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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包梅真鄭燕璘周宛瑩

  • 原告
    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鍾坤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鍾坤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106年度訴緝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損害賠償一案,刑事部分業經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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