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煒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069號、106年度偵字第1089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煒縢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煒縢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冬本家國 際有限公司(下稱冬本家公司)之租車業務人員。其知悉蔡妮霓(原名:蔡欣穎)、邱資涵僅分別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AMF-9995號自用小客車使用,蔡妮霓、邱資涵雖均未給付逾期租金及車損修繕費用,然未曾違規駕駛經警逕行舉發與民眾檢舉舉發,而係其他租車客戶違規駕駛經警逕行舉發與民眾檢舉舉發。陳煒縢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蔡妮霓、邱資涵及登記車主李宗陽、陳柏州、李育庭、翁淑惠、蘇碧霞之同意,偽刻「蔡欣穎」、「邱資涵」之印章各1個,並盜用李宗陽、陳柏州、李育庭、翁淑惠、蘇碧 霞置於冬本家公司之印章,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偽造歸責駕駛人申請書,以虛偽表示蔡妮霓、邱資涵係經警逕行舉發或民眾檢舉舉發違規之實際駕駛人,再將之持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下稱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舉發或民眾檢舉舉發該等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蔡妮霓、邱資涵,足以生損害於蔡妮霓、邱資涵、李宗陽、陳柏州、李育庭、翁淑惠、蘇碧霞,嗣因蔡妮霓、邱資涵收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蔡妮霓、邱資涵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南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理 由 一、被告陳煒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 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 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9頁、第21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妮霓於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13至17頁)、證人即告訴人邱資涵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警二卷第11至12頁、偵二卷第20至23頁)、證人李宗陽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警一卷第3至4頁、警二卷第1至2頁、偵一卷第22至23頁)、證人蘇碧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警一卷第11至12頁、警二卷第7至8頁、偵一卷第17至18頁、偵二卷第20至23頁)、證人李育庭於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7至8頁)、證人翁淑惠於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5至6頁、警二卷第5至6頁)、證人陳柏州於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9至10頁)、證人江大有於警詢之證述(警二 卷第9至10頁)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歸責駕駛人申請書20 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 張、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4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4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1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1張、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民國106年3月21日南市交 裁字第1060298317號函、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積欠賠償合約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 (警一卷第20、21、26至30、31至34、35至40、46、50、54、58、62、63頁、警二卷第13至14、15至31、36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蔡欣穎」、「邱資涵」印章各1枚,雖為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之間接正犯,然其偽造印章後復持以偽造印文,及其偽造署押、盜用印章之行為,均為其後所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4次犯行、編號2所 示3次犯行、編號3所示4次犯行、編號4所示4次犯行、編號5所示5次犯行,各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下所實施 ,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各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5次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告訴人逾期未歸還租賃汽車,未循正當民事途徑求償,竟冒用告訴人及登記車主之名義,偽造歸責駕駛人申請書,行為實屬不當;惟念及被告無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第8頁),素行良好,犯 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未婚,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本院卷第2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次按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 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13號判例意旨參照)。未扣案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被告盜用 李宗陽、陳柏州、李育庭、翁淑惠、蘇碧霞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爰不宣告沒收;至被告偽造之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已行使交由監理機關,而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 五、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向臺南監理站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使監理機關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上開不實違規資料,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道路交通違規紀錄管理之正確性,認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等情。惟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 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台上第1710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時,發現應填記內容不符規定,或所列附件漏未移送者,應即洽請原移送機關更正或補送。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處罰,處罰機關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33條、第40條前段、第43條第1項亦有明文。 觀諸前揭規定,監理機關經汽車所有人申請歸責駕駛人,除書面審查「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仍應另行通知其歸責之違規駕駛人到案給予陳述機會,且須於審查移送交通違規事件舉發無誤或要件無欠缺,以及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被處分人之陳述後,始得對歸責之違規駕駛人裁處,足認監理機關就汽車所有人申請歸責違規駕駛人,並非一經申請人之聲明或申報,監理機關即有登載之義務,申請人尚須提出相關之證據及證明文件供監理機關實質審查,監理機關亦須通知被歸責之駕駛人到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能完成裁罰歸責程序。