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9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9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守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守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參酌被告坦承犯行但拒絕與告訴人和解等情狀,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0號
被 告 郭守富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守富於民國 102 年間曾接受黃明暉投資新台幣(下同) 30
萬元於其經營電腦週邊產品之富冠企業社,後分別於同年 5
月、 10 月間又分別向黃明暉借款 6 萬元、 5 萬元(前開
三筆款項被告所涉詐欺部分,另由本署偵辦中),詎郭守富
明知並未實際向主管機關申請成立新公司,亦無帳戶遭凍結
之情事,竟於 104 年 9 月 14 日前不詳時間,對黃明暉佯
稱帳戶遭凍結,不利新公司運作云云,再向黃明暉借款,使
黃明暉陷於錯誤,而於 104 年 9 月 14 日交付現金 9 萬
元予郭守富;於同年月 15 日請友人郭政逸匯款 3 萬元予
郭守富;及黃明暉於同年月 18 日匯款 40 萬元予郭守富。
嗣因郭守富事後均未償還上開欠款,亦未成立新公司,黃明
暉始知受騙。
二、案經黃明暉委由吳宜財律師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郭守富之自白 │被告坦承有以帳戶遭凍結之不實事│
│ │ │情騙取告訴人黃明暉財產之事實。│
├──┼───────────┼───────────────┤
│2 │證人即告訴人黃明暉之指│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訴 │ │
├──┼───────────┼───────────────┤
│3 │告訴人黃明暉與被告於 │被告有以公司成立及帳戶凍結之不│
│ │103 年 9 月 5 日、 104│實事情向告訴人黃明暉詐欺借款之│
│ │年 6 月 26 日、 104 年│事實。 │
│ │7 月 17 日、 104 年 8 │ │
│ │月 8 號 LINE 對話備份 │ │
│ │文字檔資料各一份(附於 │ │
│ │107 年 4 月 30 日陳報 │ │
│ │狀附件 6 、 10 、11) │ │
├──┼───────────┼───────────────┤
│4 │告訴人黃明暉之合作金庫│⑴告訴人於 104 年 9 月 14 日從│
│ │存摺影本 2 紙及 104 年│ 帳戶提款 9 萬元。⑵告訴人 │
│ │9 月 18 日匯款 40 萬元│ 104 年 9 月 18 日匯款 40 萬 │
│ │匯款單 1 紙及告訴人黃 │ 元至富冠企業社郭守富帳戶之事│
│ │明暉友人郭政逸之國泰世│ 實。⑶告訴人透過友人郭政逸於│
│ │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104 年 9 月 18 日匯款 3 萬元│
│ │翻拍畫面 1 紙(附於 107│ 至富冠企業社郭守富帳戶之事實│
│ │年 4 月 30 日陳報狀所 │ 。 │
│ │附告證16) │ │
└──┴───────────┴───────────────┘
二、核被告郭守富所為,係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罪嫌。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錢鴻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04 日
書 記 官 楊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