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勇全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120號、105年執助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勇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查受刑人林勇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併同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