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5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貽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9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政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 項及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法院因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政忠(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9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該判決正本已於107年9 月27日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上訴人收訖,上訴人並於上訴期間內之107 年10月2 日透過監所具狀聲明上訴,惟該上訴狀僅泛稱:為不服判決乙事,如蒙恩准,實感德澤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本院乃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於107 年11月1 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7 日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上訴人收訖,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之刑事裁定1 份及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既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貽明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5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