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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0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張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04號

原告
金嘉鉎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仙青
被告
蔡耀林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耀林所涉侵入住宅案件,業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160號審判筆錄1份在卷足憑。茲原告遲至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6年11月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時間戳章足憑,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始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於本件刑事判決上訴第二審後,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 菁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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