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定輝 蔡瓊慧(原名蔡惠琪)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怡靜律師 曾平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 度偵字第5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被訴共同犯行使偽造之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訂單私文書罪部分,無罪。 丁○○、甲○○被訴犯如附表三、四所示共同業務侵占罪部分,均無罪。 甲○○被訴共同犯行使偽造之兆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設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內頁私文書罪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甲○○、丁○○(原名蔡惠琪)為夫妻,2人於民國100年3 月9日成立兆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電公司,原名昱 璿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昱璿公司】,於101年12月27日變更 公司名稱),甲○○擔任總經理、丁○○為兆電公司董事長,2人實際負責兆電公司營運及業務工作,然經營不善,詎 甲○○、丁○○竟為向股東隱瞞兆電公司實際狀況,先後共同或由丁○○單獨為以下犯行: (一)丁○○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剪下先前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所羅門公司)訂單上所羅門公司員工「許清信」之署名後,黏貼於丁○○自行製作內容為所羅門公司於101年8月1日向昱璿公司訂購含稅總價新臺幣(下同)111,298.68元產品之訂單,繼而將該偽造之訂單,於101年8月15日 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予兆電公司股東己○○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所羅門公司、許清信及己○○。 (二)甲○○、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丁○○以不詳方式,偽造內容為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世公司)於102年12月10日向兆電公司訂購總價2,375,000元產品之採購單1紙,並於102年12月14日與甲○○共同召開兆電公司董監事臨時動議會議,在會議上將前開偽造之旭世公司採購單提出供在場股東葉政宏、王惠絹、賴奕志、戊○○、乙○○、張富戶、洪得洲、陳玉金閱覽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旭世公司及上開各股東。 (三)甲○○、丁○○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編製兆電公司102年7月份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並在其中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中之「銀行存款」欄,記載為內容不實之592,762元,由丁○○於102年9月9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予己○○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己○○。(四)甲○○、丁○○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編製兆電公司102年12月份之損益表、資產負 債表暫結表,並在其中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中之「銀行存款」欄,記載為內容不實之7,123,649元,由丁○○於103年2月6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予己○○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己○○。 (五)甲○○、丁○○意圖為兆電公司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編製兆電公司101年12月份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並在 其中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中之「銀行存款」欄,記載為內容不實之3,912,020元,並於102年上旬之兆電公司股東會議提出交付股東乙○○觀覽而行使之,使乙○○陷於錯誤,誤認兆電公司營運、財務狀況良好,而於102年10月15日再度決定 投資100萬元予兆電公司,足生損害於乙○○。 (六)丁○○因兆電公司營運狀況日益惡化,面對己○○等股東質疑之壓力,為安撫股東情緒,乃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被偽造者係存摺內頁之內容,並非整本存摺),於103年間某 日,在不詳地點,以電腦及印表機列印製作如附表五所示自102年8月23日至103年2月6日期間虛偽之存摺內頁交易紀錄 後,再將該內容不實之存摺內頁縫合套入兆電公司名下彰化銀行南臺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足生損害於彰化銀行關於存款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七)甲○○、丁○○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會計師吳丁財提供錯誤資訊,謊稱兆電公司於101年12月31日銀行存款為9,162,572元,吳丁財因而根據上開甲○○、丁○○所提供資訊編製兆電公司101年度資產負債表後提出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而行使 之,致生損害於主管機關掌管兆電公司財務狀況之正確性。(八)甲○○、丁○○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會計師吳丁財提供錯誤資訊,謊稱兆電公司於102年12月31日銀行存款為21,748元、現金 為6,232,389元,吳丁財因而根據上開甲○○、丁○○所提 供資訊編制兆電公司102年度資產負債表後提出於財政部南 區國稅局申報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主管機關掌管兆電公司財務狀況之正確性。 (九)甲○○、丁○○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會計師吳丁財提供錯誤資訊,謊稱兆電公司於103年12月31日現金為5,233,304元,吳丁財因而根據上開甲○○、丁○○所提供資訊編制兆電公司103 年度資產負債表後提出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主管機關掌管兆電公司財務狀況之正確性。 二、案經戊○○、乙○○、己○○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且當事人、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書證、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均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依法提示、調查,故上揭書證、物證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理由及證據: (一)訊據被告甲○○、丁○○均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被告丁○○辯稱:所羅門公司及旭世公司均確實有實際向兆電公司訂購產品,至於交付股東、國稅局之資產負債表上銀行存款、現金金額之記載雖均與實際不符,然係會計做帳之關係,而伊雖有偽造兆電公司帳戶存摺內頁交付給己○○,然交付當時便有告知該存摺內頁之交易紀錄為伊自己偽造云云;被告甲○○則辯稱:伊並未插手兆電公司財務事宜,對於本案全不知情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甲○○、丁○○辯護稱:所羅門公司訂單雖為被告丁○○所偽造,然所羅門公司確有實際口頭委託兆電公司生產並支付貨款,僅後續因故取消,被告丁○○偽造所羅門公司訂單並未使任何人受有損害或陷於錯誤,被告甲○○對此事則不知情;旭世公司訂單則為真實並非偽造;至於資產負債表,因公司收支部分無法取得符合稅法之憑證,會造成公司內外帳之差異,會計師係以兆電公司提供之憑證及資料,以符合稅法規範之會計憑證為基礎,計算出符合稅法之資產負債表,並非偽造云云。 (二)本院查: 1、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部分:被告丁○○於偵訊時自承卷附所羅門訂單為其所偽造等語(偵㈠卷第254頁),並有被 告丁○○於101年8月15日傳送予證人己○○之電子郵件所附偽造之所羅門訂單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稽(偵㈠卷第30至31頁,以下案卷代號對照見附表六卷宗代號對照表),此節堪以 認定。 2、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部分: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偵㈠卷第32頁之旭世公司採購單,係因當時股東想知道公司目前有哪些訂單,伊因而在102年12月14日兆電公司 董監事臨時動議會議上,將這份旭世公司採購單提供在場股東觀看等語(本院㈡卷第269頁背面),又據其偵訊時供稱: 旭世公司的訂單很多,但這張訂單伊不確定是真的還是假的等語(偵㈠卷第254頁)。而據旭世公司函覆稱:該採購單並 非旭世公司所出具等語(本院㈡卷第194頁)。又依卷附兆電 公司102年12月14日董監事臨時動議會議會議紀錄,當天在 場股東有葉政宏、王惠絹、賴奕志、戊○○、乙○○、張富戶、洪得洲、陳玉金等人,被告甲○○當天亦在場擔任紀錄,又以被告甲○○、丁○○為夫妻關係之親密,且被告甲○○實際參與兆電公司事務並擔任當天會議紀錄,被告甲○○對該訂購單不實之情形應知情,是被告丁○○、甲○○應係共同犯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丁○○及辯護人雖辯稱旭世公司確有向兆電公司訂購產品,該旭世公司訂購單為真實云云,並提出旭世公司人員與被告等討論出貨事宜之電子郵件2件為證(本院㈠卷第170至171頁),惟此情業據旭世 公司否認如前述,況該電子郵件上所提及之產品數量、出貨時間均與該採購單上之記載不相符,且據被告丁○○於偵訊時之供述,所羅門公司雖有實際口頭與兆電公司約定委託供貨,但因無實際書面資料,被告丁○○為交付股東己○○觀看,仍偽造所羅門公司之訂單等語(偵㈠卷第254頁),是尚 難以旭世公司有實際向兆電公司訂貨等情,遽以認定系爭旭世公司採購單為真實,被告丁○○及辯護人前開辯解為不可採。 