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勁棠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字第5464號、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勁棠犯如附表所示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勁棠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