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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2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郭千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4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威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號、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威甫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陳威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及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惟另考量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千黛

書記官 謝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號
                                 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號
    被      告  陳威甫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三樓之1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威甫曾因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
    民國104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
    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7月19日中午12時許
    ,在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住處,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為警於另案監聽中發覺而查獲。
二、案經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威甫坦承不諱,復有送驗尿液年籍對
    照表、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2級毒品罪嫌。被告再犯本罪為累犯,請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瑞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21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