機車之 使用權,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於105年10月25日,在臺南市麻豆區某機車行,以約1萬元之價格,賣與不知情之第三人,得款花用完畢。 二、案經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東哲於106年8月29日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蘇品潔之證述及告訴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客戶資料表、上開機車車籍查詢資料、行車執照、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書等在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經查上揭犯罪事實,難認被告對告訴人客觀上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告訴意旨容有誤會,惟此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侵占部分,係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檢察官 蘇 烱 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 子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