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鄭燕璘、周宛瑩、張婉寧
- 當事人陳昶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3號附民原告 陳昶諺 陳宥霖 陳宥蓁 附民原告兼 上列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戴鈺婷 陳智仁 附民被告 秦煒迪 附民被告 意精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明 上列被告秦煒迪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44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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