3、如犯罪事實欄一、(三)至(五)所載部分: (1)據證人己○○、乙○○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詞,及卷附電子郵件所附兆電公司102年7月份、103年12月份、101年12月份資產負債表暫結表(本院㈡卷第49頁背面、第70頁背面至第 71頁、偵㈠卷第378至380頁、偵㈠卷第414至417頁、本院㈠卷第179至181頁),被告丁○○先後於102年9月9日、103年2月6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將兆電公司102年7月份、103年12月份資產負債表暫結表傳送予證人己○○、又於102年上半年度 之股東會將上開101年12月份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交付證人乙 ○○觀覽以行使。復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本件系爭資產負債表上之存款及現金數字,確實均與實際不符等語(本院㈡卷第271頁),並有兆電公司所申設台灣企業銀行 帳戶存摺內頁(偵㈠卷第41至79頁)、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偵㈠卷第83至85頁)、彰化銀行南臺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㈠卷第106至118頁、327至342頁)在卷足資佐證被告丁○○前開自白內容。 (2)又兆電公司股東乙○○確有觀覽上開101年12月份資產負債 表暫結表內容,並因此部分影響到其於102年10月15日再投 資兆電公司100萬元之投資決定等情,業據證人乙○○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㈡卷第70頁背面),並有被告丁○○、甲○○所出具之收據1紙(偵㈠卷第190頁),此節亦堪認定。 (3)被告丁○○於偵訊時供稱:兆電公司資料大部分為伊在處理,伊把知道的告訴共同被告甲○○,甲○○再據以做成報表,兆電公司資產負債表跟損益表都是甲○○做的等語(偵㈢ 卷第37頁)。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對被告丁○○ 上開陳述無意見等語(本院㈡卷第269頁背面),堪認被告丁 ○○此部分供述亦與事實相符而可採,被告甲○○辯稱對兆電公司財務全未參與而不知情云云,為不可採。 (4)被告丁○○雖辯稱係因會計記帳關係,導致資產負債表上銀行存款與現金之數字,與實際不符云云(本院㈡卷第271頁) ,惟據辯護人之辯護意旨,被告丁○○之意係公司經營上有部分收支無法取得稅法上之會計憑證,故會產生公司內帳與向國稅局申報之外帳不一致的情形云云(本院㈡卷第241頁背面至第242頁)。然交付股東觀覽之資產負債表暫結表,焉須為符合稅法規範,而在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上為不實記載?況縱為向國稅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亦不會因為部分收支無法取得稅法上承認之憑證,導致資產負債表上之資產紀錄與實際狀況不符之情形(詳後述),被告丁○○及辯護人此部分辯解自不可採。 (5)被告甲○○雖辯稱其並未在兆電公司任職云云,惟據卷附兆電公司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股款收據(偵㈠卷第419頁、 第189至192頁),均明載其為兆電公司總經理,其上開辯詞自不可採。 (6)綜上,本件被告丁○○與被告甲○○共犯此部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部分,亦已堪認定。 4、如犯罪事實欄一、(六)所載部分: (1)被告丁○○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稱:103年剛過完農曆年 ,兆電公司已經發不出員工薪水,伊與先生帶著小孩出去,公司員工找不到人,通知股東己○○,己○○打電話給伊瞭解狀況,伊向己○○坦承兆電公司營運狀況艱困之事實,己○○安慰伊先回來,大家一起想辦法解決,伊就將先前偽造之兆電公司彰化銀行存摺內頁正本、影本等全部資料攤開交給己○○,告知伊本來想用偽造後的兆電公司銀行存摺影本騙股東兆電公司營運正常等語(偵㈠卷第247至250頁、本院㈡卷第270頁背面至第271頁),並有扣案兆電公司彰化銀行帳戶存摺1本可資佐證被告丁○○前開自白,應可認被告丁 ○○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 (2)被告己○○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丁○○好像在事情爆發前就有拿過一次偽造的彰化銀行存摺影本給伊看過,當時沒有告訴伊存摺內頁是被告丁○○自行偽造,事情爆發過後才拿偽造的存摺正本給伊看,告訴伊存摺內頁為偽造等語(本院㈡卷第54至55頁、第62頁背面),惟被告丁○○否認曾經在事件爆發前即已提示偽造之兆電公司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予證人己○○觀看等語(本院㈡卷第270頁背面),且 據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時間經過太久,伊無法確定被告丁○○究竟有無於事情爆發前拿兆電公司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給伊觀看等語(本院㈡卷第54頁背面、第62頁背面),自應採信被告丁○○之供述內容。 (3)證人戊○○雖於偵訊時證稱:被告丁○○與甲○○拿偽造的存摺給伊云云(偵㈠卷第248頁),嗣又改稱:被告丁○○ 沒有拿存摺給伊看等語(偵㈠卷第250頁),於本院審理時 又陳稱:不是被告丁○○拿偽造的存摺給伊,是被告丁○○拿給己○○,己○○才又拿給伊看等語(本院㈡卷第83頁背面),應認被告丁○○確實僅將偽造之兆電公司彰化銀行帳戶存摺交付己○○觀覽,並未提示於證人戊○○以行使。 5、如犯罪事實欄一、(七)至(九)所載部分: (1)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本件系爭資產負債表上之存款及現金數字,確實均與實際不符等語(本院㈡卷第271頁) ,並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5年8月5日南區國稅 新化營所字第1051549726號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11月23日南區國稅字第1041011223號 函暨所附兆電公司101至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聯邦商業銀行調閱資料回覆、京城銀行鹽行分行105年3月2日(105)京城鹽行分字第017號函暨 所附資料、彰化銀行南臺南分行105年3月2日彰銀南臺南字 第01050036號函暨所附資料、玉山銀行永康分行105年3月15日玉山個(存)字第1050302264號函暨所附資料、華南銀行總行105年3月25日營清字第1050015057號函暨所附資料在卷可稽(偵㈢卷第47至50頁、偵㈡卷第24至30、54至70頁)。(2)辯護人雖辯護稱:兆電公司係以西聯匯款或現金支付之方式向中國大陸之供應商購料,此種方法最能節稅,而依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及空運快遞貨物貨物通關辦法,得採行簡易方式申報通關,如每次交易金額不高,或數量不多,多數未依我國營業稅第25條申報進項扣抵(如申報進項扣抵,成本過高、程序繁瑣,不符實益),會計師於作帳認列時,未將該些費用申報進項扣抵,故實際上於申報於國稅局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中,未必見到該些費用被列為進項扣抵,但實際上該些貨款已支付予中國之供應商,產生的結果即為獲利因此增加(因未扣除購料成本),核定之應納稅額因此變高,但實際上無此獲利,故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金額,與公司存摺之餘額,必定無法相符;另公司經營上部分收支無法取得稅法上所承認之憑證,亦會導致公司內帳與向國稅局所申報之外帳不相符之結果云云(本院㈠卷第159頁 、本院㈡卷第241頁背面至第242頁)。 (3)惟按: ①商業會計法之立法目的,在確保商業會計資訊之可靠性,故依商業會計法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從而兆電公司向中國大陸供應商進貨,不論以匯款或現金支付貨款,均應依此規定製作記帳憑證並登載於帳簿,並據以編製資產負債表。 ②復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應不影響帳面紀錄。」,商業會計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所得稅法第27條第1項 亦有明定。兆電公司之收支是否能取得稅法上所承認之會計憑證,為稅捐稽徵機關審核後決定如何核定其進貨成本之問題,兆電公司仍應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在資產負債表上據實記載,依稅法如何核定兆電公司應納之稅額,與兆電公司如何依商業會計法編製財務報表無關。 ③又依辯護人所主張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第2條之規定,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為完稅價格新臺幣3千元以下之快遞貨物,而兆電公司向國稅局申報之101至103年度資產負債表上現金、銀行存款數字,與實際上兆電公司帳戶內存款差額比對如附件一所示,以101年度資產負債表上之 銀行存款金額與實際銀行存款金額相差達8,671,562元為例 ,如以每批貨物完稅價格均為3,000元計算,則需進口約 2,984批3,000元之貨物;且如8,671,562元按營業稅稅率5% 計算,可扣抵之營業稅進項稅額達433,578元(= 8,671,562*5%),金額非微,被告丁○○、甲○○應不致因認程序繁瑣、成本過高,而不予申報,上開辯護意旨,應不可採。 (4)被告甲○○雖否認參與此部分資產負債表之製作,然據證人吳丁財於偵訊時證稱:被告甲○○、丁○○只有委託伊報稅,不是財務簽證,所以沒有發函銀行求證兆電公司存款確切金額,都是依被告甲○○、丁○○提供的發票、收據、進出口單據等憑證報所得稅等語(偵㈢卷第17頁)。而被告丁○○亦於偵訊時供稱:共同被告甲○○會載伊拿報稅憑證給會計師吳丁財等語(偵㈢卷第37頁),被告甲○○亦於偵訊時承稱:伊確有載共同被告丁○○拿報稅憑證給會計師吳丁財等語(偵㈢卷第37頁)。