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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川傑

原告
竹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福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被告
許登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0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關於被告許登發部分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許登發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許登發被訴公共危險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附具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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