依前開說明,被告上開所為,自不另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惟 此部分,公訴意旨認與上開認定被告有罪之犯行,係一行為,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 項、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經警舉發車號│ 時間 │ 地點 │ 方式 │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 │ │ │ │ │ │ │收 │ ├──┼───┼──────┼─────┼─────┼───────────────────┼──────────┤ │1 │蔡妮霓│ ACS-5809號 │106年1月16│冬本家公司│冒用蔡妮霓、李宗陽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陳煒縢犯行使偽造私文│ │ │ │ │日某時(歸│ │申請書上,偽造「蔡欣穎」署押2枚、「李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責駕駛人申│ │宗陽」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盜用│,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請書誤填為│ │「李宗陽」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蔡妮霓係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105年1月16│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APO172268號)車牌號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 │ │ │ │日) │ │碼ACS-5809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示之物,沒收。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蔡妮霓。│ │ │ ├───┼──────┼─────┼─────┼───────────────────┤ │ │ │蔡妮霓│ ACS-5809號 │106年1月16│冬本家公司│冒用蔡妮霓、李宗陽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 │ │ │ │ │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蔡欣穎」署押2枚、「李 │ │ │ │ │ │ │ │宗陽」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盜用│ │ │ │ │ │ │ │「李宗陽」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蔡妮霓係 │ │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ZCA727574號)車牌號 │ │ │ │ │ │ │ │碼ACS-5809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蔡妮霓。│ │ │ ├───┼──────┼─────┼─────┼───────────────────┤ │ │ │蔡妮霓│ AQM-7775號 │106年1月16│冬本家公司│冒用蔡妮霓、李育庭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 │ │ │ │ │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蔡欣穎」署押2枚、「李 │ │ │ │ │ │ │ │育庭」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盜用│ │ │ │ │ │ │ │「李育庭」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蔡妮霓係 │ │ │ │ │ │ │ │經民眾檢舉舉發(單號AN0000000號)車牌 │ │ │ │ │ │ │ │號碼AQM-7775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 │ │ │ │ │ │ │人,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民眾│ │ │ │ │ │ │ │檢舉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蔡妮│ │ │ │ │ │ │ │霓。 │ │ │ ├───┼──────┼─────┼─────┼───────────────────┤ │ │ │蔡妮霓│ AMF-7772號 │106年1月16│冬本家公司│冒用蔡妮霓、蘇碧霞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 │ │ │ │ │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蔡欣穎」署押2枚、「蘇 │ │ │ │ │ │ │ │碧霞」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盜用│ │ │ │ │ │ │ │「蘇碧霞」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蔡妮霓係 │ │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BBE597331號)車牌號 │ │ │ │ │ │ │ │碼AMF-7772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蔡妮霓。│ │ ├──┼───┼──────┼─────┼─────┼───────────────────┼──────────┤ │2 │蔡妮霓│ AJY-6661號 │105年12月6│冬本家公司│冒用蔡妮霓、翁淑惠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陳煒縢犯行使偽造私文│ │ │ │ │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蔡欣穎」署押2枚、「翁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淑惠」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盜用│,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翁淑惠」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蔡妮霓係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BBE995384號)車牌號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 │ │ │ │ │ │碼AJY-6661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示之物,沒收。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蔡妮霓。│ │ │ ├───┼──────┼─────┼─────┼───────────────────┤ │ │ │蔡妮霓│ AMF-9995號 │105年12月6│冬本家公司│冒用蔡妮霓、陳柏州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 │ │ │ │ │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蔡欣穎」署押2枚、「陳 │ │ │ │ │ │ │ │柏州」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盜用│ │ │ │ │ │ │ │「陳柏州」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蔡妮霓係 │ │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ZBA220730號)車牌號 │ │ │ │ │ │ │ │碼AMF-9995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蔡妮霓。│ │ │ ├───┼──────┼─────┼─────┼───────────────────┤ │ │ │蔡妮霓│ AMF-9995號 │105年12月6│冬本家公司│冒用蔡妮霓、陳柏州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 │ │ │ │ │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蔡欣穎」署押2枚、「陳 │ │ │ │ │ │ │ │柏州」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盜用│ │ │ │ │ │ │ │「陳柏州」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蔡妮霓係 │ │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ZDA209766號)車牌號 │ │ │ │ │ │ │ │碼AMF-9995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蔡妮霓。│ │ ├──┼───┼──────┼─────┼─────┼───────────────────┼──────────┤ │3 │蔡妮霓│ ACS-5809號 │105年10月2│冬本家公司│冒用蔡妮霓、李宗陽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陳煒縢犯行使偽造私文│ │ │ │ │0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蔡欣穎」署押2枚、「李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宗陽」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盜用│,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李宗陽」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蔡妮霓係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BDE090983號)車牌號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 │ │ │ │ │ │碼ACS-5809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示之物,沒收。