再參酌被告丁○○供稱其會提供資料予被告甲○○製作兆電公司資產負債表暫結表,而此節亦據被告甲○○所不否認如前述,足認被告甲○○辯稱其並未插手兆電公司財務事宜並非事實而不可採,其確有與被告丁○○共同提供不實資訊予會計師吳丁財,以此方式致使兆電公司向國稅局所申報101至103年度資產負債表均發生不實之結果等情,堪以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 1、如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核被告丁○○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丁○○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如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核被告甲○○、丁○○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甲○○、丁○○偽造旭世公司訂購單之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丁○○就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如犯罪事實欄一、(三)至(四)部分:核被告甲○○、丁○○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所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吸收於行使之高度行為,不另論罪。被告甲○○、丁○○就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書漏論此部分罪名,惟已敘及此部分犯罪事實,本院自應審理並予補充。又此部分被告丁○○寄送予股東己○○之兆電公司102年7月份、102年12月份資產負債表暫結表( 偵㈠卷第380、415頁),雖有資產負債表之名,然依被告等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13條:「商業通用之會計憑證、會計科目、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濟部依前述授權規定,訂定「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表6-1資產負債表格式,以此與上開被告甲○○所製作內容 不實資產負債表暫結表比對,被告甲○○所製作之內容不實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上方無「商業名稱」,下方無「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之姓名及蓋章,即不合法定之格式,從嚴認定其並非商業會計法所定義之「資產負債表」,惟此既為被告甲○○職務上所製作,仍應認為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附帶說明。 4、如犯罪事實欄一、(五)部分:核被告甲○○、丁○○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甲○○、丁○○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後,向股東乙○○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上開二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甲○○、丁○○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此部分被告甲○○、丁○○提出向股東乙○○行使之資產負債表暫結表,依同上理由,不認為係商業會計法上所定義之資產負債表。 5、如犯罪事實欄一、(六)部分:核被告丁○○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6、如犯罪事實欄一、(七)至(九)部分:核被告甲○○、丁○○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規定,利用不 正方法,致生不實罪。該罪係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要旨參照),應優先適用,故不再論以前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2人提供不實資訊予不知情之會計師吳丁財,致使 其所編製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並據以提出向國稅局行使,應論被告2人以間接正犯。起訴書誤論被告2人此部分犯行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偽造或變造會計報表罪云云,容 有誤會,惟基礎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7、被告丁○○所犯上開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1次詐欺取財罪、1次偽造私文書罪、3次 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及被告甲○○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1次詐欺取財罪、3次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甲○○、丁○○經營兆電公司不善,竟為掩飾兆電公司真實營運、財務狀況,偽造其他公司訂單並持以向股東行使,又編製不實資產負債表暫結表,及偽造兆電公司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又提供不實資訊予會計師,致使會計師根據被告甲○○、丁○○所告知內容編製內容不實之資產負債表而提出向國稅局行使,殊值非難,兼衡渠2人於本院審理 時分別自述被告甲○○教育程度為大專畢業,被告丁○○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被告夫妻2人目前均從事土木工程業, 月收入不固定,尚須共同撫育4名未成年子女,被告甲○○ 尚須扶養父母及身心障礙之胞姐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渠等各自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罪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兼定應執行刑。 (三)本件無證據證明被告甲○○、丁○○就本案有何所得,爰不為沒收犯罪所得之諭知。另本件亦無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一、(一)(二)文件上之署押是屬偽造,亦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均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1、被告甲○○、丁○○明知兆電公司資金不足及自身之資金需求,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1年、102年間,偽造所羅門公司之訂購單、旭世公司之廠商採購單及不實之兆電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後,交予己○○、戊○○、乙○○等人,以掩飾兆電公司負債情形,並稱兆電公司有所羅門公司、旭世公司、龐誼科技公司訂單、與台達電公司、長信(冠捷)公司有往來,且誇大兆電公司之獲利能力,致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股東即己○○等人誤信兆電公司業績良好且有獲利能力,而陸續投資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投資金額、時間均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而被告丁○○、甲○○僅於101年12月27日完成兆電公司之增資登記,就800萬元增資部分則未辦理增資登記,並自102年9月23日起,陸續將附表二所示之人匯入兆電公司彰化銀行南臺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之款項以每次數萬元至數 十萬元不等之金額予以提領。被告甲○○、丁○○並於兆電公司102年12月14日之董監事臨時會議上佯稱預估營收金額 高達2億元,公司之營運、獲利能力正常。嗣己○○等人發 現被告甲○○、丁○○將增資款項挪作渠等向地下錢莊借貸之利息後,始知受騙。因認被告2人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2、被告丁○○偽造兆電公司名下彰化銀行南臺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如附表五所示自102年8 月23日至103年2月6日期間虛偽之交易紀錄後,基於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意,與共同被告甲○○於103年某日提出予己 ○○觀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己○○等投資人。因認被告丁○○此部分亦涉犯有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云 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對於其所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丁○○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丁○○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己○○、戊○○、乙○○於偵查中之指訴、昱璿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兆電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丁○○等傳送給股東己○○之電子郵件及其附件、簡報資料、股款收據、匯款回條、採購單、會議紀錄、兆電公司帳戶存摺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甲○○、丁○○均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所羅門公司、旭日公司、龐誼科技公司、台達電公司、長信(冠捷)公司均有實際與兆電公司往來,又提領的款項均係用於公司開支,並未詐取己○○等股東之股款等語。 (四)本院查: 1、被告丁○○、甲○○被訴犯詐欺罪部分: (1)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丁○○寄予伊之電子郵件,包括所羅門公司訂單、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暫結表等,伊頂多印出來給戊○○,並未轉傳或告知其他股東等語(本院㈡卷第48頁背面至第50頁)。證人戊○○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雖然有看過己○○印給伊的資料,但伊不確定有看過系爭偽造的所羅門公司訂單,也不能確定伊看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暫結表就是本案系爭內容不實的資產負債表暫結表等語(本院㈡卷第82頁背面至第83頁背面)。