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原 告 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童文志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陳玉賢 被 告 北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勝 上列被告陳玉賢因毀損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欽 賢 法 官 廖 建 瑋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