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蔡妮霓。│ │ │ ├───┼──────┼─────┼─────┼───────────────────┤ │ │ │蔡妮霓│ AMF-9995號 │105年10月2│冬本家公司│冒用蔡妮霓、陳柏州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 │ │ │ │ │0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蔡欣穎」署押2枚、「陳 │ │ │ │ │ │ │ │柏州」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盜用│ │ │ │ │ │ │ │「陳柏州」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蔡妮霓係 │ │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ZCB287193、ZDA205050│ │ │ │ │ │ │ │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 │ │ │ │ │ │ │實際駕駛人,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 │ │ │ │ │ │ │將經警逕行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 │ │ │ │ │ │ │為蔡妮霓。 │ │ │ ├───┼──────┼─────┼─────┼───────────────────┤ │ │ │蔡妮霓│ AMF-7772號 │105年10月2│冬本家公司│冒用蔡妮霓、蘇碧霞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 │ │ │ │ │0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蔡欣穎」署押2枚、「蘇 │ │ │ │ │ │ │ │碧霞」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盜用│ │ │ │ │ │ │ │「蘇碧霞」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蔡妮霓係 │ │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SK0000000號)車牌號 │ │ │ │ │ │ │ │碼AMF-7772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蔡妮霓。│ │ │ ├───┼──────┼─────┼─────┼───────────────────┤ │ │ │蔡妮霓│ APG-7320號 │105年10月2│冬本家公司│冒用蔡妮霓、蘇碧霞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 │ │ │ │ │0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蔡欣穎」署押2枚、「蘇 │ │ │ │ │ │ │ │碧霞」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盜用│ │ │ │ │ │ │ │「蘇碧霞」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蔡妮霓係 │ │ │ │ │ │ │ │經民眾檢舉舉發(單號ZAC002012號)車牌 │ │ │ │ │ │ │ │號碼APG-732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 │ │ │ │ │ │ │人,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民眾│ │ │ │ │ │ │ │檢舉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蔡妮│ │ │ │ │ │ │ │霓。 │ │ ├──┼───┼──────┼─────┼─────┼───────────────────┼──────────┤ │4 │邱資涵│ AMF-7772號 │106年4月10│冬本家公司│冒用邱資涵、蘇碧霞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陳煒縢犯行使偽造私文│ │ │ │ │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邱資涵」署押2枚、「蘇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碧霞」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盜用│,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蘇碧霞」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邱資涵係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ZDC273835號)車牌號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所│ │ │ │ │ │ │碼AMF-7772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示之物,沒收。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邱資涵。│ │ │ ├───┼──────┼─────┼─────┼───────────────────┤ │ │ │邱資涵│ AJY-6661號 │106年4月10│冬本家公司│冒用邱資涵、翁淑惠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 │ │ │ │ │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邱資涵」署押2枚、「翁 │ │ │ │ │ │ │ │淑惠」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盜用│ │ │ │ │ │ │ │「翁淑惠」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邱資涵係 │ │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ZGB188170號)車牌號 │ │ │ │ │ │ │ │碼AJY-6661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邱資涵。│ │ │ ├───┼──────┼─────┼─────┼───────────────────┤ │ │ │邱資涵│ AJY-6661號 │106年4月10│冬本家公司│冒用邱資涵、翁淑惠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 │ │ │ │ │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邱資涵」署押2枚、「翁 │ │ │ │ │ │ │ │淑惠」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盜用│ │ │ │ │ │ │ │「翁淑惠」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邱資涵係 │ │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SK0000000號)車牌號 │ │ │ │ │ │ │ │碼AJY-6661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邱資涵。│ │ │ ├───┼──────┼─────┼─────┼───────────────────┤ │ │ │邱資涵│ AJY-6661號 │106年4月10│冬本家公司│冒用邱資涵、翁淑惠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 │ │ │ │ │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邱資涵」署押2枚、「翁 │ │ │ │ │ │ │ │淑惠」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盜用│ │ │ │ │ │ │ │「翁淑惠」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邱資涵係 │ │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G7H153187號)車牌號 │ │ │ │ │ │ │ │碼AJY-6661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邱資涵。│ │ ├──┼───┼──────┼─────┼─────┼───────────────────┼──────────┤ │5 │邱資涵│ ACS-5809號 │106年4月11│冬本家公司│冒用邱資涵、李宗陽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陳煒縢犯行使偽造私文│ │ │ │ │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邱資涵」署押2枚、「李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宗陽」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盜用│,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李宗陽」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邱資涵係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CG0000000號)車牌號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所│ │ │ │ │ │ │碼ACS-5809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示之物,沒收。