是被告丁○○寄送予證人己○○之電子郵件所附偽造之所羅門公司訂單,及內容不實資產負債表暫結表,證人己○○既未轉知其他股東知悉,即與其他股東之投資決定無關,而證人戊○○雖證稱確有看過證人己○○提供之兆電公司資產負債表暫結表等,但無法確定其看過者即為本案系爭之偽造所羅門公司訂單,及內容不實之資產負債表暫結表,其投資決定亦難證明與該些本案系爭文件有關,況被告丁○○僅寄送證人己○○1人,亦難認定被告丁○○、甲○○對其他股東有施以詐術 之行為。又被告丁○○雖將前開系爭偽造、內容不實之文件寄送予證人己○○,惟據本院前開認定之事實,被告丁○○寄送時間分別為101年8月15日、102年9月9日、103年2月6日,時間均在如附表一編號1證人己○○投資之後,自難認為 被告丁○○、甲○○此部分係對證人己○○詐欺取財之行為。 (2)至於系爭偽造之旭世公司採購單,據本院前揭認定之事實,係被告丁○○、甲○○於102年12月14日兆電公司董監事臨 時動議會議向在場股東提出而行使,時間均在如附表一、二所示股東投資時間之後,亦難認此部分為向各股東詐取財物之行為。 (3)又被告丁○○於102年度上半年股東會議提出予乙○○觀覽 之內容不實兆電公司101年12月份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暫結 表,時間在如附表一所示各股東投資之後,自難認係向如附表一所示各股東詐財,而除證人乙○○外,亦無證據證明該次股東會議,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股東有在場並觀覽該內容不實之資產負債表暫結表而影響其等投資決定,此部分亦難認係被告丁○○、甲○○向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股東詐財之行為。 (4)又據辯護人所提出所羅門公司與兆電公司前身昱璿公司所簽訂之委託製造合約書、旭世公司合作提案、龐誼公司訂單、昱璿公司與台達電公司所簽署不使用衝突金屬宣告書、長信公司業務代表名片影本等(本院㈡卷第100頁、第157至165 頁、第96頁、第103頁、第212頁),兆電公司(包括前身昱璿公司)確有與所羅門公司、旭世公司、龐誼公司、台達電公司、長信公司往來,此部分自非詐術之施用。 (5)另起訴書以被告甲○○、丁○○誇大兆電公司獲利能力,並於兆電公司102年12月14日之董監事臨時會議上佯稱預估營 收金額高達2億元,公司之營運、獲利能力正常。惟該董監 事臨時會議時間均在如附表一編號1至6、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股東投資時間之後,況既為「預估」,本有樂觀估計之空間,此涉及主觀之商業判斷,公司經營人認為公司前景樂觀,股東仍應詳為研究相關資料後自行判斷,尚難以公司獲利未如預期,即謂公司經營人係對股東施加詐欺。 (6)又此部分既無法證明被告甲○○、丁○○對如附表一編號1 至6、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股東施以詐術,渠等事後雖未 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股東投資依法辦理增資登記,此至多為違反行政規定之問題,尚難據以推論渠等前開行為構成詐欺取財罪。又起訴書謂被告丁○○等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股東交付之股款陸續提領云云,惟據被告丁○○辯稱均係用以兆電公司開支等語,並提出流水帳1份為證(本院㈠ 卷第50頁背面至第51頁、第54至118頁),檢察官亦未能證 明被告丁○○前開所辯不實,此部分亦難認被告丁○○犯有何業務侵占罪。 (7)綜上,起訴書以被告甲○○、丁○○此部分涉嫌共犯詐欺取財罪,惟依卷內現有事證,尚難無法使本院達成渠等此部分有罪之確信,本應諭知無罪,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被告丁○○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被告丁○○被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 (1)按行使偽造之文書,係指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本於該偽造之文書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之謂,是其行使對象須為行為人以外之不知情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應採信被告丁○○之供述,即其將系爭偽造之存摺交付股東己○○前已告知該存摺內頁為偽造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上述,是被告丁○○既於交付系爭偽造之存摺內頁予股東己○○時已告知己○○該存摺內頁為偽造而不實,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難繩以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經本院論罪之被告丁○○犯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一)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1年、102年間,偽造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所羅門公司)之訂購單,交予己○○、戊○○、乙○○等人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己○○等人。因認被告甲○○此部分涉嫌與共同被告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二)被告甲○○、丁○○明知兆電公司與昱璿企業社(設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弄00號,登記負責人為丁○○ )並無業務往來,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0年至103年期間,將兆電公司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以轉帳、匯款方式轉入昱璿企業社(金額如附表三、四所示),而予以侵占入己。金額總計達5,040,785元。因 認被告2人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云云。 (三)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丁○○明知已陸續將附表二所示之己○○等人匯至兆電公司彰化銀行帳戶內之款項提領供私人使用,為使己○○等人誤信兆電公司資產狀況良好,與旭日公司、龐宜科技公司有多次交易,及使己○○等人相信之前增資款項尚在兆電公司帳戶中,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共同被告丁○○於103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偽造兆 電公司名下彰化銀行南臺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如附表五所示自102年8月23日至103年2月6日期間虛偽之交易紀錄,並與被告甲○○於103年某日提出 予己○○觀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己○○等投資人。 二、本院查: (一)共同被告丁○○偽造所羅門公司訂單並以電子郵件傳送予兆電公司股東己○○而行使等情,固據本院認定如前,惟遍觀全卷,檢察官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甲○○就此部分共同被告丁○○犯行有任何參與之行為,遑論知情,此部分自應為被告甲○○無罪之諭知。 (二)檢察官雖提出兆電公司所申設臺灣企業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內頁,證明被告甲○○、丁○○有於如附表三、四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三、四所示金額轉匯至昱璿企業社所申設帳戶之事實,惟據被告丁○○等及辯護人辯稱:被告甲○○、丁○○先前即多次以自己或昱璿企業社名義,轉帳借款予兆電公司如附件二所示,如附表三、四所示匯款係兆電公司返還所借款項等語,並提出兆電公司前身昱璿公司所申設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兆電公司所申設玉山銀行帳戶、彰化銀行帳戶、京城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等為證(本院㈠卷第192頁、第216頁至第260頁背面),經核對後,被告甲 ○○、丁○○確有匯款予兆電公司(含其前身昱璿公司)如附件二所示,金額合計為12,627,291元,已大於起訴書附表三、四主張被告甲○○、丁○○涉嫌侵占之金額總和,應認被告甲○○、丁○○前開有關曾為兆電公司墊借款項之辯詞尚非不可採信。被告甲○○、丁○○身為兆電公司經營人,此部分自行借款予兆電公司,又未知會股東即決定自兆電公司撥款清償兆電公司對自己之欠款,此部分雖有不當,惟被告甲○○、丁○○既非法律專業,尚難認渠等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即不能證明渠等此部分業務侵占犯行,應諭知無罪。