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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鄧希賢

  • 當事人
    周清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清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 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周清麟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改制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 第1545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 署(現已改制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04年5月28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2630號駁回再議確定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藥方共6張,均係被告所有 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不諱(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44號偵查卷宗第107至107頁反面),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編號11所示之藥品共5瓶,均係被告所有且屬犯罪所生之物,業據被告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自承(見同卷第107至108頁反面),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另扣案之天王補心丹1瓶,雖係被告所有,惟該藥品係被告 委由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製造,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同卷第107頁、第109頁反面),非屬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從而,本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附表: ┌──┬────────┬──┐ │編號│ 名稱 │數量│ ├──┼────────┼──┤ │1 │安中散藥方 │1張 │ ├──┼────────┼──┤ │2 │消風散藥方 │1張 │ ├──┼────────┼──┤ │3 │鈎陳散藥方 │1張 │ ├──┼────────┼──┤ │4 │天王補心丹藥方 │1張 │ ├──┼────────┼──┤ │5 │吳茱萸湯藥方 │1張 │ ├──┼────────┼──┤ │6 │獨活寄生丸藥方 │1張 │ ├──┼────────┼──┤ │7 │安中散 │1瓶 │ ├──┼────────┼──┤ │8 │消風散 │1瓶 │ ├──┼────────┼──┤ │9 │鈎陳散 │1瓶 │ ├──┼────────┼──┤ │10 │吳茱萸湯 │1瓶 │ ├──┼────────┼──┤ │11 │獨活寄生丸 │1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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