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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4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洪榮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4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曹家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曹家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貳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毒品之流通及持有,危害民眾身心健康甚鉅,被告無視政府推動之禁毒政策,恣意持有毒品,應予非難,惟衡被告前無犯罪科刑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持有之數量非鉅,及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米黃色塊狀粉末晶1包,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235公克)【亦含有第二級毒品alpha-PVP(Pyrrolidinovalerophenone)及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混合式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2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盛裝扣案毒品之包裝袋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是前開包裝袋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1061號
    被    告  曹家彰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居屏東縣○○市○○路00巷0弄00號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
                      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家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alpha-PVP(Pyrrolidinovalero
    phenone)均係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任意持有
    ,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法
    取得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alpha-PVP(
    Pyrrolidinovalerophenone)及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等
    成分之混合式毒品1包(含包裝袋重0.45公克)而持有之。
    嗣因其另涉嫌詐欺案件而經警於106年9月26日上午11時58分
    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屏東縣○○鄉
    ○○路00號新開營區對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
    車進行搜索,當場在自小客車駕駛座旁扶手置物處扣得上開
    混合式毒品1包,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曹家彰對有於上開時地為警搜索查獲扣得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alpha-PVP(Pyrrolidinovalerophen
    one)及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混合式毒品1包(
    含包裝袋重0.45公克)乙節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為憑。再觀之卷附現場
    搜索照片,上開混合式毒品1包係在被告上開自小客車駕駛
    座旁扶手置物處為警查獲,是被告辯稱上開混合式毒品1包
    係不詳友人所遺留乙節縱屬真正,然被告長期駕駛使用上開
    車輛,亦難委為不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alpha-PVP(Pyrrolidinovalerophenone)及第三級毒品氯
    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混合式毒品1包(含包裝袋重0.45公克
    ,檢驗前淨重0.254公克,檢驗後淨重0.235公克),請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檢察官  陳  竹  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甘  東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4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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