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柏達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柏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達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