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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鄭文祺蔡盈貞陳川傑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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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順福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被告
許林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0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求之財產上損失,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陳川傑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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