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張婉寧
- 被告標茂祥、被告葉全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60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標茂祥 葉全授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標茂祥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鐵剪壹把沒收之。 葉全授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鐵剪壹把沒收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標茂祥、葉全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2 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標茂祥、葉全授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65、71頁)」及「和解書影本2 紙(見偵卷第63、65頁)」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標茂祥、葉全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其等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標茂祥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判決及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標茂祥)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3頁),被告標茂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標茂祥有竊盜、毒品等前科,有前引被告(標茂祥)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不佳,詎猶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為私利,提議並夥同被告葉全授共同竊取他人財物,其等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2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分別賠償被害人新臺幣(下同)7 萬2 千元,有和解書影本2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3、65頁),兼衡告標茂祥自陳之國小畢業教育程度,已婚、小孩已成年,須扶養80幾歲之母親、太太及長骨刺無法工作之兒子,目前做起重工程,月入3 、4 萬元;被告葉全授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小孩均已成年,無須扶養之人,目前在水利會擔任雇員,年收入11、12萬元,平常會割草打零工、養魚塭,月入2 、3 萬元(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葉全授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末查被告葉全授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葉全授)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9至35頁),其因一時貪念,致罹刑章,事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業如前述,歷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六、至被告標茂祥雖請求本院為緩刑之宣告,然查,被告標茂祥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判決及執行完畢乙情,有前引被告(標茂祥)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實與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宣告緩刑之要件不符,而無宣告緩刑之餘地,附此說明。 七、沒收 ㈠扣案之鐵剪1 把,係被告標茂祥所有,供被告2 人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標茂祥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69頁),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於各共同正犯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2 人竊盜所得之裸銅電線變賣得款4 萬2 千元,其等各自分得2 萬1 千元,為其等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原應予以沒收,惟被告2 人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分別賠償被害人7 萬2 千元,已如前述,是本院認被告2 人與被害人就本案所成立之和解內容,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2 人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2 人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2 人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嘉龍、高振瑋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8199號被 告 標茂祥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1 居臺南市○○區○○里○○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葉全授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標茂祥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4年3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與葉全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7年8月18日晚上10時20分許,分別駕駛車牌號碼 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位於臺南市左鎮區之菜寮化石園區旁,待將車子停放後,標茂祥、葉全授即徒步進入菜寮化石園區,由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改建機電工程之工地內,並由標茂祥持其所有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剪1 把,毀壞工地內建物之安全設備鋁窗後進入室內(毀損部分未經告訴),再持上開鐵剪將放置於室內之裸銅電線1 捆部分剪成數段後,交給在室外接應的葉全授,總計得手裸銅電線約450 公尺後,始離開工地分別駕車離去,並於107年8月19日上午6 時許,將得手之裸銅電線出售予眾威廢五金回收場之實際負責人簡楊素美(故買贓物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得款新臺幣42,000元。嗣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標茂祥、葉全授,並於標茂祥住處內扣得犯案所用鐵剪1把。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標茂祥、葉全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張燕祥於警詢中、另案被告簡楊素美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大致相符 ,並有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0 張、現場照片15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渠等就上開竊盜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以刑法共同正犯規定論處。另被告標茂祥曾犯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犯罪前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扣案鐵剪1 把,為被告標茂祥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宣告沒收,至被告2 人之犯罪所得,業已全數用以賠償被害人,有和解書2 紙在卷可參,爰不聲請沒收渠等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末請審酌被告2 人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已分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顯逾渠等犯罪所得之金額,顯有悔意,及被害人之損失業獲填補,並表明放棄告訴權等情,予以量處適當刑度。 四、依刑事訴訟法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檢察官 許 嘉 龍 高 振 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丁 銘 宇 (本院按下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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