(三)共同被告丁○○於偵訊時供稱:伊交付系爭伊所偽造之兆電公司彰化銀行帳戶存摺予股東己○○時,被告甲○○雖有在場,但不知情等語(偵㈠卷第249頁),檢察官又未能舉證 被告甲○○就共同被告丁○○此部分犯罪確有參與且知情,自應諭知被告甲○○此部分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216條 、第210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101年投資) ┌──┬────┬───────┬──────┐ │編號│股東 │匯款日期 │金額(元) │ ├──┼────┼───────┼──────┤ │1 │己○○ │101年4月2日 │2,000,000 │ ├──┼────┼───────┼──────┤ │2 │鄭明輝 │101年5月30日 │500,000 │ ├──┼────┼───────┼──────┤ │3 │葉政宏 │101年6月22日 │1,000,000 │ ├──┼────┼───────┼──────┤ │4 │蕭文傑 │101年7月9日 │3,500,000 │ ├──┼────┼───────┼──────┤ │5 │洪得洲 │101年11月16日 │4,000,000 │ ├──┼────┼───────┼──────┤ │6 │乙○○ │101年11月27日 │3,000,000 │ ├──┼────┴───────┴──────┤ │小計│14,000,000 │ └──┴───────────────────┘ 附表二:(102年投資)--匯入彰化銀行帳戶 ┌──┬────┬───────┬──────┐ │編號│股東 │匯款日期 │金額(元) │ ├──┼────┼───────┼──────┤ │1 │王惠絹 │102年9月27日 │1,000,000 │ ├──┼────┼───────┼──────┤ │2 │賴奕志 │102年9月27日 │1,000,000 │ ├──┼────┼───────┼──────┤ │3 │許懷文 │102年10月9日 │4,000,000 │ ├──┼────┼───────┼──────┤ │4 │戊○○ │102年10月14日 │1,000,000 │ ├──┼────┼───────┼──────┤ │5 │乙○○ │102年10月15日 │1,000,000 │ ├──┼────┴───────┴──────┤ │小計│8,000,000 │ └──┴───────────────────┘ 附表三:兆電公司臺灣企銀帳戶轉帳、匯款至昱璿企業社之明細表 ┌───────┬─────┬──────┐ │ 轉匯款時間 │支出金額 │該月總金額 │ ├───────┼─────┼──────┤ │100年6月10日 │ 5,215 │ 154,330 │ ├───────┼─────┤ │ │100年6月13日 │ 41,015 │ │ ├───────┼─────┤ │ │100年6月27日 │108,100 │ │ ├───────┼─────┼──────┤ │100年7月11日 │117,015 │ 117,015 │ ├───────┼─────┼──────┤ │100年10月11日 │ 30,015 │ 142,030 │ ├───────┼─────┤ │ │100年10月12日 │112,015 │ │ ├───────┼─────┼──────┤ │100年11月9日 │167,015 │ 389,840 │ ├───────┼─────┤ │ │100年11月9日 │ 9,765 │ │ ├───────┼─────┤ │ │100年11月10日 │100,015 │ │ ├───────┼─────┤ │ │100年11月11日 │ 30,015 │ │ ├───────┼─────┤ │ │100年11月15日 │ 77,015 │ │ ├───────┼─────┤ │ │100年11月17日 │ 6,015 │ │ ├───────┼─────┼──────┤ │100年12月10日 │135,015 │ 135,015 │ ├───────┼─────┼──────┤ │101年1月31日 │300,000 │ 300,000 │ ├───────┼─────┼──────┤ │101年2月8日 │150,000 │ 500,000 │ ├───────┼─────┤ │ │101年2月29日 │350,000 │ │ ├───────┼─────┼──────┤ │101年3月30日 │100,000 │ 100,000 │ ├───────┼─────┼──────┤ │101年4月12日 │ 300 │ 31,324 │ ├───────┼─────┤ │ │101年4月17日 │ 6,930 │ │ ├───────┼─────┤ │ │101年4月20日 │ 10,000 │ │ ├───────┼─────┤ │ │101年4月23日 │ 14,094 │ │ ├───────┼─────┼──────┤ │101年5月10日 │330,015 │ 583,664 │ ├───────┼─────┤ │ │101年5月10日 │ 38,349 │ │ ├───────┼─────┤ │ │101年5月11日 │200,000 │ │ ├───────┼─────┤ │ │101年5月14日 │ 15,000 │ │ ├───────┼─────┤ │ │101年5月23日 │ 300 │ │ ├───────┼─────┼──────┤ │101年6月26日 │ 4,935 │ 28,135 │ ├───────┼─────┤ │ │101年6月26日 │ 3,400 │ │ ├───────┼─────┤ │ │101年6月26日 │ 17,800 │ │ ├───────┼─────┤ │ │101年6月29日 │ 2,000 │ │ ├───────┼─────┼──────┤ │101年7月2日 │ 10,000 │ 692,104 │ ├───────┼─────┤ │ │101年7月8日 │ 5,000 │ │ ├───────┼─────┤ │ │101年7月9日 │ 10,000 │ │ ├───────┼─────┤ │ │101年7月9日 │ 17,000 │ │ ├───────┼─────┤ │ │101年7月10日 │456,165 │ │ ├───────┼─────┤ │ │101年7月10日 │158,444 │ │ ├───────┼─────┤ │ │101年7月17日 │ 35,495 │ │ ├───────┼─────┼──────┤ │101年8月30日 │ 81,607 │ 141,607 │ ├───────┼─────┤ │ │101年8月31日 │ 60,000 │ │ ├───────┼─────┼──────┤ │101年9月5日 │ 48,000 │ 543,415 │ ├───────┼─────┤ │ │101年9月12日 │ 10,500 │ │ ├───────┼─────┤ │ │101年9月13日 │456,452 │ │ ├───────┼─────┤ │ │101年9月20日 │ 12,463 │ │ ├───────┼─────┤ │ │101年9月25日 │ 16,000 │ │ ├───────┼─────┼──────┤ │101年11月15日 │ 20,000 │ 631,880 │ ├───────┼─────┤ │ │101年11月16日 │100,000 │ │ ├───────┼─────┤ │ │101年11月16日 │ 41,766 │ │ ├───────┼─────┤ │ │101年11月17日 │200,000 │ │ ├───────┼─────┤ │ │101年11月20日 │ 50,000 │ │ ├───────┼─────┤ │ │101年11月22日 │ 15,000 │ │ ├───────┼─────┤ │ │101年11月23日 │ 50,000 │ │ ├───────┼─────┤ │ │101年11月25日 │ 30,000 │ │ ├───────┼─────┤ │ │101年11月28日 │ 3,600 │ │ ├───────┼─────┤ │ │101年11月30日 │ 51,514 │ │ ├───────┼─────┤ │ │101年11月30日 │ 70,000 │ │ ├───────┼─────┼──────┤ │101年12月5日 │ 7,856 │ 177,856 │ ├───────┼─────┤ │ │101年12月6日 │100,000 │ │ ├───────┼─────┤ │ │101年12月25日 │ 50,000 │ │ ├───────┼─────┤ │ │101年12月27日 │ 20,000 │ │ ├───────┼─────┼──────┤ │102年1月22日 │ 5,000 │ 15,000 │ ├───────┼─────┤ │ │102年1月25日 │ 10,000 │ │ ├───────┼─────┼──────┤ │102年2月27日 │ 5,000 │ 5,000 │ ├───────┼─────┴──────┤ │總金額 │4,688,215 │ └───────┴────────────┘ 附表四:兆電公司玉山銀行帳戶轉帳、匯款至昱璿企業社之明細表 ┌───────┬────┬──────┐ │ 轉匯款時間 │支出金額│該月總金額 │ ├───────┼────┼──────┤ │102年11月18日 │10,000 │ 10,000 │ ├───────┼────┼──────┤ │102年12月24日 │20,000 │ 47,000 │ ├───────┼────┤ │ │102年12月26日 │10,000 │ │ ├───────┼────┤ │ │102年12月30日 │17,000 │ │ ├───────┼────┼──────┤ │103年1月8日 │34,500 │ 295,570 │ ├───────┼────┤ │ │103年1月16日 │38,070 │ │ ├───────┼────┤ │ │103年1月16日 │30,000 │ │ ├───────┼────┤ │ │103年1月18日 │15,000 │ │ ├───────┼────┤ │ │103年1月20日 │10,000 │ │ ├───────┼────┤ │ │103年1月22日 │20,000 │ │ ├───────┼────┤ │ │103年1月22日 │48,000 │ │ ├───────┼────┤ │ │103年1月23日 │10,000 │ │ ├───────┼────┤ │ │103年1月27日 │30,000 │ │ ├───────┼────┤ │ │103年1月28日 │60,000 │ │ ├───────┼────┴──────┤ │ 總金額 │352,570 │ └───────┴───────────┘ 附表五:偽造之彰化銀行存摺內頁交易紀錄 ┌───────┬─────────────┬─────┬──────┐ │ 交易時間 │借貸方式/對象(上偽下真) │ 金額 │帳戶餘額 │ ├───────┼─────────────┼─────┼──────┤ │102年8月23日 │貸(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589 │ 36,249 │ │ │貸(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763 │ 32,414 │ ├───────┼─────────────┼─────┼──────┤ │102年8月26日 │借 │ 10,000 │ 26,249 │ │ │借 │ 10,005 │ 22,409 │ ├───────┼─────────────┼─────┼──────┤ │102年8月27日 │借 │ 5,000 │ 11,249 │ │ │借 │ 5,005 │ 7,404 │ ├───────┼─────────────┼─────┼──────┤ │102年8月28日 │貸(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793 │ 115042 │ │ │貸(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010 │ 106414 │ ├───────┼─────────────┼─────┼──────┤ │102年8月30日 │貸(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8,600 │ 434,387 │ │ │貸(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7,228 │ 434,387 │ ├───────┼─────────────┼─────┼──────┤ │102年8月30日 │借 │ 92,340 │ 342,047 │ │ │借 │ 250,000 │ 184,387 │ ├───────┼─────────────┼─────┼──────┤ │102年9月2日 │借 │ 187,660 │ 154,387 │ │ │借 │ 30,000 │ 154,387 │ ├───────┼─────────────┼─────┼──────┤ │102年9月9日 │借 │ 9,733 │ 179,842 │ │ │借 │ 9,723 │ 179,852 │ ├───────┼─────────────┼─────┼──────┤ │102年9月9日 │借 │ 5,000 │ 167,042 │ │ │借 │ 5,005 │ 167,047 │ ├───────┼─────────────┼─────┼──────┤ │102年9月10日 │借 │ 10,000 │ 142,042 │ │ │借 │ 10,005 │ 142,042 │ ├───────┼─────────────┼─────┼──────┤ │102年9月11日 │借 │ 23,383 │ 358,819 │ │ │借 │ 23,378 │ 358,824 │ ├───────┼─────────────┼─────┼──────┤ │102年9月11日 │借 │ 20,000 │ 338,819 │ │ │借 │ 20,005 │ 338,819 │ ├───────┼─────────────┼─────┼──────┤ │102年9月23日 │無 │ 無 │9/16:6,551 │ │ │借 │ 3,005 │ 3,456 │ ├───────┼─────────────┼─────┼──────┤ │102年9月30日 │貸(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9,833 │ 2,306,384 │ │ │借 │ 8,311 │ 1,995,235 │ ├───────┼─────────────┼─────┼──────┤ │102年9月30日 │貸(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3,045│ 3,339,429 │ │ │借 │ 30,000 │ 1,965,235 │ ├───────┼─────────────┼─────┼──────┤ │102年9月30日 │無 │ 無 │ │ │ │借 │ 30000 │ 1,935,235 │ ├───────┼─────────────┼─────┼──────┤ │102年9月30日 │無 │ 無 │ │ │ │借 │ 200,000 │ 1,735,235 │ ├───────┼─────────────┼─────┼──────┤ │102年10月1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300,000 │1,435,235 │ ├───────┼─────────────┼─────┼──────┤ │102年10月3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150,000 │ 1,285,235 │ ├───────┼─────────────┼─────┼──────┤ │102年10月3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15,525 │ 1,269,710 │ ├───────┼─────────────┼─────┼──────┤ │102年10月4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500,000 │ 769,710 │ ├───────┼─────────────┼─────┼──────┤ │102年10月7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150,000 │ 619,710 │ ├───────┼─────────────┼─────┼──────┤ │102年10月8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7,205 │ 612,505 │ ├───────┼─────────────┼─────┼──────┤ │102年10月8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29,440 │ 583,065 │ ├───────┼─────────────┼─────┼──────┤ │102年10月8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30,000 │ 553,065 │ ├───────┼─────────────┼─────┼──────┤ │102年10月8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14,039 │ 539,026 │ ├───────┼─────────────┼─────┼──────┤ │102年10月8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借 │ 12,390 │ 526,636 │ ├───────┼─────────────┼─────┼──────┤ │102年10月9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貸(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 15,988 │ 542,624 │ │ │限公司) │ │ │ ├───────┼─────────────┼─────┼──────┤ │102年10月9日 │無 │ 無 │9/30: │ │ │ │ │3,339,429 │ │ │更貸(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 15,988 │ │ │ │有限公司) │ │ 526,636 │ ├───────┼─────────────┼─────┼──────┤ │102年10月9日 │貸(許懷文) │ 4,000,000│ 7,339,429 │ │ │貸(許懷文) │ 4,000,000│ 4,526,636 │ ├───────┼─────────────┼─────┼──────┤ │102年10月9日 │無 │ 無 │ 7,339,429 │ │ │借 │ 300,000 │ 4,226,636 │ ├───────┼─────────────┼─────┼──────┤ │102年10月11日 │借 │ 397,554 │ 6,941,875 │ │ │借 │ 76,380 │ 4,150,256 │ ├───────┼─────────────┼─────┼──────┤ │102年10月11日 │借 │ 12,180 │ 6,929,695 │ │ │借 │ 13,000 │ 4,137,256 │ ├───────┼─────────────┼─────┼──────┤ │102年10月11日 │借 │ 1,800,000│ 5,129,695 │ │ │借 │ 62,180 │ 4,075,076 │ ├───────┼─────────────┼─────┼──────┤ │102年10月11日 │借 │ 800,000 │ 4,329,695 │ │ │借 │ 16,976 │ 4,058,100 │ ├───────┼─────────────┼─────┼──────┤ │102年10月11日 │借 │ 200,000 │ 4,129,695 │ │ │借 │ 20,371 │ 4,037,729 │ ├───────┼─────────────┼─────┼──────┤ │102年10月11日 │借 │ 124,311 │ 4,005,384 │ │ │借 │ 38,546 │ 3,999,183 │ ├───────┼─────────────┼─────┼──────┤ │102年10月11日 │無 │ 無 │10/11: │ │ │ │ │4,005,384 │ │ │借 │ 131,432 │3,867,751 │ ├───────┼─────────────┼─────┼──────┤ │102年10月11日 │無 │ 無 │10/11: │ │ │ │ │4,005,384 │ │ │借 │ 22,644 │ 3,845,107 │ ├───────┼─────────────┼─────┼──────┤ │102年10月11日 │無 │ 無 │10/11: │ │ │ │ │4,005,384 │ │ │借 │ 250,000 │ 3,595,107 │ ├───────┼─────────────┼─────┼──────┤ │102年10月11日 │無 │ 無 │10/11: │ │ │ │ │4,005,384 │ │ │借 │ 1,800,000│ 1,795,107 │ ├───────┼─────────────┼─────┼──────┤ │102年10月11日 │無 │ 無 │10/11: │ │ │ │ │4,005,384 │ │ │借 │ 800,000 │ 995,107 │ ├───────┼─────────────┼─────┼──────┤ │102年10月11日 │無 │ 無 │10/11: │ │ │ │ │4,005,384 │ │ │借 │ 200,000 │ 795,107 │ ├───────┼─────────────┼─────┼──────┤ │102年10月12日 │貸 │ 47,250 │ 3,958,134 │ │ │ │ │ │ │ │無 │ 無 │10/11: │ │ │ │ │795,107 │ ├───────┼─────────────┼─────┼──────┤ │102年10月12日 │貸 │ 50,000 │ 3,908,134 │ │ │ │ │ │ │ │無 │ 無 │10/11: │ │ │ │ │795,107 │ ├───────┼─────────────┼─────┼──────┤ │102年10月14日 │貸(戊○○) │1,000,000 │ 4,908,134 │ │ │貸(戊○○) │1,000,000 │ 1,795,107 │ ├───────┼─────────────┼─────┼──────┤ │102年10月15日 │無 │ 無 │10/14: │ │ │ │ │4,908,134 │ │ │借 │ 1,151 │ 1,793,956 │ ├───────┼─────────────┼─────┼──────┤ │102年10月15日 │無 │ 無 │10/14: │ │ │ │ │4,908,134 │ │ │借 │ 46,850 │ 1,747,106 │ ├───────┼─────────────┼─────┼──────┤ │102年10月15日 │無 │ 無 │10/14: │ │ │ │ │4,908,134 │ │ │借 │ 20,000 │ 1,727,106 │ ├───────┼─────────────┼─────┼──────┤ │102年10月15日 │貸(乙○○) │ 1,000,000│ 5,908,134 │ │ │貸(乙○○) │ 1,000,000│ 2,727,106 │ ├───────┼─────────────┼─────┼──────┤ │102年10月15日 │借 │ 40,424 │ 5,867,710 │ │ │借(金聲鐵工廠) │ 108,780 │ 2,618,326 │ ├───────┼─────────────┼─────┼──────┤ │102年10月16日 │借 │ 200,000 │ 5,667,710 │ │ │借 │ 113,353 │ 2,504,973 │ ├───────┼─────────────┼─────┼──────┤ │102年10月16日 │無 │ 無 │10/16: │ │ │ │ │5,667,710 │ │ │借 │ 200,000 │ 