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銘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 度偵緝字第1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銘傳無罪。 理 由 一、裁判要旨: 本案經過評價證據後,本院認為被告蕭銘傳先生抗辯說他並沒有參與虛開發票的行為,是可以相信的,因此決定判決被告無罪。 二、起訴事實: 被告蕭銘傳是開設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快樂資訊實業社(以下簡稱快樂實業社)的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則是江建宏,他們二人知道快樂實業社實際上沒有賣東西給宇通資訊企業社(以下簡稱宇通企業社,負責人也是江建宏)及阿曼尼名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曼尼公司),竟共同製作附表所示的假交易發票給宇通企業社及阿曼尼公司,用來幫助這兩家公司行號逃漏稅捐。因而認為被告蕭銘傳涉嫌觸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的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的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三、被告的辯解: 當年我同意擔任快樂實業社登記負責人,是因為沒有工作,江建宏叫我過去幫忙,他中午會提供便當給我。這些虛開發票都是江建宏的個人行為,我完全不知情。 四、檢察官認為被告參與犯罪的依據: 檢察官是根據證人江建宏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的以下的證詞,認定被告知道並參與了江建宏虛開發票的行為:「( 蕭銘傳有無處理快樂實業社發票的事?)答:發票的事應該都是由我在主導,但是我在開的時候,蕭銘傳有時也會在旁邊,發票是放在店裏的抽屜裏,他自己當時也住在那邊,我在開發票,他有時也看得到」(偵二卷第218頁)。 五、本院判決無罪的理由: 1.江建宏偵查中的證詞不足以證明被告是共犯: 從證人江建宏上述偵查中的證詞,可以知道江建宏是承認「主導」虛開發票這件事的,並且證實了快樂實業社實際上是他在經營。至於被告參與的程度,江建宏當時的講法是「我在開發票,他(被告)有時也看得到」。然而「看到」、「知道」、「同意」,是不同層次的行為關連。看到不等於知道,更不等於同意參與。因此,本院認為就被告而言,本案起訴時的證據是不夠充分的。 2.江建宏於審理時明確證實被告不知情也未參與: 證人江建宏到庭說:我在開發票時,被告是會在旁邊看,但發票的內容他並不知道,他應該不知道快樂實業社有開發票給宇通企業社和阿曼尼公司(本院卷第85-86頁)。 3.此外也沒有任何證據足以認為被告知情並且參與。 六、結論: 本案被告蕭銘傳的部分,很明顯地證據不充足,本院當然只能判決被告無罪。 根據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的規定,判決被告無罪。 本案由檢察官施胤弘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簡宏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附表:快樂實業社虛開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時間 │張數│發票字軌 │ 銷售淨額 │稅額 │ │ │ │ │ │ │(扣除退回│ │ │ │ │ │ │ │及折讓) │ │ ├──┼────────┼────┼──┼─────┼─────┼────┤ │ 1 │宇通資訊企業社 │94年12月│1 │JU00000000│ 69,762│ 3,488│ ├──┼────────┼────┼──┼─────┼─────┼────┤ │ 2 │宇通資訊企業社 │94年12月│1 │JU00000000│ 409,900│ 20,495│ ├──┼────────┼────┼──┼─────┼─────┼────┤ │ 3 │宇通資訊企業社 │94年12月│1 │JU00000000│ 461,905│ 23,095│ ├──┼────────┼────┼──┼─────┼─────┼────┤ │ 4 │宇通資訊企業社 │94年12月│1 │JU00000000│ 471,429│ 23,571│ ├──┼────────┼────┼──┼─────┼─────┼────┤ │ 5 │宇通資訊企業社 │94年12月│1 │JU00000000│ 440,952│ 22,048│ ├──┼────────┼────┼──┼─────┼─────┼────┤ │ 6 │宇通資訊企業社 │94年12月│1 │JU00000000│ 462,857│ 23,143│ ├──┼────────┼────┼──┼─────┼─────┼────┤ │ 7 │宇通資訊企業社 │94年12月│1 │JU00000000│ 417,619│ 20,881│ ├──┴────────┴────┼──┴─────┼─────┼────┤ │ 小 計 │7張 │ 2,734,424│ 136,721│ ├──┬────────┬────┼──┬─────┼─────┼────┤ │ 8 │阿曼尼名店有限公│94年10 │1 │HU00000000│ 23,809│ 1,191│ │ │司 │ │ │ │ │ │ ├──┼────────┼────┼──┼─────┼─────┼────┤ │ 9 │阿曼尼名店有限公│95年4月 │1 │LU00000000│ 36,190│ 1,810│ │ │司 │ │ │ │ │ │ ├──┼────────┼────┼──┼─────┼─────┼────┤ │ 10 │阿曼尼名店有限公│95年4月 │1 │LU00000000│ 79,500│ 3,975│ │ │司 │ │ │ │ │ │ ├──┼────────┼────┼──┼─────┼─────┼────┤ │ 11 │阿曼尼名店有限公│95年4月 │1 │LU00000000│ 62,000│ 3,100│ │ │司 │ │ │ │ │ │ ├──┼────────┼────┼──┼─────┼─────┼────┤ │ 12 │阿曼尼名店有限公│95年4月 │1 │LU00000000│ 75,000│ 3,750│ │ │司 │ │ │ │ │ │ ├──┼────────┼────┼──┼─────┼─────┼────┤ │ 13 │阿曼尼名店有限公│95年4月 │1 │LU00000000│ 60,000│ 3,000│ │ │司 │ │ │ │ │ │ ├──┼────────┼────┼──┼─────┼─────┼────┤ │ 14 │阿曼尼名店有限公│95年4月 │1 │LU00000000│ 57,000│ 2,850│ │ │司 │ │ │ │ │ │ ├──┼────────┼────┼──┼─────┼─────┼────┤ │ 15 │阿曼尼名店有限公│95年4月 │1 │LU00000000│ 76,000│ 3,800│ │ │司 │ │ │ │ │ │ ├──┼────────┼────┼──┼─────┼─────┼────┤ │ 16 │阿曼尼名店有限公│95年4月 │1 │LU00000000│ 73,200│ 3,660│ │ │司 │ │ │ │ │ │ ├──┼────────┼────┼──┼─────┼─────┼────┤ │ 17 │阿曼尼名店有限公│95年4月 │1 │LU00000000│ 26,705│ 1,335│ │ │司 │ │ │ │ │ │ ├──┼────────┼────┼──┼─────┼─────┼────┤ │ 18 │阿曼尼名店有限公│95年4月 │1 │LU00000000│ 92,500│ 4,625│ │ │司 │ │ │ │ │ │ ├──┴────────┴────┼──┴─────┼─────┼────┤ │ 小 計 │11張 │ 661,904│ 33,096│ ├────────────────┼────────┼─────┼────┤ │ 總計 │18張 │ 3,396,328│ 169,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