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4號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7號
- 原告
- 林致雄
- 原告
- 林富
- 原告
- 林妤潔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文清
- 法定代理人
- 前揭 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徐朝琴律師
- 被告
- 蔡奇璋
羅永峯即力升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上開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上開原告所請求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