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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8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8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哀昭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74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哀昭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其所犯各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非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 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是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茲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之犯行時間,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 │一 │二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 ││ │以上罪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 ││ │ │項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105 年12月間至106 年1 月4 日 │105 年7 月27日前某時至同日 │├────┼───────────────┼───────────────┤│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 ││年度案號│偵字第217號 │偵字第10077號 │├─┬──┼───────────────┼───────────────┤│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940號 │106年度簡字第2874號 ││實├──┼───────────────┼───────────────┤│審│判決│106.04.07 │106.09.30 ││ │日期│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06.05.08 │106.11.23 ││ │日期│ │ │├─┴──┼───────────────┴───────────────┤│備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8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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