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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蔡奇秀蕭雅毓林欣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俊傑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四行「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具殺傷力之改造長槍2 支」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2、3 所示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2 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四行關於附表編號2 、3 所示具殺傷力槍枝之記載,誤載為「改造長槍2 支」,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2 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欣玲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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