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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彭喜有鄭雅文洪士傑

原告
吳延足
原告
侯博仁
被告
徐春安
被告
綠岱園藝造景有限公司負責人李育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7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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