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劉芯宜 劉秉宬 兼共同法定 代 理 人 劉玉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被 告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佩勳 訴訟代理人 林世強 被 告 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明昭 訴訟代理人 黃崑勇 被 告 蔡蓮嬌即建信工程行 蔡孟璋即崴勝工程行 上列被告蔡孟璋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蔡孟璋 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13頁),爰依刑事訴訟第 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