2,304,973 │ ├───────┼─────────────┼─────┼──────┤ │102年10月16日 │無 │ 無 │10/16: │ │ │ │ │5,667,710 │ │ │借 │ 399,475 │ 1,905,498 │ ├───────┼─────────────┼─────┼──────┤ │102年10月17日 │無 │ 無 │10/16: │ │ │ │ │5,667,710 │ │ │借 │ 37,490 │ 1,868,008 │ ├───────┼─────────────┼─────┼──────┤ │102年10月17日 │無 │ 無 │10/16: │ │ │ │ │5,667,710 │ │ │借 │ 7,000 │ 1,861,008 │ ├───────┼─────────────┼─────┼──────┤ │102年10月18日 │無 │ 無 │10/16: │ │ │ │ │5,667,710 │ │ │借 │ 50,000 │ 1,811,008 │ ├───────┼─────────────┼─────┼──────┤ │102年10月21日 │無 │ 無 │10/16: │ │ │ │ │5,667,710 │ │ │借 │ 6,376 │ 1,804,632 │ ├───────┼─────────────┼─────┼──────┤ │102年10月21日 │無 │ 無 │10/16: │ │ │ │ │5,667,710 │ │ │借 │ 504 │ 1,804,128 │ ├───────┼─────────────┼─────┼──────┤ │102年10月22日 │無 │ 無 │10/16: │ │ │ │ │5,667,710 │ │ │借 │ 500,000 │ 1,304,128 │ ├───────┼─────────────┼─────┼──────┤ │102年10月25日 │借 │ 7,491 │ 5,660,219 │ │ │借 │ 150,000 │ 1,154,128 │ ├───────┼─────────────┼─────┼──────┤ │102年10月28日 │無 │ 無 │10/25: │ │ │ │ │5,660,219 │ │ │借 │ 1,050 │ 1,153,078 │ ├───────┼─────────────┼─────┼──────┤ │102年10月28日 │無 │ 無 │10/25: │ │ │ │ │5,660,219 │ │ │借 │ 6,540 │ 1,146,538 │ ├───────┼─────────────┼─────┼──────┤ │102年10月28日 │無 │ 無 │10/25: │ │ │ │ │5,660,219 │ │ │借 │ 9,660 │ 1,136,878 │ ├───────┼─────────────┼─────┼──────┤ │102年10月30日 │無 │ 無 │10/25: │ │ │ │ │5,660,219 │ │ │借 │ 400,000 │ 736,878 │ ├───────┼─────────────┼─────┼──────┤ │102年10月31日 │貸(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66,014 │ 6,126,233 │ │ │ │ │ │ │ │無 │ 無 │10/30: │ │ │ │ │736,878 │ ├───────┼─────────────┼─────┼──────┤ │102年11月1日 │貸(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3,710 │ 6,339,943 │ │ │借 │ 130,000 │ 606,878 │ ├───────┼─────────────┼─────┼──────┤ │102年11月4日 │無 │ 無 │11/1: │ │ │ │ │ 6,339,943 │ │ │借 │ 14,583 │ 592,295 │ ├───────┼─────────────┼─────┼──────┤ │102年11月4日 │無 │ 無 │11/1: │ │ │ │ │ 6,339,943 │ │ │借 │ 37,842 │ 554,453 │ ├───────┼─────────────┼─────┼──────┤ │102年11月4日 │無 │ 無 │11/1: │ │ │ │ │ 6,339,943 │ │ │借 │ 5,565 │ 548,888 │ ├───────┼─────────────┼─────┼──────┤ │102年11月5日 │借 │ 111,366 │ 6,228,577 │ │ │借 │ 150,000 │ 398,888 │ ├───────┼─────────────┼─────┼──────┤ │102年11月6日 │無 │ 無 │11/5: │ │ │ │ │ 6,228,577 │ │ │借 │ 25,261 │ 373,627 │ ├───────┼─────────────┼─────┼──────┤ │102年11月7日 │無 │ 無 │11/5: │ │ │ │ │ 6,228,577 │ │ │借 │ 3,200 │ 370,427 │ ├───────┼─────────────┼─────┼──────┤ │102年11月7日 │無 │ 無 │11/5: │ │ │ │ │ 6,228,577 │ │ │借 │ 1,496 │ 368,931 │ ├───────┼─────────────┼─────┼──────┤ │102年11月11日 │借 │ 446,564 │ 5,782,013 │ │ │借 │ 70,027 │ 298,904 │ ├───────┼─────────────┼─────┼──────┤ │102年11月11日 │借 │ 315,318 │ 5,466,695 │ │ │借(柯勝議) │ 11,217 │ 287,687 │ ├───────┼─────────────┼─────┼──────┤ │102年11月11日 │借 │ 810,342 │ 4,656,353 │ │ │借 │ 22,024 │ 265,663 │ ├───────┼─────────────┼─────┼──────┤ │102年11月11日 │貸(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84,531 │ 5,940,884 │ │ │借(陳美玲) │ 21,758 │ 243,905 │ ├───────┼─────────────┼─────┼──────┤ │102年11月11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 │ 39,335 │ 204,570 │ ├───────┼─────────────┼─────┼──────┤ │102年11月11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 │ 45,500 │ 159,070 │ ├───────┼─────────────┼─────┼──────┤ │102年11月12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 │ 42,523 │ 116,547 │ ├───────┼─────────────┼─────┼──────┤ │102年11月14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 │ 28,500 │ 88,047 │ ├───────┼─────────────┼─────┼──────┤ │102年11月14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 │ 4,620 │ 83,427 │ ├───────┼─────────────┼─────┼──────┤ │102年11月14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 │ 649 │ 82,778 │ ├───────┼─────────────┼─────┼──────┤ │102年11月14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頡陞有限公司) │ 4,778 │ 78,000 │ ├───────┼─────────────┼─────┼──────┤ │102年11月14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 │ 11,111 │ 66,889 │ ├───────┼─────────────┼─────┼──────┤ │102年11月14日 │無 │ 無 │11/11: │ │ │ │ │5,940,884 │ │ │借 │ 15,750 │ 51,139 │ ├───────┼─────────────┼─────┼──────┤ │102年11月15日 │借 │ 40,424 │5,900,460 │ │ │借 │ 30,000 │ 21,139 │ ├───────┼─────────────┼─────┼──────┤ │102年11月20日 │貸(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9,797 │6,110,257 │ │ │無 │ 無 │11/15: │ │ │ │ │ 21,139 │ ├───────┼─────────────┼─────┼──────┤ │102年11月22日 │無 │ 無 │11/20: │ │ │ │ │6,110,257 │ │ │貸 │ 60,000 │ 81,139 │ ├───────┼─────────────┼─────┼──────┤ │102年11月25日 │貸(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1,000 │6,411,257 │ │ │無 │ 無 │11/22: │ │ │ │ │ 81,139 │ ├───────┼─────────────┼─────┼──────┤ │102年11月27日 │貸(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1,102 │6,562,359 │ │ │借 │ 8,400 │ 72,739 │ ├───────┼─────────────┼─────┼──────┤ │102年11月28日 │無 │ 無 │11/27: │ │ │ │ │6,562,359 │ │ │借 │ 4,362 │ 68,377 │ ├───────┼─────────────┼─────┼──────┤ │102年11月29日 │貸(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1,978 │6,824,337 │ │ │無 │ 無 │11/28: │ │ │ │ │68,377 │ ├───────┼─────────────┼─────┼──────┤ │102年12月2日 │貸(旭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8,240 │7,182,577 │ │ │借 │ 36,870 │ 31,507 │ ├───────┼─────────────┼─────┼──────┤ │102年12月3日 │無 │ 無 │12/2: │ │ │ │ │7,182,577 │ │ │借 │ 12,600 │ 18,907 │ ├───────┼─────────────┼─────┼──────┤ │102年12月3日 │無 │ 無 │12/2: │ │ │ │ │7,182,577 │ │ │貸 │ 3,000 │ 21,907 │ ├───────┼─────────────┼─────┼──────┤ │102年12月3日 │無 │ 無 │12/2: │ │ │ │ │7,182,577 │ │ │借 │ 19,404 │ 2,503 │ ├───────┼─────────────┼─────┼──────┤ │102年12月9日 │無 │ 無 │12/2: │ │ │ │ │7,182,577 │ │ │借 │ 2,005 │ 498 │ ├───────┼─────────────┼─────┼──────┤ │102年12月10日 │借 │ 596,564 │6,586,013 │ │ │無 │ 無 │12/9:498 │ ├───────┼─────────────┼─────┼──────┤ │102年12月10日 │借 │ 382,019 │6,203,994 │ │ │無 │ 無 │12/9:498 │ ├───────┼─────────────┼─────┼──────┤ │102年12月17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貸 │ 5,000 │ 5,498 │ ├───────┼─────────────┼─────┼──────┤ │102年12月17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借 │ 2,598 │ 2,900 │ ├───────┼─────────────┼─────┼──────┤ │102年12月18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貸 │ 10,000 │ 12,900 │ ├───────┼─────────────┼─────┼──────┤ │102年12月18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借 │ 5,267 │ 7,633 │ ├───────┼─────────────┼─────┼──────┤ │102年12月18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借 │ 3,203 │ 4,430 │ ├───────┼─────────────┼─────┼──────┤ │102年12月18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更借 │ 3,203 │ 7,633 │ ├───────┼─────────────┼─────┼──────┤ │102年12月18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借 │ 2,993 │ 4,640 │ ├───────┼─────────────┼─────┼──────┤ │102年12月18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借 │ 3,203 │ 1,437 │ ├───────┼─────────────┼─────┼──────┤ │102年12月18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更借 │ 3,203 │ 4,640 │ ├───────┼─────────────┼─────┼──────┤ │102年12月18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借 │ 3,203 │ 1,437 │ ├───────┼─────────────┼─────┼──────┤ │102年12月23日 │無 │ 無 │12/10: │ │ │ │ │6,203,994 │ │ │貸 │ 265 │ 1,702 │ ├───────┼─────────────┼─────┼──────┤ │102年12月27日 │貸(廣佳科技) │ 919,655 │7,123,649 │ │ │無 │ │12/23: │ │ │ │ │ 1,702 │ ├───────┼─────────────┼─────┼──────┤ │102年12月30日 │無 │ 無 │12/27: │ │ │ │ │7,123,649 │ │ │貸 │ 400,000 │ 401,702 │ ├───────┼─────────────┼─────┼──────┤ │102年12月30日 │無 │ 無 │12/27: │ │ │ │ │7,123,649 │ │ │借 │ 343,295 │ 58,407 │ ├───────┼─────────────┼─────┼──────┤ │102年12月31日 │無 │ 無 │12/27: │ │ │ │ │7,123,649 │ │ │借 │ 35,000 │ 23,407 │ ├───────┼─────────────┼─────┼──────┤ │102年12月31日 │無 │ 無 │12/27: │ │ │ │ │7,123,649 │ │ │借 │ 2,535 │ 20,872 │ ├───────┼─────────────┼─────┼──────┤ │103年1月2日 │無 │ 無 │12/27: │ │ │ │ │7,123,649 │ │ │借 │ 10,005 │ 10,867 │ ├───────┼─────────────┼─────┼──────┤ │103年1月6日 │無 │ 無 │12/27: │ │ │ │ │7,123,649 │ │ │借 │ 5,005 │ 5,862 │ ├───────┼─────────────┼─────┼──────┤ │103年1月6日 │無 │ 無 │12/27: │ │ │ │ │7,123,649 │ │ │借 │ 5,005 │ 857 │ ├───────┼─────────────┼─────┼──────┤ │103年1月10日 │借 │ 220,306 │6,903,343 │ │ │無 │ │1/6:857 │ ├───────┼─────────────┼─────┼──────┤ │103年1月10日 │借 │ 248,548 │6,654,795 │ │ │無 │ │1/6:857 │ ├───────┼─────────────┼─────┼──────┤ │103年1月15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貸 │ 8,000 │ 8,857 │ ├───────┼─────────────┼─────┼──────┤ │103年1月16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 │ 6,175 │ 2,682 │ ├───────┼─────────────┼─────┼──────┤ │103年1月16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貸 │ 1,000 │ 3,682 │ ├───────┼─────────────┼─────┼──────┤ │103年1月16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合成工業原) │ 3,465 │ 217 │ ├───────┼─────────────┼─────┼──────┤ │103年1月22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貸 │ 3,000 │ 3,217 │ ├───────┼─────────────┼─────┼──────┤ │103年1月23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 │ 2,678 │ 539 │ ├───────┼─────────────┼─────┼──────┤ │103年1月28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貸 │ 110,000 │ 110,539 │ ├───────┼─────────────┼─────┼──────┤ │103年1月29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 │ 6,536 │ 104,003 │ ├───────┼─────────────┼─────┼──────┤ │103年1月29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 │ 6,174 │ 97,829 │ ├───────┼─────────────┼─────┼──────┤ │103年1月29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 │ 15,866 │ 81,963 │ ├───────┼─────────────┼─────┼──────┤ │103年1月29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 │ 73,039 │ 8,924 │ ├───────┼─────────────┼─────┼──────┤ │103年1月29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 │ 1,080 │ 7,844 │ ├───────┼─────────────┼─────┼──────┤ │103年2月5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貸 │ 3,000 │ 10,844 │ ├───────┼─────────────┼─────┼──────┤ │103年2月5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貸 │ 2,000 │ 12,844 │ ├───────┼─────────────┼─────┼──────┤ │103年2月6日 │無 │ 無 │1/10: │ │ │ │ │6,654,795 │ │ │借 │ 11,214 │ 1,630 │ └───────┴─────────────┴─────┴──────┘ 附表六: ┌─────────────────────────┬─────┐ │ 原始卷宗 │ 下稱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030397185號│ 警卷 │ │刑案偵查卷宗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124號偵查卷宗 │ 偵㈠卷 │ │㈠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124號偵查卷宗 │ 偵㈡卷 │ │㈡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650號偵查卷宗 │ 偵㈢卷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卷宗 │ 本院㈠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卷宗 │ 本院㈡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