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邱資涵。│ │ │ ├───┼──────┼─────┼─────┼───────────────────┤ │ │ │邱資涵│ ACS-5809號 │106年4月11│冬本家公司│冒用邱資涵、李宗陽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 │ │ │ │ │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邱資涵」署押2枚、「李 │ │ │ │ │ │ │ │宗陽」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盜用│ │ │ │ │ │ │ │「李宗陽」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邱資涵係 │ │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ZDA216047號)車牌號 │ │ │ │ │ │ │ │碼ACS-5809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邱資涵。│ │ │ ├───┼──────┼─────┼─────┼───────────────────┤ │ │ │邱資涵│ 6218-ZW號 │106年4月11│冬本家公司│冒用邱資涵、李宗陽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 │ │ │ │ │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邱資涵」署押2枚、「李 │ │ │ │ │ │ │ │宗陽」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盜用│ │ │ │ │ │ │ │「李宗陽」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邱資涵係 │ │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SK0000000號)車牌號 │ │ │ │ │ │ │ │碼6218-ZW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 │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邱資涵。│ │ │ ├───┼──────┼─────┼─────┼───────────────────┤ │ │ │邱資涵│ AJY-6661號 │106年4月11│冬本家公司│冒用邱資涵、翁淑惠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 │ │ │ │ │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邱資涵」署押2枚、「翁 │ │ │ │ │ │ │ │淑惠」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盜用│ │ │ │ │ │ │ │「翁淑惠」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邱資涵係 │ │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SK0000000號)車牌號 │ │ │ │ │ │ │ │碼AJY-6661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邱資涵。│ │ │ ├───┼──────┼─────┼─────┼───────────────────┤ │ │ │邱資涵│ AJY-6661號 │106年4月11│冬本家公司│冒用邱資涵、翁淑惠之名義,在歸責駕駛人│ │ │ │ │ │日某時 │ │申請書上,偽造「邱資涵」署押2枚與「翁 │ │ │ │ │ │ │ │淑惠」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盜用│ │ │ │ │ │ │ │「翁淑惠」印文1枚,以虛偽表示邱資涵係 │ │ │ │ │ │ │ │經警逕行舉發(單號ZDC275066號)車牌號 │ │ │ │ │ │ │ │碼AJY-6661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之實際駕駛人│ │ │ │ │ │ │ │,旋將之持往臺南監理站,申請將經警逕行│ │ │ │ │ │ │ │舉發該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變更為邱資涵。│ │ └──┴───┴──────┴─────┴─────┴───────────────────┴──────────┘ 附表二: ┌──┬───────────────────────────┐ │編號│應沒收之物 │ ├──┼───────────────────────────┤ │1 │「蔡欣穎」印章1個。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APO172268號)上「蔡欣穎」署押2枚│ │ │、「李宗陽」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ZCA727574號)上「蔡欣穎」署押2枚│ │ │、「李宗陽」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AN0000000號)上「蔡欣穎」署押2枚│ │ │、「李育庭」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BBE597331號)上「蔡欣穎」署押2枚│ │ │、「蘇碧霞」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 │ ├──┼───────────────────────────┤ │2 │「蔡欣穎」印章1個。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BBE995384號)上「蔡欣穎」署押2枚│ │ │、「翁淑惠」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ZBA220730號)上「蔡欣穎」署押2枚│ │ │、「陳柏州」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ZDA209766號)上「蔡欣穎」署押2枚│ │ │、「陳柏州」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 │ ├──┼───────────────────────────┤ │3 │「蔡欣穎」印章1個。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BDE090983號)上「蔡欣穎」署押2枚│ │ │、「李宗陽」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ZCB287193、ZDA205050號)上「蔡欣│ │ │穎」署押2枚、「陳柏州」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SK0000000號)上「蔡欣穎」署押2枚│ │ │、「蘇碧霞」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ZAC002012號)上「蔡欣穎」署押2枚│ │ │、「蘇碧霞」署押1枚、「蔡欣穎」印文2枚。 │ ├──┼───────────────────────────┤ │4 │「邱資涵」印章1個。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ZDC273835號)上「邱資涵」署押2枚│ │ │、「蘇碧霞」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ZGB188170號)上「邱資涵」署押2枚│ │ │、「翁淑惠」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SK0000000號)上「邱資涵」署押2枚│ │ │、「翁淑惠」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G7H153187號)上「邱資涵」署押2枚│ │ │、「翁淑惠」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 │ ├──┼───────────────────────────┤ │5 │「邱資涵」印章1個。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CG0000000號)上「邱資涵」署押2枚│ │ │、「李宗陽」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ZDA216047號)上「邱資涵」署押2枚│ │ │、「李宗陽」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SK0000000號)上「邱資涵」署押2枚│ │ │、「李宗陽」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SK0000000號)上「邱資涵」署押2枚│ │ │、「翁淑惠」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 │ │ ├───────────────────────────┤ │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單號ZDC275066號)上「邱資涵」署押2枚│ │ │、「翁淑惠」署押1枚、「邱資涵」印文2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