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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鄭銘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2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明學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7年4月1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07年4月2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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